4 试验原理


将试样水平安装,在10 kW/m?~70 kW/m?的范围内选择一个恒定的辐射照度作用于试样受火面。按规定时间间隔,在距离每个试样中心上方10 mm处用引燃焰点燃试样释放的挥发气体,记录试样表面着火的持续时间(参见A.2)。
注1:在高辐射照度下,测定材料着火性的装置的使用信息参见附录C。
注2:按11.5的规定记录其他类型的着火现象。
注3:对流传热同样可能对试样中心的加热和校准程序的辐射计读数产生细微的影响,但本标准使用的术语“辐射照度”能最好地表示热传递的主要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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