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整车标志和标识
5.2.1 消防车前部应有永久保持的消防车生产企业的商标或厂标 。后部应永久保持按《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要求的消防车商标和型号。消防车标志还应符合GB 7258—2012中4.1的要求。消防车产品标牌应符合GB/T 18411的规定,并注明消防车使用温度范围。
5.2.2 消防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应分别符合GB 16735和GB 7258—2012中4.1.3的规定。
5.2.3 消防车车身的颜色应符合GB/T 3181中规定的R03大红色。
5.2.4 消防车后部和两侧面应按GB 7258—2012中要求粘贴反光标识。
5.2.5 消防车号牌板(架)及其位置的要求应符合GB 15741的规定。
5.2.6 消防车轮胎充气压力应在轮胎上方车体上标注。充气压力的单位为“kPa”,在其下方可在括号内标注“kg/c㎡“,但其字体不应大于法定计量单位。
5.2.2 消防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应分别符合GB 16735和GB 7258—2012中4.1.3的规定。
5.2.3 消防车车身的颜色应符合GB/T 3181中规定的R03大红色。
5.2.4 消防车后部和两侧面应按GB 7258—2012中要求粘贴反光标识。
5.2.5 消防车号牌板(架)及其位置的要求应符合GB 15741的规定。
5.2.6 消防车轮胎充气压力应在轮胎上方车体上标注。充气压力的单位为“kPa”,在其下方可在括号内标注“kg/c㎡“,但其字体不应大于法定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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