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 音乐教室
5.8.1 音乐教室应附设乐器存放室。
5.8.2 各类小学的音乐教室中,应有1间能容纳1个班的唱游课,每生边唱边舞所占面积不应小于2.40㎡ 。
5.8.3 音乐教室讲台上应布置教师用琴的位置。
5.8.4 中小学校应有1间音乐教室能满足合唱课教学的要求,宜在紧接后墙处设置2排~3排阶梯式合唱台,每级高度宜为0.20m,宽度宜为0.60m。
5.8.5 音乐教室应设置五线谱黑板。
5.8.6 音乐教室的门窗应隔声。墙面及顶棚应采取吸声措施。
条文说明
5.8 音乐教室
5.8.2 依据小学新课程标准的要求,低年级音乐课程内容有唱游课,故增加本条。该教室空间需满足1个班学生在教室内边唱边舞的要求。
5.8.4 音乐教室内设置合唱台是为了使教师和学生能互相看清练声时的口形,也可练习合唱或小件乐器合奏。合唱台宜紧贴后墙或侧墙布置。
5.8.6 一般音乐教室发出声音的声级约为80dB,当对相邻教室有噪声影响时,就应该采用隔声的门窗及其他隔声减噪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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