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 走道
8.6.1 教学用建筑的走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在该走道上各教学用房疏散的总人数,按照本规范表8.2.3的规定计算走道的疏散宽度;
2 走道疏散宽度内不得有壁柱、消火栓、教室开启的门窗扇等设施。
8.6.2 中小学校的建筑物内,当走道有高差变化应设置台阶时,台阶处应有天然采光或照明,踏步级数不得少于3级,并不得采用扇形踏步。当高差不足3级踏步时,应设置坡道。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8,不宜大于1:12。
条文说明
8.6 走道
8.6.2 在走道内无天然采光处设置台阶易发生踩踏事故,中小学校设计应避免此类隐患。
- 上一节:8.5 建筑物出入口
- 下一节:8.7 楼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