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行政办公用房
6.1.1 行政办公用房应包括校务、教务等行政办公室、档案室、会议室、学生组织及学生社团办公室、文印室、广播室、值班室、安防监控室、网络控制室、卫生室(保健室)、传达室、总务仓库及维修工作间等。
6.1.2 主要行政办公用房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校务办公室宜设置在与全校师生易于联系的位置,并宜靠近校门;
2 教务办公室宜设置在任课教师办公室附近;
3 总务办公室宜设置在学校的次要出入口或食堂、维修工作间附近;
4 会议室宜设在便于教师、学生、来客使用的适中位置;
5 广播室的窗应面向全校学生做课间操的操场;
6 值班室宜设置在靠近校门、主要建筑物出入口或行政办公室附近;
7 总务仓库及维修工作间宜设在校园的次要出入口附近,其运输及噪声不得影响教学环境的质量和安全。
6.1.3 中小学校设计应依据使用和管理的需要设安防监控中心。安防工程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有关规定。
6.1.4 网络控制室宜设空调。
6.1.5 网络控制室内宜采用防静电架空地板,不得采用无导出静电功能的木地板或塑料地板。当采用地板采暖时,楼地面需采用相适应的构造。
6.1.6 卫生室(保健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卫生室(保健室)应设在首层,宜临近体育场地,并方便急救车辆就近停靠;
2 小学卫生室可只设1间,中学宜分设相通的2间,分别为接诊室和检查室,并可设观察室;
3 卫生室的面积和形状应能容纳常用诊疗设备,并能满足视力检查的要求;每间房间的面积不宜小于15㎡;
4 卫生室宜附设候诊空间,候诊空间的面积不宜小于20㎡;
5 卫生室(保健室)内应设洗手盆、洗涤池和电源插座;
6 卫生室(保健室)宜朝南。
条文说明
6.1 行政办公用房
6.1.1 本条规定了保证教学工作有序运转的各种行政办公用房,其中档案室、文印室、广播室、值班室、安防监控室、网络控制室、卫生室(保健室)、传达室各校只设一间,其使用面积一般为14.00㎡~32.00㎡;其他房间依学校的类别及规模确定。教职员人数依据教育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设定。
6.1.2 5 广播室面向操场可配合课间操和在操场上集会时召唤全体师生。广播室承担在课间操及其他室外教学活动时同步播放课件的工作。
6.1.4 在我国,现代化教学手段已经成为镇以上各个学校不可或缺的教学手段。建设网络控制室可有效利用各种教学资源,使利用计算机的各个教学环节有序运转。网络控制室内,多个网络器材在一个较小的空间内运行,散热量大,宜设空调。
6.1.6 依据卫生部及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中小学校应设置卫生室或保健室。卫生室与保健室的资质不同,承担的工作范围也不同。
1 体育场地是最容易发生肢体伤害的地方,卫生室(保健室)在体育场地附近易于及时治疗。
2 出于保护隐私的目的,中学卫生室(保健室)宜分设2间。目前因儿童成熟较早,也有些小学生希望检查空间有所分隔。
3 视力检查要求6.00m长的空间;有镜面反射时可减小为3.50m。
- 上一节:6 行政办公用房和生活服务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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