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砌体结构的耐久性


2.4.1 砌体结构的耐久性应根据结构构件所处的环境类别和设计使用年限进行设计。
2.4.2 砌体结构的环境类别应按《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11第4.3.1条的规定采用。砌体材料的最低强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处于1类环境的砌体,其材料最低强度等级应满足构件承载力和表2.1.6-2的最低强度等级的要求;
    2 处于2类环境包括地面以下、防潮层以下的砌体,所用材料的最低强度等级应符合《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11第4.3.5条的规定;
    3 处于环境类别3~5等有侵蚀介质的砌体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采用实心砖,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20,水泥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10;
        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5,灌孔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b30,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b10;
        3)应根据环境条件对砌体材料的抗冻指标、耐酸、碱性能提出要求或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
    4 对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三级的次要房屋或自承重砌体构件的材料最低强度等级应满足表2.1.6-2的最低强度等级要求。
2.4.3 砌体钢筋耐久性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的耐久性选择应按《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11第4.3.2条的规定采用;
    2 砌体中钢筋的保护层厚度(图2.4.3)应符合表2.4.3的要求;

表2.4.3 钢筋的最小保护层厚度

表2.4.3 钢筋的最小保护层厚度

    注:1 氯离子含量和最大碱含量应按《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规定;当水泥中掺加其他胶合料时,混凝土的最大水灰比宜为最大水胶比,并可按GB 50010的相应规定控制;
        2 当防渗砌体采用防渗砂浆砌筑时,可考虑部分砌体(含抹灰层)的厚度作为保护层,但对环境类别1、2、3,其混凝土保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15mm和20mm;
        3 钢筋砂浆面层的组合砌体构件的钢筋保护层厚度,可近似按M7.5~M15对应C20,M20对应C25的关系,按表2.4.3规定数值增加5~10mm;
        4 对安全等级为一级或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以上的砌体结构,钢筋的保护层厚度至少应增加10mm。
    3 按《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11第4.3.2条规定设置有防护措施的钢筋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20mm或钢筋直径的较大者。对不锈钢筋可不考虑耐久性要求,但应满足钢筋在混凝土中的锚固粘结所需要的混凝土或砂浆的厚度;
    4 钢筋端部应有与其对应钢筋的环境类别相同的保护层厚度;
    5 灰缝钢筋宜用于较低的环境类别,灰缝中钢筋外露砂浆保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5mm(图2.4.3a);
    6 夹心墙的钢筋连接件或钢筋网片,连接钢板,锚固螺栓或钢筋,应采用热镀锌或等效的防护涂层,镀锌层的厚度不应小于290g/m2,当采用环氧涂层时,灰缝钢筋涂层厚度不应小于290μm,其余部件厚度不应小于450μm;
    7 钢筋在水平灰缝和在槽或孔中的最小保护层厚度示于图2.4.3(b)。

图2.4.3 钢筋保护层示意

图2.4.3 钢筋保护层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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