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构造柱
5.3.1 设置原则
1 应根据砌体结构体系、砌体类型、结构或构件的受力或稳定要求,以及其它功能或构造要求,在墙体中的规定部位设置现浇混凝土构造柱;
2 对大开间荷载较大或层高较高以及层数大于等于8层的砌体房屋宜按下列要求设置构造柱:
1)墙体的两端;
2)较大洞口的两侧;
3)房屋纵横墙交接处;
4)构造柱的间距,当按组合墙考虑构造柱受力时,或考虑构造柱提高墙体的稳定性时,其间距不宜大于4m,其它情况下不宜大于墙高的1.5~2.0倍及5m,或按有关规范的规定;
5)构造柱应与圈梁有可靠的连接。
3 下列情况宜设置构造柱:
1)受力或稳定性不足的小墙垛;
2)跨度较大的梁下墙体的厚度受限制时,在梁下设置构造柱;
3)墙体高厚比较大(如自承重墙)或风荷载较大时,可在墙的适当部位设置构造柱,以形成“带壁柱”的墙体满足高厚比和承载力要求。此时构造柱的间距不宜大于4m,构造柱沿高度横向支点的距离与构造柱截面宽度之比不宜大于30,构造柱的配筋应满足水平受力的要求;
4)楼梯间、电梯间四角,楼梯斜段上下端对应墙体处;
5)女儿墙和较长窗台墙等悬臂墙,每隔2m设置构造柱。
4 当考虑提高砌体房屋的整体稳固性或提高砌体墙出平面拉弯或抗倒塌能力时,构造柱间距应根据受力情况加密,但不宜小于1.5m。
5.3.2 构造要求
1 构造柱的截面宽度宜为墙厚,且不应小于180mm,沿墙长方向的尺寸视砌体类别和所在房屋墙体中的部位,一般不宜小于240mm,边柱、角柱的截面宜适当加大;
2 构造柱的纵向钢筋,对中柱不宜少于4 12,对边柱、角柱不宜少于4 14。构造柱的纵向钢筋直径也不宜大于16mm;构造柱的箍筋,一般部位宜采用 6@200,楼层上下500mm范围内宜采用 6@100。构造柱与圈梁连接处,构造柱的纵向钢筋应穿过圈梁,保证构造柱纵筋上下贯通,构造柱纵筋应在基础梁或伸入室外地坪以下500mm的墙体混凝土中锚固,并应符合受拉钢筋的锚固要求;
3 构造柱与墙体连接处砌成马牙槎,并应沿墙高每隔500mm设置2 6拉结钢筋,每边伸入墙内;非抗震设计不宜小于600mm,抗震设防地区1000mm;
4 考虑砌体房屋整体稳固性的构造柱,其截面厚度不小于墙厚,宽度不应小于240m,受力钢筋不小于6 14,该纵向钢筋应按通长连续受拉进行连接与锚固;
5 构造柱的施工程序应为先砌墙后浇混凝土构造柱。
5.3.3 地震区砌体房屋构造柱的设置尚应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0-2010第7.3.1条、第7.3.2条的有关规定。
1 应根据砌体结构体系、砌体类型、结构或构件的受力或稳定要求,以及其它功能或构造要求,在墙体中的规定部位设置现浇混凝土构造柱;
2 对大开间荷载较大或层高较高以及层数大于等于8层的砌体房屋宜按下列要求设置构造柱:
1)墙体的两端;
2)较大洞口的两侧;
3)房屋纵横墙交接处;
4)构造柱的间距,当按组合墙考虑构造柱受力时,或考虑构造柱提高墙体的稳定性时,其间距不宜大于4m,其它情况下不宜大于墙高的1.5~2.0倍及5m,或按有关规范的规定;
5)构造柱应与圈梁有可靠的连接。
3 下列情况宜设置构造柱:
1)受力或稳定性不足的小墙垛;
2)跨度较大的梁下墙体的厚度受限制时,在梁下设置构造柱;
3)墙体高厚比较大(如自承重墙)或风荷载较大时,可在墙的适当部位设置构造柱,以形成“带壁柱”的墙体满足高厚比和承载力要求。此时构造柱的间距不宜大于4m,构造柱沿高度横向支点的距离与构造柱截面宽度之比不宜大于30,构造柱的配筋应满足水平受力的要求;
4)楼梯间、电梯间四角,楼梯斜段上下端对应墙体处;
5)女儿墙和较长窗台墙等悬臂墙,每隔2m设置构造柱。
4 当考虑提高砌体房屋的整体稳固性或提高砌体墙出平面拉弯或抗倒塌能力时,构造柱间距应根据受力情况加密,但不宜小于1.5m。
5.3.2 构造要求
1 构造柱的截面宽度宜为墙厚,且不应小于180mm,沿墙长方向的尺寸视砌体类别和所在房屋墙体中的部位,一般不宜小于240mm,边柱、角柱的截面宜适当加大;
2 构造柱的纵向钢筋,对中柱不宜少于4 12,对边柱、角柱不宜少于4 14。构造柱的纵向钢筋直径也不宜大于16mm;构造柱的箍筋,一般部位宜采用 6@200,楼层上下500mm范围内宜采用 6@100。构造柱与圈梁连接处,构造柱的纵向钢筋应穿过圈梁,保证构造柱纵筋上下贯通,构造柱纵筋应在基础梁或伸入室外地坪以下500mm的墙体混凝土中锚固,并应符合受拉钢筋的锚固要求;
3 构造柱与墙体连接处砌成马牙槎,并应沿墙高每隔500mm设置2 6拉结钢筋,每边伸入墙内;非抗震设计不宜小于600mm,抗震设防地区1000mm;
4 考虑砌体房屋整体稳固性的构造柱,其截面厚度不小于墙厚,宽度不应小于240m,受力钢筋不小于6 14,该纵向钢筋应按通长连续受拉进行连接与锚固;
5 构造柱的施工程序应为先砌墙后浇混凝土构造柱。
5.3.3 地震区砌体房屋构造柱的设置尚应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0-2010第7.3.1条、第7.3.2条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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