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 一般规定
9.1.1 设防目标:
在砌体结构的上部结构与下部结构之间设置隔震层以阻隔地震能量的传递,是减少其地震反应、减轻地震破坏的一种新技术。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中第3.8.2条中的规定,隔震建筑的抗震设防目标比《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中第1.0.1条对一般建筑的规定要高。即:当遭受多遇地震影响时,主体结构将基本不受损坏和影响使用功能;当遭受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主体结构不需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罕遇地震影响时,主体结构将不发生危及生命安全和丧失使用价值的破坏。
9.1.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房屋基础、底部或下部结构与上部结构之间设置由建筑隔震橡胶支座和阻尼装置等部件组成的具有整体复位功能的隔震层,以延长整个结构体系的自振周期,减少上部结构的水平地震作用的房屋隔震设计。
1 对下列建筑,可直接采用隔震技术方案:
1)甲、乙类建筑。
2)下述应用的丙类建筑:
①要求采取高于《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规定的设防目标、以取得更高的地震安全性的建筑;
②使用功能有特殊目标要求的建筑(例如要求地震时不中断使用功能的建筑、内部有重要设备的建筑等);
③要求采用隔震技术来弥补某些类型结构在抗震方面的不足或难以满足有关抗震设计要求的建筑。
2 除1款规定外的其他建筑,采用隔震技术时可与传统抗震设计方案进行比较、分析后综合确定。
3 当隔震技术应用于建筑改造工程时,可参照本章规定及《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的规定执行。
9.1.3 一般要求:
1 不隔震时,普通砌体结构房屋的基本周期可取0.4s。
2 采用隔震技术的砌体结构高宽比宜小于4,且不应大于相关规范、规程对非隔震结构的具体规定。
3 隔震建筑的场地条件和地基基础尽量选择Ⅰ、Ⅱ、Ⅲ类场地,并应选用稳定性较好的基础类型。
4 隔震建筑的风荷载和其它非地震作用的水平荷载标准值产生的总水平力不宜超过结构总重力的10%。
5 隔震层防火措施和穿越隔震层的配管、配线,应符合与隔震建筑特性相关的专门要求。
在砌体结构的上部结构与下部结构之间设置隔震层以阻隔地震能量的传递,是减少其地震反应、减轻地震破坏的一种新技术。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中第3.8.2条中的规定,隔震建筑的抗震设防目标比《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中第1.0.1条对一般建筑的规定要高。即:当遭受多遇地震影响时,主体结构将基本不受损坏和影响使用功能;当遭受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主体结构不需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罕遇地震影响时,主体结构将不发生危及生命安全和丧失使用价值的破坏。
9.1.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房屋基础、底部或下部结构与上部结构之间设置由建筑隔震橡胶支座和阻尼装置等部件组成的具有整体复位功能的隔震层,以延长整个结构体系的自振周期,减少上部结构的水平地震作用的房屋隔震设计。
1 对下列建筑,可直接采用隔震技术方案:
1)甲、乙类建筑。
2)下述应用的丙类建筑:
①要求采取高于《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规定的设防目标、以取得更高的地震安全性的建筑;
②使用功能有特殊目标要求的建筑(例如要求地震时不中断使用功能的建筑、内部有重要设备的建筑等);
③要求采用隔震技术来弥补某些类型结构在抗震方面的不足或难以满足有关抗震设计要求的建筑。
2 除1款规定外的其他建筑,采用隔震技术时可与传统抗震设计方案进行比较、分析后综合确定。
3 当隔震技术应用于建筑改造工程时,可参照本章规定及《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的规定执行。
9.1.3 一般要求:
1 不隔震时,普通砌体结构房屋的基本周期可取0.4s。
2 采用隔震技术的砌体结构高宽比宜小于4,且不应大于相关规范、规程对非隔震结构的具体规定。
3 隔震建筑的场地条件和地基基础尽量选择Ⅰ、Ⅱ、Ⅲ类场地,并应选用稳定性较好的基础类型。
4 隔震建筑的风荷载和其它非地震作用的水平荷载标准值产生的总水平力不宜超过结构总重力的10%。
5 隔震层防火措施和穿越隔震层的配管、配线,应符合与隔震建筑特性相关的专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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