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砌体结构构件的计算要点
4.3.1 砌体的强度设计值的调整
1 应根据《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11第3.2.3条的规定对各类砌体的强度设计值乘以调整系数γa;
2 所有小截面构件和水泥砂浆的调整系数均为对无筋砌体和配筋砌体中无筋砌体部分的砌体强度的调整;
3 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为A级时,γa为1.07,C级时为0.89,配筋砌体不允许采用C级;
4 如同时遇有上述的多种情况时,应将相应各调整系数连乘。
4.3.2 砌体构件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应按《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11第4.1.5条考虑荷载效应的最不利组合。
4.3.3 构件的计算规定
1 应根据《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11第4.2节确定房屋的静力计算方案和相应的计算简图;
2 应根据《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11第5.1.3条、5.1.4条确定受力构件的计算高度H0,配筋砌块剪力墙构件的H0可取构件高度H;
3 墙高H的计算可按下列规定采用:
1)底层外墙自底层板顶至下端支点的距离,下端支点可取基础顶面,当埋置较深时可取室外地坪下500mm,如有管沟时,则算至管沟底;
2)底层内墙,当内墙两侧为厚度不小于100mm厚混凝土刚性地面时,则按楼层高度计算。如有管沟时,当地沟盖板上有混凝土垫层时,仍可按楼层高度计算,否则应算至管沟底;其他情况应按1)的规定确定;
3)楼层处按楼层高度计算;
4)顶层如为坡屋顶,层高算至山墙平均高度;
5)单层空旷房屋,外墙高度自大梁底(或屋架端支点)算至基础顶面,或当埋置较深时可取室外地坪下500mm,或外墙管沟底,计算稳定时应自梁顶面的板底算;
6)当预制板与外墙方向平行,且相邻两横墙间距s≥μ1μ2[β]h时(《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11第6.1.1条),如在构造上采取措施(在预制板侧设间距不大于1.2m,10钢筋与板边圈梁拉结),加强外墙与预制板的拉结,此时计算高度仍可按上述1)~3)的规定采用。
4.3.4 带壁柱墙、丁字墙及转角墙计算规定
1 考虑翼墙共同工作的带壁柱墙、丁字墙和转角墙的连接应满足本措施第5.1.4条的规定。当在交接处设置混凝土构造柱时应按规定设置马牙槎和水平拉结钢筋;
2 带壁柱墙、丁字墙和转角墙的翼墙计算宽度bf应按《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11第4.2.8条、4.2.9条的规定采用;
3 作用于墙体交接处的集中荷载向下传递和分布可按下列规定:
1)对本层时集中荷载在翼墙上的分布长度可按本款2)的规定采用;
2)上层传至本层或本层传至下一层时,可按分布在有效截面上的均布荷载计算;
3)当集中荷载为挑梁,挑梁下本层翼墙分担的部分:当翼墙宽度与墙高比bf/H分别为1/3、1/2和1时,翼墙分担的集中荷载分别不宜大于10%、20%和35%;
4 转角墙可根据受力情况按单向偏心受压或双向偏心受压构件进行承载力计算。
4.3.5 计算中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 无筋砌体(含网状配筋砌体)受压构件,当偏心受压时,偏心距e不应大于0.6y;当双偏压时,每个方向的偏心距ex(ey)不宜大于0.5x或0.5y。当不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用配筋砌体构件;
2 注意短墙、墙垛等砌体截面较小部位的承载力验算以及因局部预埋管线、孔洞引起的截面削弱影响;
3 房屋有单边走廊、阳台等悬挑结构时,应考虑其对房屋内力及变形的不利影响,特别在软弱地基条件下;
4 房屋的挑廊、阳台、雨篷、天沟等悬挑结构的抗倾覆要求和悬挑梁下支承面处砌体的局部受压承载力计算;
5 跨度较大的钢筋混凝土楼盖梁的支座伸入壁柱中较长,或楼盖梁、板伸入墙体全厚并与梁垫(圈梁)整浇时,梁下墙体尚应按《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11第4.2.5第4款的规定考虑梁上墙体产生的附加约束弯矩。
4.3.6 多层砌体房屋的下列建筑部位应注意验算墙体的稳定性:
1 顶层楼梯间的墙体,墙高一般为其他楼层高度的1.5倍;
2 楼板侧边未伸入外纵墙或无拉结的外墙;
3 较高或较长的隔墙;
4 较高或较长的半砖墙;
5 宽度较小的窗间墙;
6 开洞较大的承重墙体;
7 嵌固悬挑构件(如阳台、雨篷、挑檐等)上的墙体;
8 纵横跨交接处的悬墙;
9 较高而无拉结的女儿墙。
4.3.7 无筋砌体构件的承载力计算,应按《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11第5章的有关条文规定。配筋砖砌体构件的设计应按《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11第8章的有关条文规定。配筋砌块砌体构件的设计应按《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11第9章的有关条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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