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了提高住宅性能,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统一住宅性能评定指标与方法,制定本标准。
1.0.2 住宅建设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与城镇规划、环境保护和人身安全与健康的关系,推广节约能源、节约用水、节约用地、节约用材、防治污染的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按照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1.0.3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新建和改建住宅的性能评审和认定。
1.0.4 本标准将住宅性能划分成适用性能、环境性能、经济性能、安全性能和耐久性能五个方面。每个性能按重要性和内容多少规定分值,按得分分值多少评定住宅性能。
1.0.5 住宅性能按照评定得分划分为A 、 B两个级别,其中A级住宅为执行了国家现行标准且性能好的住宅;B级住宅为执行了国家现行强制性标准但性能达不到A级的住宅。A级住宅按照得分由低到高又细分为1A、2A、3A三等。
1.0.6 申请性能评定的住宅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7 住宅性能评定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 总 则
1.0.1 、1.0.2 住宅与人民的生活休戚相关。住宅建设关系到国家的环境、资源和发展,同时关系到消费者的安全、健康和生活质量。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引导住宅合理消费政策的实施,居住者对住宅的要求愈来愈高。为引导住宅的发展,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需要制定一个统一的住宅性能评价方法和标准。以提高住宅的品质,营造舒适、安全、卫生的居住环境,保障消费者权益,适应国家的可持续发展。
1.0.3 本标准所指的住宅包括城镇新建和改建住宅。对既有住宅通过可靠性评估后,也可参照本标准进行性能评定。
1.0.4 、1.0.5 本标准从规划、设计、施工、使用等方面,将住宅的性能要求分成5个方面,即适用性能、环境性能、经济性能、安全性能和耐久性能。通过5个方面的综合评定,体现住宅的整体性能,以保障消费者的居住质量。标准的性能指标以现行国家相关标准为依据,有些指标适当提高,以满足人民生活日益发展和提高的要求,标准中将 A 级住宅的性能按得分高低细分成3等,目的是为了引导住宅性能的发展与提高,同时也可适应不同人群对居住质量的要求。
1.0.6 申请性能评定的住宅必须符合国家现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不符合者不能申请性能评定。 


目录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