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一般规定


6.1.1 住宅经济性能的评定应包括节能、节水、节地、节材4个评定项目,满分为200分。
6.1.2 住宅经济性能的评定指标见本标准附录 C 。

条文说明

6.1 一般规定
6.1.1 在试行稿《商品住宅性能评定方法与指标体系》中,经济性能主要包括住宅性能成本比和住宅日常运行能耗两部分内容。
    由于在实际操作中,难于拿到性能成本比的真实数据,故在编写本标准时删除了这部分内容。根据国际上提出可持续发展的最新动态,本着国家提出的坚持扭转高消耗、高污染、低产出的状况,全面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要求,按照建设部的“四节”要求,把经济性能的评定列为节能、节水、节地和节材4个项目, “原指标体系”住宅日常运行能耗中的采暖、制冷、照明能耗,已包含在节能项目中,日常维修费用已包含在耐久性能中。 


目录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