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室外噪声与空气污染
5.5.1 室外噪声与空气污染的评定应包括室外噪声和空气污染2个分项,满分为20分。
5.5.2 室外噪声(8分)的评定内容应包括:
1 室外等效噪声级;
2 室外偶然噪声级。
评定方法:审阅室外噪声检测报告和现场检查。
5.5.3 空气污染(12分)的评定内容应包括:
1 排放性局部污染源;
2 开放性局部污染源;
3 辐射性局部污染源;
4 溢出性局部污染源;
5 空气污染物浓度。
评定方法:审阅空气污染检测报告和现场检查。
条文说明
5.5 室外噪声与空气污染
5.5.2 当住区临近交通干线,或不能远离固定的设备噪声源,应采取隔离和降噪措施,如采取道路声屏障、低噪声路面、绿化降噪、限制重载车通行等;对产生噪声干扰的固定的设备噪声源采取隔声和消声措施。住区周围无明显噪声源时,可免于检测。若存在噪声干扰,应提供具有相应检测资质单位的检测数据。检测依据为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13096,测量方法依据为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 14623。测点选取:(1)住区内能代表大多数住户环境噪声特征的测点两个,两个测点间的距离不小于小区长向距离的1/3;(2)住区周边道路中噪声和交通流量最高的一条道路所邻近的住宅前;(3) 住户投诉受到噪声干扰的区域。
在偶然噪声测量有困难的住区,可采用下述间接计算方式,如下表一所示:
表1 偶然噪声测量的间接计算方式
5.5.3 排放性局部污染源包括:1km 范围内大型采暖锅炉或工业烟囱,无除尘脱硫设备;除尘与脱硫均指按照国家标准设计与施工并经验收合格的装置,其治理污染范围为100%。
开放性局部污染源包括:距离住区500m范围内非封闭污水沟塘、饮食摊点 ( 使用非洁净燃料 ) ,非封闭垃圾站等。洁净燃料包括:油类 ( 重油小于25%) 、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等。
辐射性局部污染源包括:地表土壤及近地岩石中含强放射物质、附近有强电磁辐射源等。
溢出性局部污染源包括:距离住区300m 范围内无水洗公共厕所、汽车修理厂、电镀厂、小型印染厂等。
住区内空气中有害物质的含量不应超过标准值 ( 必要时可实际测定 ) 。要求住区规划设计有利于空气流通,停车场布局合理,以减少汽车尾气对住户的污染。采取有效的措施,减少住区内污染物的排放等。
空气中主要污染物有飘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等。空气中的粒子状污染物数量大、成分复杂,对人体危害最大的是10μm 以下的浮游状颗粒物,称为飘尘。国家环境质量标准规定居住区飘尘日平均浓度低于0.3mg/m3,年平均浓度低于0.2mg/m3。二氧化硫 (S02) 主要由燃煤及燃料油等含硫物质燃烧产生。国家环境质量标准规定,居住区二氧化硫日平均浓度低于0.15mg/m3,年平均浓度低于0.06mg/m3.空气中含氮的氧化物有一氧化二氮(N20) 、一氧化氮(NO) 、二氧化氮 (N02) 、三氧化二氮 (N203) 等,其中占主要成分的是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氮氧化物污染主要来源于生产、生活中所用的煤、石油等燃料燃烧的产物 (包括汽车及一切内燃机燃烧排放的 NOx) 。 NOx对动物的影响浓度大致为1.0mg/m3,对患者的影响浓度大致为0.2mg/m3 。国家环境质量标准规定,居住区氮氧化物日平均浓度低于0.10mg/m3,年平均浓度低于0.05mg/m3。一氧化碳 (CO) 是无色、无味的气体。主要来源于含碳燃料、卷烟的不完全燃烧,其次是炼焦、炼钢、炼铁等工业生产过程所产生的。我国空气环境质量标准规定居住区一氧化碳日平均浓度低于4.0mg/m3。
- 上一节:5.4 绿地与活动场地
- 下一节:5.6 水体与排水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