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建筑造型


5.3.1 建筑造型的评定应包括造型与外立面、色彩效果和室外灯光3个分项,满分为15分。
5.3.2 造型与外立面 (10分) 的评定内容应包括: 
    1 建筑形式; 
    2 建筑造型; 
    3 外立面。 
    评定方法:审阅有关的设计文件和现场检查。
5.3.3 色彩效果(2分)的评定内容应为: 
    建筑色彩与环境的协调性。 
    评定方法:审阅有关的设计文件和现场检查。
5.3.4 室外灯光(3分)的评定内容应为: 
    室外灯光与灯光造型。 
    评定方法:审阅有关的设计文件和现场检查。
 

条文说明

5.3 建筑造型
5.3.2 建筑形式美观、新颖,具有现代居住建筑风格,能体现地方气候特点和建筑文化传统。
    建筑造型在空间变化和体形上均有灵活而宜人的处理,造型设计不得在采光、通风、视线干扰、节能等方面严重影响或损害住宅使用功能,不过多地采用无功能意义的多余构件和装饰。
    外立面:Ⅲ级 外立面简洁,具有现代风格。室外设施的位置合适,保持住区景观的整体效果。对暴露在外墙的各种管道及设备均有必要的细部处理,不影响外立面造型效果。对外装空调的位置及洞口、支架形式均进行了有效的造型处理,并有组织排水;避免水迹、锈迹、加建阳台、露台及外设防盗设施对造型的影响;防盗网均应设在窗的室内一侧。Ⅱ级 外立面造型美观,但有些防盗网装在室外 ( 卷帘式除外 ) 或生活阳台设在临主要道路立面上。 I 级总体状况与Ⅱ级类似,但外立面上多处存有金属锈迹与水迹,影响立面效果。
5.3.4 住区室外灯光设计的目的主要有4个方面:(1)增强对物体的辨别性;(2)提高夜间出行的安全度;(3)保证居民晚间活动的正常开展;(4)营造环境氛围。照明作为景观素材进行设计,既要符合夜间使用功能,又要考虑白天的造景效果,选择造型优美的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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