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 防水工程与防潮措施


8.4.1 防水工程的评定应包括防水设计、防水材料、防潮与防渗漏措施、防水工程质量和外观质量5个分项,满分为20分。
8.4.2 防水设计(4分)的评定应包括下述内容: 
    1 防水工程的设计使用年限; 
    2 设计对防水材料提出的耐用指标要求。 
    评定方法:审阅设计文件。
8.4.3 防水材料(4分)的评定应包括下述内容: 
    1 防水材料的合格情况; 
    2 防水材料耐用指标的检验情况。 
    评定方法:审阅材料检验报告。
8.4.4 防潮与防渗漏措施(5分)的评定应包括下述内容: 
    1 首层墙体与地面的防潮措施; 
    2 外墙的防渗措施。 
    评定方法:审阅设计文件。
8.4.5 防水工程质量(4分) 的评定应包括下述内容: 
    1 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情况; 
    2 防水工程蓄水、淋水检验情况。 
    评定方法:审阅验收资料。
8.4.6 外观质量(3分)的评定内容应为: 
    防水工程外观质量和墙体、顶棚与地面潮湿情况。 
    评定方法:现场检查。

条文说明

8.4 防水工程与防潮措施
8.4.2 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 规定:屋面防水等级分成四级,对应的合理使用年限为Ⅰ级25年,Ⅱ级15年,Ⅲ级10年,Ⅳ级5年;本标准规定,申报性能认定住宅的屋面防水工程的设计使用年限不低于15年(相当于Ⅱ级),最高为不低于25年(相当于Ⅰ级)。卫生间防水工程的实际使用寿命一般高于屋面防水工程的实际使用寿命。本标准规定的卫生间防水工程设计使用年限,考虑了卫生器具和相应管线的实际使用寿命因素。地下工程的防水一旦出现渗漏很难修复,因此其设计使用年限不宜低于50年。一般来说,地下防水工程宜采取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防水做法。
    我国地域辽阔,气候情况差异较大,根据气候条件确定防水材料的耐用指标是必要的,如我国的东北等地区要考虑屋面防水材料的抗冻性能。
8.4.3 防水材料应为满足相应耐用指标要求的合格产品。
8.4.5 淋水或蓄水是检验防水工程质量最直观的方法之一,因此,对全部防水工程(不含地下室)均应进行淋水或蓄水检验。
8.4.6 我国现行国家标准对防水工程合格验收有明确的规定,现场检查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同时应检查外墙是否渗漏,墙体、顶棚与地面是否潮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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