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一般规定


6.1.1 甲、乙类生产和甲、乙类物品储存,丙类麻原料储存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场所。
6.1.2 生产中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厂房,当生产要求及气候条件允许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厂房。半敞开式厂房的敞开面宜朝向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迎风面,并组织良好的自然通风。自然通风不能满足相应要求的部位,应采用机械通风。
6.1.3 纺织工程中粘胶纤维的黄化、腈纶纤维的聚合、阳离子可染聚酯用第三单体制备的甲类生产部位可设置在高层厂房内,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4节的有关规定。
6.1.4 当少量甲、乙类物品必须靠近或贴邻厂房的外墙设置钢瓶间时,钢瓶间应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生产厂房与钢瓶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实体墙隔开。
6.1.5 厂房的层数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确定,并应按其层数及高度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6.1.6 建筑屋顶上局部凸出屋面的小间,当同时满足以下各项条件时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为丙类或丙类以下;
    2 凸出部分的面积不超过该部分所在屋面面积的25%,且不大于300m²;
    3 无固定的生产操作岗位或限定范围的操作岗位,仅需巡回检查。
6.1.7 建筑物的内部装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规定。无窗厂房或固定窗扇厂房的内部装修不应采用在燃烧时产生大量浓烟和有毒气体的材料。
6.1.8 化纤厂及化纤原料厂露天装置区内建筑、结构的防火设计除本规范已有规定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6.1 一般规定

6.1.1 甲、乙类生产场所及甲、乙类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大,如发生火灾,火势蔓延快且有爆炸危险。麻原料虽属丙类,但沤麻时易散发有害气体,堆放麻原料的场所如通风散热差,堆内温度过高,则易产生麻自燃现象,在麻纺厂的仓库及堆场中,曾经出现过由于麻自燃而引起的火灾。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采光、通风较差,排烟亦较困难,其出入口的楼梯既是疏散口,又是消防救援人员的出入口,一旦发生火灾事故,不但人员疏散和消防扑救工作有困难,而且威胁地上厂房或仓库的安全,因此本条规定:甲、乙类生产和甲、乙类物品储存,丙类麻原料储存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场所。并列为强制性条文,要求严格执行。
6.1.3 条文中所述情况属于高层工业厂房内布置有甲类生产的部分。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规定:甲类生产不允许建高层厂房。但在纺织工业生产中,由于生产工艺的需要,有些甲类生产必须布置在高层厂房内。为使厂房既符合生产需要又满足防火要求,应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来保证安全生产,并在万一发生火灾时避免人员伤亡和减少财产损失。所以条文中规定,上述甲类生产部位应按本规范第6.4节的规定设置泄压设施,与相邻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爆墙分隔等安全措施。
6.1.4 甲、乙类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大,与相邻设施之间应满足防火间距要求。但有时因生产工艺需要,需在厂房附近或贴邻厂房储存少量甲、乙类物品,为了安全,应设置钢瓶间放置此类物品。钢瓶间可独立设置在厂房附近,当钢瓶间与厂房之间的距离小于规定的防火间距时,与钢瓶间相邻的厂房外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实体墙;如钢瓶间需贴邻厂房外墙设置,为了避免或减少钢瓶发生事故时对厂房内人员及生产设施的影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实体墙将钢瓶间与厂房隔开。钢瓶间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是为了有良好的自然通风,避免泄漏的可燃气体积聚在钢瓶间内。
6.1.5 条文中“厂房的层数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确定”是指厂房的生产部分,即按生产流程完成各道生产工序所必需的层数。条文中“应按其层数及高度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是指设计时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对单层、多层、高层厂房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6.1.7 以往纺织工程厂房设计中,对主体结构的防火性能很重视,而有时对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够注意。例如:为解决某丙类厂房中的噪声问题,在吊顶板下部附加了可燃的吸声材料,此材料燃烧时会产生浓烟和有毒气体,成为火灾蔓延的潜在隐患,后来作了设计修改。为避免再次发生类似问题,故作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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