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 通风、空气调节
9.2.2 甲、乙类厂房送风系统的室外进风口,应设在无火花溅落的安全处,并不得与其他房间的进风口共用。
9.2.3 排除、输送有爆炸危险物质的风管,不应穿过防火墙,且不应穿过人员密集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9.2.4 下列情况之一,应采用防爆型设备:
1 甲、乙类厂房或其他厂房爆炸危险区域内的通风、空气调节或热风采暖设备。
2 排除、输送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物质的通风设备。
9.2.5 甲、乙类厂房的送风系统应采用防爆型通风设备。当通风设备设置在爆炸危险区域外,且送风干管上设置了止回阀时,可采用普通型通风设备。
9.2.6 防爆型通风设备应配用防爆型电动机。防爆型电动机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选型。
防爆型通风设备露天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外,且电动机位于排风气流之外时,可采用密闭型电动机。
9.2.7 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排风设备,应靠近系统排出端设置。
9.2.8 当甲、乙类厂房送风设备与其他房间的送风设备布置在同一个送风机房内时,甲、乙类厂房送风设备的出口处应设置止回阀。
9.2.9 棉、毛、麻纺织工厂处理可燃粉尘的除尘系统,当排风机必须布置在除尘器之前时,应采用防缠绕、防堵塞的排风机。
9.2.10 棉、毛、麻纺织工厂处理可燃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连续过滤、连续排杂。严禁采用沉降室。
2 除尘器入口宜采取防止火花进入的措施。
9.2.11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上,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设置防火阀。
棉、毛、麻纺织工厂,当空气调节机房、除尘器室与其所辖区域设置在同一防火分区内时,风管穿越机房的隔墙和楼板处,可不设置防火阀。
9.2.12 防火阀的动作温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风管内空气温度接近或高于70℃时,防火阀的动作温度应高于空气温度约25℃。
9.2.13 甲、乙类厂房或其他厂房爆炸危险区域内的通风、空气调节或热风采暖系统,以及排除、输送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气体、蒸气或粉尘的通风系统,其设备和风管均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并应采用金属或其他不易积聚静电的材料制作;其防火阀、调节阀等活动部件均应采用防爆型。
9.2 通风、空气调节
9.2.1 可燃粉尘、纤维沉积在地面或其他物体表面形成粉尘、纤维层,易于引发或加剧燃烧;粉尘、纤维扬起与空气混合形成粉尘云,易于引发或加剧爆炸,应及时清除。故作本条规定。
9.2.2 本条文的规定旨在避免火花经送风系统进入车间,并在甲、乙类厂房的送风系统停运时,避免其他房间的送风系统吸入甲、乙类厂房中的易燃、易爆物质并送入室内。
9.2.3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有关规定旨在限制灾害可能波及的范围。
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规定,易燃物质可能出现的最高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的10%,可划为非爆炸危险区域。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指出,空气中可燃粉尘的含量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以下,一般认为是可以防止可燃粉尘形成局部高浓度、满足安全要求的公认数值。界定“有爆炸危险”,可参照上述规定。
9.2.4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本条所列两种情况中,通风设备内、外的空气中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物质,遇火花后可能引起燃烧或爆炸事故,故通风设备及其传动调节装置均应采用防爆型。
9.2.5 风机停运时易使空气自风管倒流至风机。甲、乙类厂房中的空气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物质。若风机未做防爆处理,再次启动时,可能因风机产生火花而引发燃烧或爆炸。在送风干管内设置止回阀,可以防止危险物质倒流至风机内。
9.2.6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规定,防爆型电机的选型,因爆炸环境、危险区以及可燃物质的性质不同而异。在设计文件中对防爆型风机配套的电机仅注明“防爆型”是不够的。这样,风机制造厂将配套供应其默认型号的电机,可能与实际需求不符。如果防范不足,会降低安全性;如果防范过度,则造成不必要的浪费。故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规定选择防爆型电动机。
9.2.7 本条文的规定旨在缩短室内排风管的正压段,避免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物质泄漏到室内。
9.2.8 本条文的规定旨在当甲、乙类厂房的送风系统停运时,避免其他房间的送风系统吸入甲、乙类厂房中的易燃易爆物质并送入室内。
9.2.9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有关条款规定,含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进行处理。本条文在此基础上,针对棉、毛、麻纺织工厂的特点作了进一步规定。
棉、毛、麻纺织工厂一般按工艺生产线配置除尘系统,连续滤除工艺设备排风中的尘杂。同一生产线上不同设备的排风余压不尽相同,有时个别设备的排风余压很低,为减少电耗,余压过低的设备排风需先经风机加压,再进入除尘器。此外,纺织工厂中普遍采用多筒除尘器或圆笼除尘器,其自洁系统采用布袋式集尘器,限于其结构,排风机必需布置在集尘器之前。
尘杂以可燃短纤维为主,直接进入普通风机,易挂附在风机部件上,或缠绕在转动部件上,致使摩擦过热,引燃纤维;或堵塞风机,影响正常生产并导致风管中可燃粉尘沉降,使其浓度增高,增加安全隐患。
工程中普遍采用纺织除尘风机,该风机具有防缠绕、防堵塞功能,并可根据需要配用有色金属叶轮。但是,“纺织除尘风机”尚未列入国家风机产品名录,故本规范代以“防缠绕、防堵塞的排风机”。
9.2.10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条款规定,含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进行处理。本条文在此基础上,针对棉、毛、麻纺织工厂的特点作了进一步规定,其中第1款是强制性条款。
除尘器内空气中含有可燃粉尘,存在高浓度区域,并产生积尘,易于引发燃烧,特定条件下可能发生爆炸。生产实践表明,除尘器室是纺织工厂中火情发生较多的区域之一,国内外均有个别纺织工厂的除尘器发生爆炸的事例。在此意义上,处理可燃粉尘的除尘器,其运行的安全与否,对纺织工厂的安全生产具有重要的影响。
沉降室或具有沉降功能的除尘器内,空气中可燃粉尘浓度高的区域大(清灰时更甚),除尘器内积尘量多且停留时间长,易于引发燃烧或爆炸,灾害发生时,燃烧或爆炸强度大。
20世纪80年代,可连续过滤、连续排杂的干式除尘器开始用于纺织工厂,历经不断改进。目前国内新建纺织工厂普遍采用复合式除尘器,第一级为圆盘,第二级为多筒或圆笼。可连续过滤、连续排杂。该类除尘器内,空气可燃粉尘浓度高的区域小,积尘量很少,具有较高的安全性,至今尚无发生爆炸的事例。故作第1款之规定。
纺织工厂的前纺工段,工艺设备可能在运行中产生火花。为防止火花随工艺设备排风进入除尘器,引发燃烧甚至爆炸,故作本条第2款之规定。
工程中可在除尘器入口前的管道上设置火焰探测器并配置切断阀门,以及时发现火花,将其阻隔在除尘器外,同时停运通风设备,从而提高系统的安全性。目前国内企业可以生产火焰探测器,但配套的切断阀门尚无系列产品。因而作推荐性规定。
9.2.11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相关条款规定,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上应设置防火阀。本条文针对棉、毛、麻纺织工厂的特点作出进一步规定。
纺织工厂生产车间的空气调节系统为生产工艺维持车间所需的温、湿度。纺织工厂的除尘系统处理工艺设备的排风或抽吸工艺设备的落棉,处理后的空气回至空气调节系统循环使用,需要与工艺设备同时运行。
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及除尘管道中均含有大量短纤维。目前可供选择的防火阀产品,其叶片置于空气流道之内,各零、部件难免带有“毛刺”。安装在纺织工厂的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及除尘风管上,易产生“挂花”现象,甚至堵塞风管,严重影响系统的运行,进而影响生产的正常进行;除尘风管内,还会导致粉尘沉降,使得局部空气中可燃粉尘浓度增高,增加系统的安全隐患。
在防火阀的上述问题得以解决之前,纺织工厂的除尘风管上不应设置防火阀;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上应避免设置防火阀,必需时,应尽量减少设置数量。
为在纺织工厂内避免或减少防火阀的设置,同时维持厂房基本的防火分隔,本条文规定:“当空气调节机房、除尘器室与其所辖区域设置在同一防火分区内时,风管穿越机房的隔墙和楼板处,可不设置防火阀。”
9.2.12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相关条文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防火阀的动作温度应为70℃。
化纤工厂中排风系统的空气温度有时接近或超过70℃。此时,动作温度若为70℃,防火阀容易误动作。故作本条规定。
9.2.13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所列情况下,通风设备和风管的内部或外部存在燃烧或爆炸危险物质,遇火花后可能引发燃烧或爆炸,故应防止产生静电火花及机械火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