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 采暖
9.1.1 散发可燃气体、蒸气或粉尘的厂房,散热器采暖热媒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必须低于散发物质的引燃温度。
2 散发物质为可燃粉尘、纤维时,热水不应超过130℃,蒸汽不应超过110℃。输煤廊的采暖蒸汽温度不应超过130℃。
3 散发物质为可燃气体、蒸气时,热水不应超过150℃,蒸汽不应超过130℃。
9.1.2 散发比室内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蒸气或粉尘的厂房,采暖管道不应采用地沟敷设。必须采用时,应密封沟盖,并在地沟内填满黄砂。
9.1.3 采暖管道不得与输送可燃气体或闪点低于或等于120℃的可燃液体的管道在同一条管沟内敷设。
9.1.4 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应采用不易积聚灰尘、便于清扫的散热器。
1 必须低于散发物质的引燃温度。
2 散发物质为可燃粉尘、纤维时,热水不应超过130℃,蒸汽不应超过110℃。输煤廊的采暖蒸汽温度不应超过130℃。
3 散发物质为可燃气体、蒸气时,热水不应超过150℃,蒸汽不应超过130℃。
9.1.2 散发比室内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蒸气或粉尘的厂房,采暖管道不应采用地沟敷设。必须采用时,应密封沟盖,并在地沟内填满黄砂。
9.1.3 采暖管道不得与输送可燃气体或闪点低于或等于120℃的可燃液体的管道在同一条管沟内敷设。
9.1.4 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应采用不易积聚灰尘、便于清扫的散热器。
条文说明
9.1 采暖
9.1.1 本条文第1款是强制性条款。以散发可燃物质的引燃温度(又称自燃温度)对采暖热媒温度加以限制,是为了安全而提出的基本要求,防止可燃物质与采暖设备、管道接触引发燃烧或爆炸。散发物质为粉尘时,引燃温度应取粉尘云与粉尘层两者中的低值。
确定采暖热媒温度需考虑可能的温度正偏差,并留有安全裕量。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化工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SH 3004-1999规定,在散发可燃气体、蒸气或粉尘的厂房内,散热器热媒温度必须低于引燃温度的20%以上。
设计中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执行本条文第2、3款的规定时,可在满足第1款的前提下,适当提高采暖热媒的温度,并应取得消防部门的批准。
9.1.2 比室内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蒸气或可燃粉尘、纤维,常温下在厂房下部地带其含量较高,通过缝隙进入并积聚在地沟内,易于引发燃烧或爆炸。故该类厂房中,采暖管道不应采用地沟敷设。必须采用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可燃气体、蒸气或可燃粉尘、纤维积聚在地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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