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防烟和排烟
8.0.2 建筑中的排烟可采用自然排烟或机械排烟方式。当生产工艺允许时,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8.0.3 纺织工程的下列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
1 服装加工厂的裁剪、缝纫、整烫、包装间;
2 棉纺织厂的分级室、开清棉间、废棉处理间;
3 毛纺织厂的选毛间;
4 缫丝厂的干茧堆放间;
5 丝绸织造厂的坯绸检验间、坯绸修整间及其他纺织工厂的坯布整理间、检验间;
6 绢纺织厂的精干绵选别间、落绵堆放间、开清绵间;
7 麻纺织厂的梳前准备间(含软麻、给油加湿、分束、分磅、堆仓、初梳工序)、梳麻间;
8 针织厂的成衣间。
8.0.4 纺织工程的下列场所可不设置排烟设施:
1 化纤原料厂连续聚合厂房、化纤厂熔体直纺的熔体输送和熔体分配间以及切片纺的切片干燥和螺杆挤压间。
2 化纤厂原液制备厂房、化纤厂的纺丝间、化纤厂熔融纺的卷绕间、化纤厂后加工和加弹厂房以及生产非织造布的厂房。
3 纺织工厂的络并捻、织布准备、缫丝、亚麻湿纺细纱区域。
条文说明
8 防烟和排烟
8.0.1 条文中指出的国家现行标准,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外,还有目前正在编制中的国家标准《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规范》,待发布后执行。另外,《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DGJ 08-88等地方标准中的有些排烟措施也可在设计时作参考。
8.0.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条文中列举了纺织工程中应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此外,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等,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设置防、排烟设施。
1 服装厂内操作人员多,其中缝纫车间人员最为密集,普通缝纫机的间距前后为0.6m~0.8m,左右两侧中,一侧紧靠另一台缝纫机,另一侧为走道,设备排列紧凑,一个车间内往往有数百名操作人员。服装厂内可燃物品较多,服装的面料、里料、填充物、辅料等均为可燃固体,燃烧时生成的烟气中携带有较高温度的有毒气体和微粒,对人的生命构成极大威胁。此场所一旦发生火灾,烟气能使人们辨认目标的能力大大降低,影响人员安全疏散,以往火灾实例中曾有群死群伤的情况。因此服装厂等人员密集、可燃物较多的厂房应设置排烟系统,及时排除火灾时产生的大量烟气,使厂房内人员顺利疏散,并为消防救援创造有利条件。
2~8 这几款规定应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中,有的可燃物较多,有的可燃物密集堆放。一旦发生火灾,亦会产生大量烟气,为及时排除火灾时产生的烟气,维持火场内必要的视距与呼吸条件,使厂房内人员安全疏散,应设置排烟设施。
8.0.4 本条规定了纺织工业生产中可以不设排烟设施的场所。
1 设置排烟设施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建筑物内人员顺利疏散和安全避难。本款所列场所的特点是不设固定操作岗位。如化纤原料厂的连续聚合是自动化生产线,由生产人员在中控室对生产进行监控,操作人员每隔一定时间(一般为每两个小时一次)到现场作巡检,操作人员不经常在现场。所以一旦发生火灾,生产现场操作人员疏散不存在问题。
2 本款中,化纤厂的“原液制备”一般指腈纶和粘胶纤维的原液制备;化纤厂的纺丝间包括熔融纺和干法、湿法的纺丝;化纤厂后加工指长丝后加工、短纤维后加工和工业长丝后加工。长丝后加工包括拉伸、拉伸变形、加捻变形、空气变形、加捻、络筒等处理过程。短纤维后加工包括集束、上油、拉伸、热定型、卷曲、干燥、切断、打包等过程。工业长丝后加工包括捻线、织布、浸胶等处理过程。
本款所列场所有以下特点:一是单位生产场所中的操作人员少(平均每百平方米建筑面积内同时出现的操作人员不足一人);二是生产中加工的物质是具有相当密实度的丝筒、丝饼(如熔融纺的卷绕丝筒和长丝后加工的丝筒、丝饼),或由于含水率较高而呈湿态(如在湿法纺丝和短纤维后加工过程中),它们属于不易被引燃的固体;三是在设计上已经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如在采用电加热、电烘干的部位都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等)。
过去几十年国内建设的数百个化纤原料厂、化纤厂,没有在上述部位设置专门的排烟设施,实践中并未出现过由于火灾产生的烟气造成操作人员无法从生产岗位安全疏散和阻碍消防救援的情况。
3 本款中规定的场所,生产的火灾危险性虽属丙类可燃固体,但可燃物相对较少,可燃物的卷装较小或可燃物呈纱线紧密卷绕状态,不易被引燃,有些生产工序在湿润状态下加工。这些场所即使发生火情,产生的热量和烟量较少,容易被及时扑灭。
由于设备水平的提高,操作人员较少,人员密度低,同一时间内平均每50m²建筑面积不足1人,一旦发生火情,人员能迅速疏散。故作此规定。
条文中的“络并捻”指络筒、并纱、捻线或倍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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