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提高体育场馆照明的设计质量,保证体育场馆照明符合使用功能的要求,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约能源,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体育场馆照明的设计及检测。
1.0.3 体育场馆照明设计应充分考虑赛时与赛后照明设施的综合利用和运营。
1.0.4 体育场馆照明的设计及检测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制定本标准的目的和原则,是在总结我国体育场馆照明设计与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吸收国际先进标准内容,统一体育场馆的照明设计标准和检测方法,提高体育场馆照明设计质量,确保体育场馆的使用功能,并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约能源制定的。
1.0.2 本条规定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根据实际应用的需要,本标准适用于主要运动项目的体育场馆,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体育场馆照明的设计及检测。
1.0.3 有关体育场馆建设的标准、规范随着大量体育场馆的兴建逐步得到完善,在场馆建设时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照明设计,兼顾赛时与赛后照明设施的充分利用,达到既经济又实用的目的。
1.0.4 体育场馆照明的设计及检测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 3l等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