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照明配电
7.1.1 照明负荷等级和供电方案应按国家现行标准《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 31中的规定确定。
7.1.2 有电视转播的比赛场地照明,宜由两个及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电源同时供电。
7.1.3 仅在比赛期间使用的照明宜设置单独变压器供电。
7.1.4 当电压偏差或波动不能保证照明质量或光源寿命时,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可采用有载自动调压电力变压器、调压器或专用变压器供电。
7.1.5 游泳池及类似场所水下灯具的电源电压不应大于12V。
7.1.6 气体放电光源宜采用分散方式进行无功功率补偿,补偿后的功率因数不应小于0.9。
7.1.7 三相照明线路各相负荷的分配宜保持平衡,最大相负荷电流不宜超过三相负荷平均值的115%,最小相负荷电流不宜小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85%。
7.1.8 TV应急照明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同时使用时,其配电线路及控制开关应分开装设。
7.1.9 在照明分支回路中不宜采用三相低压断路器对三个单相分支回路进行保护。
7.1.10 为保证气体放电灯的正常启动,触发器至光源的线路长度不应超过该产品规定的允许值。
7.1.11 主要供给气体放电灯的三相配电线路,其中性线截面应满足不平衡电流及谐波电流的要求,且不应小于相线截面。
7.1.12 较大面积的照明场所,宜将照射在同一照明区域的不同灯具分接在不同相的线路上。
7.1.13 观众席、比赛场地的照明灯具,当具备现场检修条件时,宜在每盏灯具处设置单独的保护。
条文说明
7.1 照明配电
7.1.1 本条是根据国家有关规范,并结合体育建筑的特殊用电要求提出的。
7.1.2 由于目前比赛场地照明采用的气体放电光源因电源失电导致熄灭后,即便电源迅速恢复,仍需要3~8min的再启动时间,而在举行重要比赛或进行电视转播时,发生这样的故障将导致比赛组织者、转播公司和场地运营者遭受在名誉和经济双方面的重大损害,因此通常采用的解决方案有以下几种:
1 采用两路或多路电源(包括自备电源)分别直接供电,避免供电电源和线路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即便发生某路电源失电或设备故障,也能保证大部分照明系统正常工作,同时有利于简化系统,减少自动投切层次。
2 采用热触发装置,可强迫气体放电光源在几十秒内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从而保证比赛和转播的迅速恢复,有效地减少停电造成的后果和损失。
3 采用不中断供电逆变电源作为正常电源失电时的临时后备电源,其持续供电时间应满足备用电源正常投人,这类设备包括在线式UPS、飞轮发电式UPS等。目前正在研制开发采用电子静态转换开关的后备式EPS,通过技术手段在电源切换时维持灯具的供电电压,试验效果良好。
7.1.3 独立设置比赛照明变压器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持电压稳定,提高照明质量,保证光源寿命,同时减小非比赛时的系统运行损耗。
7.1.4 考虑到当前我国电力系统供电能力仍相当紧张,部分地区经常出现较大的电压偏移情况,可通过技术经济比较适当采用 调压措施。
7.1.5 参照《游泳池和类似场所用灯具安全要求》GB 7000.8制定,并规定灯具外部和内部线路的工作电压应不超过12V。
7.1.6 气体放电光源配用电感镇流器时功率因数通常较低,一般仪为0.4~0.5,所以应设置无功补偿。有条件时,宜在灯具内设置补偿电容,以降低照明线路的能耗和电压损失。
7.1.7 保证三相负荷比较均衡,以使各相电压偏差不致产生较大的差别,同时减少中性线电流。
7.1.8 TV应急照明配电线路及控制开关分开装设有利于供电安全和方便维修。正常照明断电采用备用照明自动投AT_作,是照明系统用电可靠性的需要。
7.1.9 因照明负荷主要为单相设备,当采用三相断路器时,若其中一相发生故障时会导致三相断路器跳闸,从而扩大了停电范围,因此应当避免出现这种情况。
7.1.10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触发器一般是与灯具装在一起的,但有时由于安装、维修上的需要或其他原因,也有分开设置的。此时,触发器与灯具的间距越小越好。当两者间距较大时,导线间分布电容增大,触发器脉冲电压衰减有可能造成气体放电灯不能正常启动,因此其间距应满足制造厂家对产品的要求。
7.1.11 主要考虑照明负荷使用的不平衡性以及气体放电灯线路由于电流波形畸变产生高次谐波,即使三相平衡中性线中也会流过三的倍数的奇次谐波电流,有可能达到相电流的数值,故而作此规定。
7.1.12 作为改善频闪效应的一项措施而提出的。当然改善措施还有其他方法如采用超前滞后电路或采用提高电源频率——如电子镇流器件等。
7.1.13 为保证维护人员能及时安全地到达维修地点,同时由于检修相对不便以及光源功率较大,如采取每盏灯具加装保护可避免一个光源出现故障不致影响一片。顶棚内检修通道要考虑到能承受住两名维修人员连同工具在内的重量(总重量约300k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