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照明控制


7.2.1 有电视转播要求的比赛场地照明应设置集中控制系统。集中控制系统应设于专用控制室内,控制室应能直接观察到主席台和比赛场地。
7.2.2 有电视转播要求的比赛场地照明的控制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对全部比赛场地照明灯具进行编组控制;
2 应能设定不少于4个不同照明场景的编组方案; 
3 应显示主供电源、备用电源和各分支路干线的电气参数;

4 电源、配电系统和控制系统出现故障时应发出声光故障报警信号;
5 对于未设置热触发装置或不间断供电设施的照明系统,其控制系统应具有防止短时再启动的功能;
6 宜显示全部比赛场地照明灯具的工作状态。
7.2.3 有电视转播要求的比赛场地照明的控制系统宜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
7.2.4 照明控制回路分组应满足不同比赛项目和不同使用功能的照明要求;当比赛场地有天然光照明时,控制回路分组方案应与其相协调。

条文说明

7.2 照明控制
7.2.1 本条规定与《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 31中的要求基本相同。
7.2.2 本条是有电视转播要求的比赛场地的照明控制系统所应具备的基本功能。其预置的照明场景编组方案应包括:
 1 经常进行的运动项目的照明编组方案,至少分为有电视转播要求的比赛、无电视转播要求的比赛、专业训练三个级别;
 2 场地清扫时的照明编组方案。
7.2.3 由中央计算机管理的总线制控制网络相对于传统照明控制网络具有以下优点:
1 分布式的系统结构大大降低了系统自身的风险。当部分系统元件故障时,受影响的仅仅是与其相关联的设备,而系统的其他部分仍可正常工作。
2 总线制的系统从主控中心到末端各个配电箱只需一根柄;准通信总线,大大节省了控制线路,且不受供电半径的限制,施工安装极为简单。
3 通过时序控制方式,可以使成组灯具在一定时间内顺序启动,有效避免多台大功率照明负荷同时接通对配电系统产生的电流冲击。
4 系统允许随时任意增减控制范围和控制对象的数量,任意增减和改变控制方案,为使用者带来极大的方便。
7.2.4 考虑到控制分路应满足使用要求,同时避免产生较大的故障影响面,减小对配电系统的电流冲击,作出本条规定。

目录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