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 检测报告
8.5.1 检测记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委托单位;
2 检测日期、时间、环境条件(供电电压、环境温度);
3 检测依据:有关标准规范、工程招标的技术要求;
4 检测设备:仪器名称、型号、编号、校准日期;
5 场地尺寸:长度、宽度、高度、面积;
6 光源种类、功率、规格型号、数量、生产厂;
7 灯具(含电器附件)类型、规格型号、数量、生产厂、安装天数、清扫周期;
8 灯具布置方式、安装高度;
9 控制系统及照明总功率;
10 检测项目(以下包括测量点图和对应的测量值):
1)水平照度;
2)垂直照度:摄像机方向垂直照度、四个方向垂直照度;
3)眩光计算参数;
4)现场显色指数;
5)现场色温。
11 测量值计算:
1)平均照度Eave;
2)照度比率Ehave/Evave;
3)照度均匀度U1=Emin/Emax;
4)照度均匀度U2=Emin/Eave;
5)均匀度梯度UG;
6)眩光指数GR。
12 检测人员签字:检验、记录、校核。
8.5.2 检测报告应提供灯具平、剖面布置图和开灯模式灯具布置图。
8.5.3 检测报告应对检测结果按设计标准给出检测结论。
条文说明
8.5 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是对全部检测内容的记录和总结。报告编写的内容和格式应符合有关部门对检测机构关于检测报告编写的规定。对检测结果应依据相关标准作出结论,判定是否合格。检测报告应由技术负责人审核,检测机构主管部门批准。
- 上一节:8.4 现场显色指数和色温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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