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电压等级


5.3.1 城市配电网电压等级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标准电压》GB/T 156的有关规定。高压配电网可选用110kV、66kV和35kV的电压等级;中压配电网可选用10kV和20kV的电压等级;低压配电网可选用220V/380V的电压等级。根据城市负荷增长,中压配电网可扩展至35kV,高压配电网可扩展至220kV或330kV。
5.3.2 城市配电网的变压层次不宜超过3级。

 

条文说明
 

5.3 电压等级

5.3.1 电压等级:电压等级配置关系到远期电网结构。我国各城市的配电网电压等级和变压层次已经明确,但这些电压的配置是否合理,能否满足长期负荷发展的要求,应根据负荷需求、网络优化、节能降耗等原则从长计议。
    当前引以关注的、可能影响配电网发展的主要有20kV、35kV和220(330)kV三种电压,这与长远的负荷发展有关。下面两种情况都可能引起电压结构的变化:
      1 当用电负荷增长较快,10kV配电电压难以满足负荷要求,技术经济状况明显不合理时,需要逐步以20kV替代10kV电压,形成大面积、大范围的20kV配电电压,或者进一步强化35kV供电电压,使其转化为配电电压;
      2 在20kV或35kV作为配电电压广泛应用的条件下,为避免资源浪费、降低供电损耗和进一步满足负荷增长的需要,优化、简化网络结构、减少变压层次和电源变电站深入负荷中心必然成为城市电网持续发展趋向,其结果更高一级电压220kV或330kV将成为高压配电电压。
    基于上述情况,对配电网中的电压等级,增加“中压配电网可扩展至35kV,高压配电网可扩展至220kV或330kV”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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