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0 电能质量要求


5.10.1 城市配电网规划设计时应核算潮流和电压水平,电压允许偏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能质量 供电电压偏差》GB/T 12325和《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技术导则》SD 325的有关规定。正常运行时,系统220kV、330kV变电站的35kV~110kV母线电压偏差不应超出表5.10.1的规定范围。

表5.10.1  系统220kV、330kV变电站的35kV~110kV母线电压允许偏差
表5.10.1  系统220kV、330kV变电站的35kV~110kV母线电压允许偏差  

5.10.2 用户受端电压的偏差不应超出表5.10.2的规定范围。

表5.10.2  用户受端电压的允许偏差
表5.10.2  用户受端电压的允许偏差

5.10.3 城市配电网公共连接点的三相电压不平衡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 三相电压不平衡》GB/T 15543的有关规定。
5.10.4 城市配电网公共连接点的电压变动和闪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 电压波动和闪变》GB 12326的有关规定。
5.10.5 在电网公共连接点的变电站母线处,应配置谐波电压、电流检测仪表。公用电网谐波电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GB/T 14549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5.10 电能质量要求

    本节规定了电能质量的要求。配电网应执行国家标准,贯彻有关保证电压质量和谐波治理的要求。本节规定与本规范10.5节内容针对不同的对象。
    本节是配电网电能质量监测点的设置及监测点的电能质量指标。在配电网公共连接点的变电站的母线处,应配置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电压偏移、频率偏差和谐波量限值。
    10.5节是配电网按照国家标准对特殊用户提出的技术要求,即对产生谐波、电压冲击,引起三相不平衡、电压暂降或持续电压中断的特殊用户的供电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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