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6 污水排放


11.6.1 变配电站的废水、污水对外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有关规定。生活污水应排入城市污水系统,其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082的有关规定。
11.6.2 变配电站内可设置事故油坑。油污水应经油水分离装置处理达标后排放,其排放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082的有关规定,经油水分离装置分离出的油应集中储存、定期处理。

 

条文说明
 

11.6 污水排放

11.6.1 本规范引用了有关污水排放的国家现行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和《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082。
    1 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2 现行行业标准《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082规定了排入城市下水道污水中35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适用于向城市下水道排放污水的排水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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