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 居民供电负荷计算
10.4.1 居民住宅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用电负荷应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及家庭能源使用的种类等因素确定。各类建筑在进行节能改造和实施新节能标准后,其用电负荷指标应低于原指标。城市住宅、商业和办公用电负荷指标可按表10.4.1的规定计算。
表10.4.1 住宅、商业和办公用电负荷指标
续表10.4.1
注:1 普通住宅按居住空间个数(个)/使用面积(m²)划分:一类2/34、二类3/45、三类3/56、四类4/68。
2 康居住宅按适用性能、安全性能、耐久性能、环境性能和经济性能划分为先进型3A(AAA)、提高型2A(AA)和基本型1A(A)三类。
10.4.2 配电变压器的容量应根据用户负荷指标和负荷需要系数计算确定。
条文说明
10.4 居民供电负荷计算
用电负荷计算是确定配电设施容量的基础,居住区住宅的用电负荷依赖于居民供电负荷指标。居民供电负荷指标应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及家庭能源使用种类等因素确定。由于我国各地区社会经济、气候、民族民俗差异很大,各地区家庭能源的使用种类差异较大,各地区的负荷指标千差万别,很难确定一个通用的指标,本规范根据国家现行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的规定及节能原则,给出了住宅、商业和办公用电负荷指标,各地区也可制订适应于当地条件的用电负荷指标。在计算工商企业用户或居民住宅用电负荷时应考虑设备的需要系数和各车间、各住户间的用电同时系数,一般居民住宅可取0.2~0.4,商业可取0.5~1,办公可取0.6~1。
居民住宅用电负荷需要系数见附录E。
- 上一节:10.3 供电方式选择
- 下一节:10.5 对特殊电力用户供电的技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