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 交通标识


9.2.1 交通标识可分为标线,标记和诱导器等形式,标线形式宜分为纵向标线和横向标线;标记形式宜分为平面标记和立面标记;诱导器形式宜分为反光道钉、反光分道体、路边线轮廓标等。
9.2.2 城市快速路交通标识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车道分界线、车道边缘线。
2 主线与匝道分叉处应设出入口标线。
3 出入口前需变换车道的路段上,应设导向箭头。导向箭头应重复设置2次及以上。
4 主线及匝道弯道处应设路边线轮廓标。在快速路主线与匝道分合流处,可结合出入门标线设置反光道钉、反光分道体和防撞桶。

9.2.3 城市快速路应根据道路设计横断面、机动车道宽度、车道数,确定相应的标线、标记及视线诱导器。
9.2.4 诱导器宜设在车行道两侧,与驾驶员视线的垂线夹角宜为7°。路边线轮廓标可与防撞护栏配合设置。
9.2.5 诱导器在不同平曲线半径道路上的设置间距应符合表9.2.5—1规定;诱导器在不同竖曲线半径道路上的设置间距应符合表9.2.5—2规定。当乎曲线与竖曲线重叠时,设置间距应取两者中较小值。 
 

表9.2.5-1  平曲线上有视线诱导器设置间距(m)

表9.2.5-1 横曲线上有视线诱导器设置间距(m)

 

 
条文说明
 

9.2 交通标识

9.2.1 交通标识是在道路及沿线构造物上用涂贴、镶嵌等方式标出的线条、图形、文字及色块等,用于管制和引导车辆、行人的交通管理设施。
交通标识的形式、种类是根据国标《交通标志与标线》GB 5768—1999的内容来设置。各地也有增加少量标识作补充,其内容和设置条件不得与国标冲突。

9.2.2 标线形式有纵向标线如车道中心线、车道边缘线、车道分界线等;横向标线,如停止线等。标记形式有平面标记如文字标记、图形标记等,另外还有立面标记。诱导器形式有反光道钉、反光分道体、路边线轮廓标等。


 

目录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