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抗震设防要求
3.1.1 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应划分为标准设防类、重点设防类、特殊设防类三个抗震设防类别。
3.1.2 抗震设防类别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标准设防类:除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以外的其他轨道交通结构;
2 重点设防类:除特殊设防类以外的高架区间结构、高架车站主体结构、区间隧道结构和地下车站主体结构;
3 特殊设防类:在城市轨道交通网络中占据关键地位、承担交通量大的大跨度桥梁和车站的主体结构。
3.1.3 抗震设防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与抗震设防地震动分档和抗震设防烈度之间对应关系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表3.1.3 抗震设防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与抗震设防地震动分档和抗震设防烈度之间对应关系
注:表中的g为重力加速度。
3.1.4 各抗震设防类别结构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标准设防类:抗震措施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地震作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规定的本地区抗震设防要求确定;
2 重点设防类:抗震措施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确定;地震作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规定的本地区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对进行过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应采用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确定,但不应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要求确定的地震作用;
3 特殊设防类:抗震措施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确定;地震作用应按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要求确定。
条文说明
3.1 抗震设防要求
3.1.1 城市轨道交通结构抗震分类参照了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但考虑到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特点,进行了调整。重要性的划分应适当考虑规划交通量的大小和大型地下空间的利用。
3.1.2 日本、美国和欧洲等国家和地区的抗震设计规范一般根据桥梁结构震后在交通维持、救灾与国防通行,以及维修难易度和经济损失等方面的重要性程度,划分抗震设计中桥梁结构的抗震设防类别。我国现行行业标准《公路桥梁抗震设计细则》JTG/T B02-01-2008将单跨跨径超过150m的特大桥梁划为A类桥梁。随着我国各大城市在人口规模、交通量等方面的迅速增长,轨道交通在震后救灾和人口转移等方面也将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关键桥梁的破坏对震后救灾可能产生的重大影响不可忽视,因而,本规范建议将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上的关键大型桥梁划分为特殊设防类结构。为在设计工作中具备较好的可操作性,本规范亦以单跨最大跨径为指标,对特殊设防类结构的划分作出定量规定,规定单跨跨径超过150m的混凝土与预应力混凝土连续梁桥、连续刚构桥划分为特殊设防类结构,符合上述跨径范围的斜拉桥、悬索桥和拱桥等结构,建议划分为特殊设防类结构。
这里车站的交通量是指设计预测日平均客流量,包括进出站客流和站内换乘客流,不包括过站客流。目前上海市城市轨道交通网络中人民广场站的日平均客流量超过50万,世界上日均客流最大的车站为日本新宿站(包括地铁、铁路等),达到385万。建议将日平均客流量超过50万人次的大型综合枢纽车站的主体结构划分为特殊设防类。作此规定是为了控制特殊设防类车站范围。对于设计预测日平均客流量没有超过50万人次,而实际运营达到或超过50万人次的车站,建议通过抗震专题研究以确定是否需要按特殊设防类要求做适当的抗震加固。隧道出入口的挡土墙、通风井等归为标准设防类。
3.1.3 表3.1.3列出了抗震设防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与抗震设防地震动分档的对应关系,这一关系直接引用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的规定。要注意的是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或8度时分别对应两档抗震设防地震动分档。
3.1.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主要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制定,提高抗震措施,着眼于把财力、物力用在增加结构薄弱部位的抗震能力上,是经济且有效的方法;只提高地震作用,则结构的各构件均全面增加材料,使得投资增加,效果不如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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