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 一般规定
9.1.1 本章适用于高架车站中非承受车辆荷载结构的抗震设计。
9.1.2 高架车站抗震构造措施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场地类别为Ⅰ类时,重点设防类车站宜按本地区抗震设防地震动分档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2 当场地为Ⅲ、Ⅳ类时,对地震动分档为0.15g和0.30g的地区,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宜分别按地震动分档为0.20g和0.40g时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9.1.3 抗震设计应避免脆性破坏形式的发生。
条文说明
9.1 一般规定
9.1.2 抗震构造措施不同于抗震措施。历次大地震的震害表明,同样或相近的建筑,建造于Ⅰ类场地时震害较轻,建造于Ⅲ、Ⅳ类场地时震害较重。
对Ⅰ类场地仅降低抗震构造措施,不降低抗震措施中的其他要求,如按概念设计要求的内力调整措施等。对Ⅲ、Ⅳ类场地,仅提高抗震构造措施,不提高抗震措施中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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