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围护结构


9.0.1 围护系统宜构造简单、施工方便,并能工业化生产。建筑材料宜具有轻质高强、保温隔热、隔声隔汽、抗震耐久、耐火防水等性能,其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9.0.2 围护系统的隔热与保温性能、节能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和《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的规定。
9.0.3 填充墙可采用压型钢板及其组合墙体、蒸压轻质加气混凝土板墙板(ALC)、钢丝网混凝土预制保温夹芯板墙板,也可采用轻型块材砌筑。
    填充墙的构造及与主体结构的连接,除应符合本规程第9.0.4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9.0.4 墙板的连接应能承受墙板自重、风荷载、温(湿)度变化作用及施工临时荷载;有抗震设防要求时应能承受墙板本身的地震作用。
条文说明
9 围护结构
9.0.1 本条是关于维护系统构造及材料的一般要求。
9.0.2 围护系统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除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外,尚应满足地方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对特定的围护系统构造应通过检测确定其性能指标能否满足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9.0.3 本条推荐了几种常用的填充墙材料,符合本规程第9.0.1条和第9.0.2条要求的其他种类的填充墙也可采用。
9.0.4 墙板的连接应通过计算保证足够的承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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