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结构的防护


11.0.1 交错桁架钢框架结构的防腐涂装设计,应综合考虑结构的重要性、环境侵蚀条件、维护条件和使用寿命,以及施工条件和工程造价等因素。
11.0.2 交错桁架钢框架结构应采用可靠的防锈和涂装措施,经除锈后的钢材表面在检查合格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涂装。钢材表面除锈等级与涂料的匹配、各涂层的配套可按国家现行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GB 8923和《建筑钢结构防腐蚀技术规程》JGJ/T 251的规定执行。
11.0.3 交错桁架钢框架结构的涂装不得采用表面带锈涂刷的化学除锈涂料。在使用期间不得重新涂装的结构部位应采取特殊防锈措施。
11.0.4 施工图中注明暂不涂装的部位不得涂装,安装焊缝处应留出30mm~50mm暂不涂装,待安装完毕后补涂。
11.0.5 涂装工程的验收应包括在中间检查和竣工验收中。钢结构的防锈、涂装(包括重新涂装)施工质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12、《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和《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755的规定检查验收。
11.0.6 室内湿度较大的部位(如厨房、卫生间等)不应有外露钢结构;当不可避免时,宜外包混凝土隔护。
11.0.7 不同种类的金属材料(如铝或铝合金与钢材)的构件、部件接触时,应采取防止接触腐蚀的措施。
11.0.8 交错桁架钢框架结构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规定,其防火涂料和其他防火材料的选用及质量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防火涂料》GB 14907的规定。
11.0.9 因碰撞、挤压导致构件变形和表面损伤严重的成品构件,应对构件进行矫正处理和对损伤部分进行更换处理。经修复处理后的构件应重新检验,不可修复的构件应予更换。
条文说明
11 结构的防护
11.0.1 钢结构构件应根据有关条件按相关标准进行专门的防腐设计。
11.0.2 设计文件中应包括除锈、涂料(或镀锌)、涂(镀)层厚度、使用期内检查维护要求等专项内容。交错桁架钢框架结构采用的钢材表面原始锈蚀等级不应低于B级,并采用喷射(丸、砂)方法除锈,其除锈等级不得低于Sa2.5级。在构造上尽量避免出现难于检查、清刷和油漆之处以及能积留湿气和大量灰尘的死角或凹槽。闭口截面构件应沿全长和端部焊接封闭。
    防锈涂层一般应由底漆、中间漆及面漆组成,选择涂料时应考虑漆与除锈等级的匹配,以及底漆、中间漆与面漆的配套组合。经喷射除锈后,一般涂装要求的构件,可采用两道底漆、两道面漆的做法,干漆膜总厚度不小于120μm;对涂装要求高的构件,宜采用2遍底漆、1遍~2遍中间漆及2遍面漆,干漆膜总厚度不应小于150μm。需加重防腐的部位,可适当增加厚度20μm~60μm,并宜采用长效涂料防护。
11.0.3 非结构构件可采用带锈涂料,但结构构件不应采用带锈涂料。
11.0.4 涂装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腐的同时也要保证结构方面的其他性能要求。
11.0.5 涂装工程应进行检查验收。
11.0.6 钢结构构件进行防腐涂装的同时,在特殊部位也要采取附加措施,如采用混凝土包裹,构造上防止结露等。
11.0.7 防腐涂装设计时要考虑可能产生的接触电腐蚀,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11.0.8 本条是关于交错桁架钢框架结构防火涂装的一般要求,也可以参考现行协会标准《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CECS 200的有关规定。
11.0.9 成品构件遭到损坏应进行修复,不可修复的构件应视为不合格。

目录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