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一般规定
10.1.1 交错桁架钢框架结构的施工,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755和《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的有关规定。
10.1.2 交错桁架钢框架结构所用的钢材、焊接材料、连接用紧固件应具有质量合格证书,其质量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并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10.1.3 制作单位应根据已批准的设计技术文件编制施工详图。
10.1.4 从事交错桁架钢框架结构焊接的焊工,应按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 81的规定经考试并取得合格证后,方可进行操作。
10.1.5 交错桁架钢框架结构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钢结构工程施工资质。
10.1.2 交错桁架钢框架结构的钢材应具有质量合格证书,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 700、《优质碳素结构钢》GB/T 699,《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1591和《建筑结构用钢板》GB/T 19879的规定;焊接材料、高强度螺栓和涂装应符合施工图要求,其质量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钢焊条》GB/T 5117、《低合金钢焊条》GB/T 5118、《熔化焊用钢丝》GB/T 14957、《气体保护焊用钢丝》GB/T 14958、《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GB/T 1228、《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螺母》GB/T 1229、《钢结构用高强度垫圈》GB/T 1230、《钢结构用高强度六角头螺栓、大六角头螺母、垫圈技术条件》GB/T 1231、《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GB/T 3632规定的规定。
10.1.3 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图进行详图设计;详图设计中发现的图纸技术问题应及时与设计人员沟通,不经设计人员同意不得更改设计。
10.1.4 焊缝的质量依靠焊工的技能水平来保证和实现,焊工必须经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安全操作证和技能登记证,并在考试合格项目及其认可范围内施焊。
10.1.2 交错桁架钢框架结构所用的钢材、焊接材料、连接用紧固件应具有质量合格证书,其质量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并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10.1.3 制作单位应根据已批准的设计技术文件编制施工详图。
10.1.4 从事交错桁架钢框架结构焊接的焊工,应按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 81的规定经考试并取得合格证后,方可进行操作。
10.1.5 交错桁架钢框架结构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钢结构工程施工资质。
条文说明
10.1 一般规定10.1.2 交错桁架钢框架结构的钢材应具有质量合格证书,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 700、《优质碳素结构钢》GB/T 699,《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1591和《建筑结构用钢板》GB/T 19879的规定;焊接材料、高强度螺栓和涂装应符合施工图要求,其质量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钢焊条》GB/T 5117、《低合金钢焊条》GB/T 5118、《熔化焊用钢丝》GB/T 14957、《气体保护焊用钢丝》GB/T 14958、《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GB/T 1228、《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螺母》GB/T 1229、《钢结构用高强度垫圈》GB/T 1230、《钢结构用高强度六角头螺栓、大六角头螺母、垫圈技术条件》GB/T 1231、《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GB/T 3632规定的规定。
10.1.3 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图进行详图设计;详图设计中发现的图纸技术问题应及时与设计人员沟通,不经设计人员同意不得更改设计。
10.1.4 焊缝的质量依靠焊工的技能水平来保证和实现,焊工必须经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安全操作证和技能登记证,并在考试合格项目及其认可范围内施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