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 混凝土搅拌
7.4.1 当粗、细骨料的实际含水量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调整粗、细骨料和拌合用水的用量。
7.4.2 混凝土搅拌时应对原材料用量准确计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计量设备的精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搅拌站(楼)》GB 10171的有关规定,并应定期校准。使用前设备应归零。
2 原材料的计量应按重量计,水和外加剂溶液可按体积计,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4.2的规定。
7.4.3 采用分次投料搅拌方法时,应通过试验确定投料顺序、数量及分段搅拌的时间等工艺参数。矿物掺合料宜与水泥同步投料,液体外加剂宜滞后于水和水泥投料;粉状外加剂宜溶解后再投料。
7.4.4 混凝土应搅拌均匀,宜采用强制式搅拌机搅拌。混凝土搅拌的最短时间可按表7.4.4采用,当能保证搅拌均匀时可适当缩短搅拌时间。搅拌强度等级C60及以上的混凝土时,搅拌时间应适当延长。
7.4.5 对首次使用的配合比应进行开盘鉴定,开盘鉴定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混凝土的原材料与配合比设计所采用原材料的一致性;
2 出机混凝土工作性与配合比设计要求的一致性;
3 混凝土强度;
4 混凝土凝结时间;
5 工程有要求时,尚应包括混凝土耐久性能等。
条文说明
7.4 混凝土搅拌
7.4.3 根据投料顺序不同,常用的投料方法有:先拌水泥净浆法、先拌砂浆法、水泥裹砂法和水泥裹砂石法等。
先拌水泥净浆法是指先将水泥和水充分搅拌成均匀的水泥净浆后,再加入砂和石搅拌成混凝土。
先拌砂浆法是指先将水泥、砂和水投入搅拌筒内进行搅拌,成为均匀的水泥砂浆后,再加入石子搅拌成均匀的混凝土。
水泥裹砂法是指先将全部砂子投入搅拌机中,并加入总拌合水量70%左右的水(包括砂子的含水量),搅拌10s~15s,再投入水泥搅拌30s~50s,最后投入全部石子、剩余水及外加剂,再搅拌50s~70s后出罐。
水泥裹砂石法是指先将全部的石子、砂和70%拌合水投入搅拌机,拌合15s,使骨料湿润,再投入全部水泥搅拌30s左右,然后加入30%拌合水再搅拌60s左右即可。
7.4.5 本条规定了开盘鉴定的主要内容。开盘鉴定一般可按照下列要求进行组织:施工现场拌制的混凝土,其开盘鉴定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混凝土专业工长和试验室代表等共同参加。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开盘鉴定,由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总工程师组织,搅拌站技术、质量负责人和试验室代表等参加,当有合同约定时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
- 上一节:7.3 混凝土配合比
- 下一节:7.5 混凝土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