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出入口
3.3.1 防空地下室战时使用的出入口,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空地下室的每个防护单元不应少于两个出入口(不包括竖井式出入口、防护单元之间的连通口),其中至少有一个室外出入口(竖井式除外)。战时主要出入口应设在室外出入口(符合第3.3.2条规定的防空地下室除外);
2 消防专业队装备掩蔽部的室外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中心医院、急救医院和建筑面积大于6000m2的物资库等防空地下室的室外出入口不宜少于两个。设置的两个室外出入口宜朝向不同方向,且宜保持最大距离;
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两个相邻防护单元,可在防护密闭门外共设一个室外出入口。相邻防护单元的抗力级别不同时,共设的室外出入口应按高抗力级别设计:
1) 当两相邻防护单元均为人员掩蔽工程时或其中一侧为人员掩蔽工程另一侧为物资库时;
2) 当两相邻防护单元均为物资库,且其建筑面积之和不大于6000m2时:
4 室外出入口设计应采取防雨、防地表水措施。
3.3.2 符合下列规定的防空地下室,可不设室外出入口:
1 乙类防空地下室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
1) 与具有可靠出入口(如室外出入口)的,且其抗力级别不低于该防空地下室的其它人防工程相连通;
2) 上部地面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的常6级乙类防空地下室,当符合下列各项规定时:
(1) 主要出入口的首层楼梯间直通室外地面,且其通往地下室的梯段上端至室外的距离不大于5.00m;
(2) 主要出入口与其中的一个次要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之间的水平直线距离不小于15.00m,且两个出入口楼梯结构均按主要出入口的要求设计;
2 因条件限制(主要指地下室已占满红线时)无法设置室外出入口的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
1) 与具有可靠出入口(如室外出入口)的,且其抗力级别不低于该防空地下室的其它人防工程相连通;
2) 当上部地面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且防空地下室的主要出入口满足下列各项条件时:
(1) 首层楼梯间直通室外地面,且其通往地下室的梯段上端至室外的距离不大于2.00m;
(2) 在首层楼梯间由梯段至通向室外的门洞之间,设置有与地面建筑的结构脱开的防倒塌棚架;
(3) 首层楼梯间直通室外的门洞外侧上方,设置有挑出长度不小于1.00m的防倒塌挑檐(当地面建筑的外墙为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时可不设);
(4) 主要出入口与其中的一个次要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之间的水平直线距离不小于15.00m。
3.3.3 甲类防空地下室中,其战时作为主要出入口的室外出入口通道的出地面段(即无防护顶盖段),宜布置在地面建筑的倒塌范围以外。甲类防空地下室设计中的地面建筑的倒塌范围,宜按表3.3.3确定。
2 核5级、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当毗邻出地面段的地面建筑外墙为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时,可不考虑其倒塌影响。
3.3.4 在甲类防空地下室中,其战时作为主要出入口的室外出入口通道的出地面段(即无防护顶盖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出地面段设置在地面建筑倒塌范围以外,且因平时使用需要设置口部建筑时,宜采用单层轻型建筑;
2 当出地面段设置在地面建筑倒塌范围以内时,应采取下列防堵塞措施:
1) 核4级、核4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通道出地面段上方应设置防倒塌棚架;
2) 核5级、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平时设有口部建筑时,应按防倒塌棚架设计;平时不宜设置口部建筑的,其通道出地面段的上方可采用装配式防倒塌棚架临战时构筑,且其做法应符合本规范第3.7节的相关规定。
3.3.5 出入口通道、楼梯和门洞尺寸应根据战时及平时的使用要求,以及防护密闭门、密闭门的尺寸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空地下室的战时人员出入口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3.3.5的规定;战时车辆出入口的最小尺寸应根据进出车辆的车型尺寸确定;
2 人防物资库的主要出入口宜按物资进出口设计,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m2物资库的物资进出口门洞净宽不应小于1.50m、建筑面积大于2000m2物资库的物资进出口门洞净宽不应小于2.00m;
3 出入口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门洞净宽。
3.3.6 防空地下室出入口人防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防门的设置数量应符合表3.3.6的规定,并按由外到内的顺序,设置防护密闭门、密闭门;
3 密闭门宜向外开启。
注:人防门系防护密闭门和密闭门的统称。
3.3.7 防护密闭门和密闭门的门前通道,其净宽和净高应满足门扇的开启和安装要求。当通道尺寸小于规定的门前尺寸时,应采取通道局部加宽、加高的措施(图3.3.7)。
注:门洞净宽之和不包括竖井式出入口、与其它人防工程的连通口和防护单元之间的连通口。
3.3.9 人员掩蔽工程的战时阶梯式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踏步高不宜大于0.18m,宽不宜小于0.25m;
2 阶梯不宜采用扇形踏步,但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小于10°,且每级离扶手0.25m处的踏步宽度大于0.22m时可不受此限;
3 出入口的梯段应至少在一侧设扶手,其净宽大于2.00m时应在两侧设扶手,其净宽大于2.50m时宜加设中间扶手。
3.3.10 乙类防空地下室和核5级、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独立式室外出入口不宜采用直通式;核4级、核4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的独立式室外出入口不得采用直通式。独立式室外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外通道长度(其长度可按防护密闭门以外有防护顶盖段通道中心线的水平投影的折线长计,对于楼梯式、竖井式出入口可计入自室外地平面至防护密闭门洞口高1/2处的竖向距离,下同)不得小于5.00m。
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核4级、核4B级、核5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独立式室外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外通道长度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通道净宽不大于2m的室外出入口,核5级甲类防空地下室的直通式出入口通道的最小长度应符合表3.3.10-1的规定;单向式、穿廊式、楼梯式和竖井式的室外出入口通道的最小长度应符合表3.3.10-2的规定;
2 通道净宽大于2m的室外出入口,其通道最小长度应按表3.3.10-1和表3.3.10-2的通道最小长度值乘以修正系数ζX,其ζX值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ζX——通道长度修正系数;
bT——通道净宽(m)。
2 甲类防空地下室的剂量限值按本规范表3.1.10确定。
3.3.11 对于符合本规范第3.3.10条规定的独立式室外出入口,乙类防空地下室的独立式室外出入口临空墙的厚度不应小于250mm;甲类防空地下室的独立式室外出入口临空墙的厚度应符合表3.3.11的规定。
2 甲类防空地下室的剂量限值按本规范表3.1.10确定。
3.3.12 附壁式室外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外通道长度(其长度可按防护密闭门以外有防护顶盖段通道中心线的水平投影折线长计)不得小于5.00m。乙类防空地下室附壁式室外出入口的自防护密闭门至密闭门之间的通道(亦称内通道)最小长度,可按建筑需要确定;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附壁式室外出入口的内通道最小长度应符合表3.3.12的规定(图3.3.12)。
2 表中钢筋混凝土人防门系指钢筋混凝土防护密闭门和钢筋混凝土密闭门;钢结构人防门系指钢结构防护密闭门和钢结构密闭门;
3 甲类防空地下室的剂量限值按本规范表3.1.10确定。
3.3.13 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乙类防空地下室,其附壁式室外出入口临空墙厚度不应小于250mm。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附壁式室外出入口临空墙最小防护厚度应符合表3.3.13的规定(图3.3.12)。
图3.3.12 附壁式室外出入口
1-防护密闭门;2-密闭门;3-临空墙
2 甲类防空地下室的剂量限值按本规范表3.1.10确定。
3.3.14 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乙类防空地下室、核6B级甲类防空地下室和装有钢筋混凝土人防门的核6级甲类防空地下室,其室内出入口有、无90°拐弯以及其防护密闭门与密闭门之间的通道(亦称内通道)长度均可按建筑需要确定;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核4级、核4B级、核5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和装有钢结构人防门的核6级甲类防空地下室的室内出入口不宜采用无拐弯形式(图3.3.14),且其具有一个90°拐弯的室内出入口内通道最小长度,应符合表3.3.14的规定。
2 “※”系指内通道长度可按建筑需要确定;
3 表中钢筋混凝土人防门系指钢筋混凝土防护密闭门和钢筋混凝土密闭门;钢结构人防门系指钢结构防护密闭门和钢结构密闭门;
4 甲类防空地下室的剂量限值按本规范表3.1.10确定。
3.3.15 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乙类防空地下室的室内出入口临空墙厚度不应小于250mm。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甲类防空地下室的室内出入口临空墙最小防护厚度应符合表3.3.15的规定。
2 甲类防空地下室的剂量限值按本规范表3.1.10确定。
1 采用砌砖加厚墙体。实心砖砌体的厚度不应小于最小防护厚度与临空墙厚度之差的1.4倍;空心砖砌体的厚度不应小于最小防护厚度与临空墙厚度之差的2.5倍;
2 对于不满足最小防护厚度要求的临空墙,其内侧只能作为防毒通道、密闭通道、洗消间(即脱衣室、淋浴室和检查穿衣室)和简易洗消间等战时无人员停留的房间、通道。
3.3.17 防护密闭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防护密闭门设置在直通式坡道中时,应采取使防护密闭门不被常规武器(通道口外的)爆炸破片直接命中的措施(如适当弯曲或折转通道轴线等);
2 当防护密闭门沿通道侧墙设置时,防护密闭门门扇应嵌入墙内设置,且门扇的外表面不得突出通道的内墙面;
3 当防护密闭门设置于竖井内时,其门扇的外表面不得突出竖井的内墙面。
3.3.18 设置在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和防爆波活门,其设计压力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乙类防空地下室应按表3.3.18-1确定:
2 甲类防空地下室应按表3.3.18-2确定。
3.3.20 防空地下室的战时出入口应按表3.3.20的规定,设置密闭通道、防毒通道、洗消间或简易洗消。
3.3.21 密闭通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防护密闭门和密闭门均向外开启时,其通道的内部尺寸应满足密闭门的启闭和安装需要;
2 当防护密闭门向外开启,密闭门向内开启时,两门之间的内部空间不宜小于本条第1款规定的密闭通道内部尺寸。
3.3.22 防毒通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毒通道宜设置在排风口附近,并应设有通风换气设施;
2 防毒通道的大小应满足本规范第5.2.6条中规定的滤毒通风条件下换气次数要求;
3 防毒通道的大小应满足战时的使用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两道人防门均向外开启时,在密闭门门扇开启范围之外应设有人员(担架)停留区(图3.3.22)。人员通过的防毒通道,其停留区的大小不应小于两个人站立的需要;担架通过的防毒通道,其停留区的大小应满足担架及相关人员停留的需要;
2) 当外侧人防门向外开启,内侧人防门向内开启时,两门框墙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人防门的门扇宽度,并应满足人员(担架)停留区的要求(停留区大小按本条第3款第1项的规定)。
图3.3.22 停留区示意
1-防护密闭门;2-密闭门;①停留区;②门扇开启范围
3.3.23 洗消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洗消间应设置在防毒通道的一侧(图3.3.23);
2 洗消间应由脱衣室、淋浴室和检查穿衣室组成:脱衣室的入口应设置在第一防毒通道内;淋浴室的入口应设置一道密闭门;检查穿衣室的出口应设置在第二防毒通道内;
1) 医疗救护工程:2个;
2) 专业队队员掩蔽部:
防护单元建筑面积≤400m2 2个;
400m2<防护单元建筑面积≤600m2 3个;
防护单元建筑面积>600m2 4个;
3) 一等人员掩蔽所:
防护单元建筑面积≤500m2 1个;
500m2<防护单元建筑面积≤1000m2 2个;
防护单元建筑面积>1000m2 3个;
4) 食品站、生产车间:1~2个;
4 淋浴器的布置应避免洗消前人员与洗消后人员的足迹交叉;
5 医疗救护工程的脱衣室、淋浴室和检查穿衣室的使用面积宜各按每一淋浴器6m2计;其它防空地下室的脱衣室、淋浴室和检查穿衣室的使用面积宜各按每一淋浴器3m2计。
3.3.24 简易洗消宜与防毒通道合并设置;当带简易洗消的防毒通道不能满足规定的换气次数要求时,可单独设置简易洗消间。
简易洗消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带简易洗消的防毒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带简易洗消的防毒通道应满足本规范第5.2.6条规定的换气次数要求;
2) 带简易洗消的防毒通道应由防护密闭门与密闭门之间的人行道和简易洗消区两部分组成。人行道的净宽不宜小于1.30m;简易洗消区的面积不宜小于2m2,且其宽度不宜小于0.60m(图3.3.24-1)。
3.3.26 当电梯通至地下室时,电梯必须设置在防空地下室的防护密闭区以外。
条文说明
3.3 出入口
3.3.1 战时当城市遭到空袭后,尤其是遭核袭击之后,地面建筑物会遭到严重破坏,以至于倒塌,防空地下室的室内出入口极易被堵塞。因此,必须强调出入口的设置数量以及设置室外出入口的必要性。主要出入口是战时空袭后也要使用的出入口,为了尽量避免被堵塞,要求主要出入口应设在室外出入口。对于那些在空袭之后需要迅速投入工作的防空地下室,如消防车库、中心医院、急救医院和大型物资库等,更需要确保其战时出入口的可靠性,故规范要求这些工程要设置两个室外出入口。由于它们在空袭后需要立即使用的迫切程度有所不同,所以对其设置的严格程度,提法上有些不同。为了尽量避免一个炸弹同时破坏两个出入口,故要求出入口要设置在不同方向,并尽量保持最大距离。
3.3.2 在高技术常规武器的空袭条件下,一般量大面广的乙类防空地下室并非是敌人打击的目标,其上部地面建筑完全倒塌的可能性应属于小概率事件。因此与甲类工程相比较,对乙类防空地下室室外出入口的设置,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适当放宽。对于低抗力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各地反映由于有的地下室已经占满了红线,确实没有设置室外出入口的条件。鉴于此种特殊情况,对于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规范允许用室内出入口代替室外出入口,但必须满足本条中规定的各项要求。这一做法是迫于上述情况做出的,对于甲类防空地下室而言,并非是十分合理的做法,因此各地的人防主管部门和设计人员对此需从严掌握。
3.3.3 在核爆冲击波作用下的地面建筑物是否倒塌,主要取决于冲击波的超压大小和建筑物的结构类型。根据有关资料,位于核5级、核6级及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附近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地面建筑物,虽然会遭到严重破坏,但其主结构还不会倒塌。由于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延性和整体性较好,即使命中一两枚炸弹,整个建筑物也不会彻底倒塌。所以对低抗力防空地下室,虽然钢筋混凝土结构地面建筑周围会有相当数量的倒塌物,但为方便设计,在选择室外出入口位置时,本条规定可不考虑其倒塌影响。对砌体结构的地面建筑物,从安全考虑出发,不管是否属抗震型结构均按将会产生倒塌考虑。
3.3.4 核武器爆炸所造成的地面建筑破坏范围很大,因此甲类防空地下室需要重视地面建筑倒塌的影响。作为战时的主要出入口的室外出入口在空袭之后也需保证能够正常的出入,因此要求尽可能的将通道的出地面段布置在倒塌范围之外,以免在核袭击之后被倒塌物堵塞。出地面段设在倒塌范围之外时,其口部建筑往往是因为平时使用、管理等需要而建造的。为了不会因口部建筑本身的坍塌,影响通行,从而要求口部建筑采用单层轻型建筑。这样若一旦遭核袭击时,口部建筑容易被冲击波“吹走”,即便未被“吹走”,也能便于清理。在密集的建筑群中,往往很难做到把出地面段设置在地面建筑的倒塌范围之外(或者远离地面建筑)。当出地面段位于倒塌范围之内时,为了保障在空袭后主要出入口不被堵塞,在出地面段的上方应该设有防倒塌棚架。因此规定,平时设有口部建筑的宜按防倒塌棚架设计;平时不宜设口部建筑的,可在临战时在出地面段上方采用装配式的防倒塌棚架,使出入口战时不会被堵塞。
3.3.5 目前人防工程口部(包括供人员进出和供车辆进出的出入口)防护设备特别是防护密闭门、密闭门已都有相应的标准和定型尺寸。设计时应考虑在满足平时和战时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应尽量选用标准的、定型的人防门(包括防护密闭门和密闭门)。表3.3.5给出的战时人员出入口最小尺寸是根据战时的基本要求确定的。平战结合的防空地下室,其出入口的尺寸还需结合平时的使用需要确定。
3.3.7 人防门(包括防护密闭门和密闭门)为了满足抗爆、密闭等方面的要求,与普通的建筑门有所不同。人防门不是镶嵌在洞口当中的,而是门扇的尺寸大于洞口,门扇与门框墙需要搭接一部分。因此设计中应该注意人防门门前通道的尺寸需满足人防门的安装和启闭的需要。
3.3.8 本条中的战时出入口系指在空袭警报之后,供地面上的待掩蔽人员能够直接进入掩蔽所的各个出入口(简称掩蔽入口)。为保障掩蔽人员能够由地面迅速、安全地进入防空地下室,掩蔽入口不能包括竖井式出入口和连通口(包括防护单元之间的和与其它人防工程之间的)。为使掩蔽人员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部进入室内,(与消防的安全出口相似)掩蔽入口的宽度应该满足一定要求。其实空袭警报之后的人员紧急进入的状态与火灾时人员紧急疏散的状态相类似,只是掩蔽进入的时间比消防疏散的时间长许多。另外考虑到现行《战技要求》把防护单元的规模放大到建筑面积2000m2,使得掩蔽的人数大大增加,从需要与可能相结合,将百人掩蔽入口宽度确定为0.30m。为了避免人员过于集中,条文规定一樘门的通过人数不超过700人。因此即使门洞宽度大于2.10m,也认为只能通过700人。对于两相邻防护单元的共用通道、共用楼梯的净宽,可按两个掩蔽入口预定的通过人数之和确定,并未要求按两个掩蔽入口净宽之和确定。例如:甲防护单元入口虽然净宽1.0m,但预计此口通过人数250人;乙防护单元入口净宽1.0m,预计此口通过人数200人。因此,合计通过人数450人,需共用通道净宽450×0.01×0.30m=1.35m,此时通道净宽取为1.50m,即已满足要求;否则若按两门门洞宽度之和计算,则需2.00m宽。
3.3.9 人员掩蔽所是战时供人员掩蔽使用的公共场所,使用者男女老少都有,一旦使用,通过出入口的人员众多,非常集中,动作急促。所以,为保证各类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能够迅速地、安全地进入室内,不仅要对出入口的数量、宽度有一定要求,而且还需要对梯段的踏步尺寸、扶手的设置等提出必要的要求。
3.3.10、3.3.12 对室外出入口(包括独立式和附壁式)通道的防护掩盖段长度均规定不得小于5.00m。这是从防炸弹爆炸破坏提出的,是对甲类、乙类防空地下室,对战时有、无人员停留均适用的,也是通道长度的最基本要求。因此设计中必须满足,而且应该尽量避免采用直通式。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防空地下室系指符合第3.1.10条规定的工程。
3.3.11 此条中规定的临空墙厚度指的是符合第3.3.10条要求的室外出入口。不满足第3.3.10条要求的室外出入口,不能按此条规定设计。
3.3.11、3.3.13、3.3.15 对于防空专业队装备掩蔽部、人防汽车库等战时室内无人员停留的防空地下室,其临空墙厚度可按结构要求确定。
3.3.16 此条的对象是指不满足防护厚度要求的临空墙。本条给出的措施主要是针对核4级、核4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以及核5级甲类防空地下室的附壁式出入口,对于其临空墙的厚度是在满足抗力要求的条件下提供的辅助办法。
3.3.17 此条的各项规定都是为了避免常规武器的爆炸破片对防护密闭门的破坏。第1款专指直通式坡道出入口,按其要求只要把通道的中心线适当弯曲或折转,当人员站在通道口的外侧,看不到防护密闭门时,就能够满足“不被(通道口外的)常规武器爆炸破片直接命中”的要求。
3.3.18 由于常规武器爆炸作用的特点,使得乙类防空地下室出入口处防护密闭门的设计压力值与其通道的形式(即指通道有无90°拐弯)和通道长度关系十分密切,因此将确定出入口防护密闭门设计压力值的有关内容,由结构章节转移到建筑的相关章节中(见第3.3.18条)。同时也将确定防护单元连通口的防护密闭门设计压力值的相关内容,由结构转移到建筑章节中。为了从防常规武器的安全考虑,对通道的最小长度作了规定。由于甲类防空地下室还需防核武器,所以防护密闭门的设计压力值受通道的长度影响变化不十分明显,但与通道的拐弯有一定的关系。
乙类防空地下室防护密闭门的设计压力值,是以作用在门上的等效静荷载值相等为原则,将常规武器爆炸产生的压力换算成相同效应的核武器爆炸产生的压力给出的。
常规武器爆炸作用在防护密闭门上的实际压力通常大于表中数值。这么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方便建筑设计人员正确选用防护密闭门,同时增强规范的连续性和可操作性。
3.3.21 由于原规范对密闭通道没有具体要求,近期发现有的设计,对战时使用的出入口采用了在一道门框墙的两侧各设一道人防门的做法。这一做法只适用于战时封堵的出入口,并不适用于战时使用的出入口。这一做法会使两道人防门之间的空间太小,形不成“气闸室”(即密闭通道)。而密闭通道的“空间作用”对于防空地下室在隔绝防护时是十分重要的。只有当密闭通道具有足够大的空间时,战时室外的毒剂只有经过“渗透-稀释-再渗透”的过程,才可能进入室内。这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空间的稀释作用”。当密闭通道具有足够大的空间时,才可能形成明显的稀释。在隔绝防护时间之内其稀释后毒剂的再渗漏,才会使室内的毒剂含量始终处于非致伤浓度之下。因此对密闭通道提出了具体要求。
3.3.22 防毒通道是具有通风换气功能的密闭通道,为了使防毒通道能够形成不断的向外排风,在设有防毒通道的出入口附近必须设有排风口。排风口应该包括扩散室和竖井(或通向室外的通道)。而且在室外染毒情况下有人员通过时,为了防止毒剂进入室内,通道两端的人防门是不允许同时开启的。但由于原规范对防毒通道缺乏明确的要求,近期发现有的工程设计忽视了功能方面的要求,片面地强调提高防毒通道的换气次数,将防毒通道的尺寸确定的过小,以至于通过通道的人员在开启密闭门时,必须同时打开防护密闭门。因此,为了在防护密闭门处于关闭状态条件下,使通道内的人员能够正常地开启密闭门,就需要在密闭门的开启范围之外留出人员的站立位置。
3.3.23 洗消间是用于室外染毒人员在进入室内清洁区之前,进行全身消毒(或清除放射性沾染)的专用房间,由脱衣室、淋浴室和检查穿衣室三个房间组成。其中,脱衣室是供染毒人员脱去防护服及各种染毒衣物的房间。为防止毒剂和放射性灰尘的扩散,染毒衣物需集中密闭存放,因此脱衣室应设有贮存染毒衣物的位置。战时脱衣室污染较严重,为了不影响淋浴人员的安全,本条规定在淋浴室入口(即脱衣室与淋浴室之间)设置一道密闭门。淋浴室是通过淋浴彻底清除有害物的房间。房间中不仅设有一定数量的淋浴器,而且设有同等数量的脸盆,尤其是应该特别注意淋浴器、脸盆的设置一定要避免洗前人员与洗后人员的足迹交叉。检查穿衣室是供洗后人员检查和穿衣的房间,检查穿衣室应设有放置检查设备和清洁衣物的位置。淋浴室的出口(即淋浴室与检查穿衣室之间)设普通门。虽然可能有个别洗消人员没能完全清洗干净,将微量毒剂带入检查穿衣室,但将会通过通风系统的不断向外排风,会将毒剂排到室外。因而在不断通风换气的条件下,虽然在淋浴室与检查穿衣室之间只设一道普通门,但也不会污染检查穿衣室。由于脱衣室染毒的可能性很大,所以其与淋浴室、检查穿衣室之间必须设置密闭隔墙。对于洗消间和两道防毒通道,虽然其各个房间的染毒浓度不同,但均属染毒区。为此要求其墙面、地面均应平整光滑,以利于清洗,而且应该设置地漏。淋浴器和洗脸盆的数量是按照防护单元的建筑面积给出的。
3.3.24 本次规范修订已将防护单元的建筑面积放大到2000m2。目前最大的防护单元大致可以掩蔽1500人左右,其滤毒风量至少要3000m3/h。即使按一个掩蔽300人的(二等人员掩蔽所)防护单元计算,其滤毒新风量应不小于600m3/h。如果按防毒通道净高2.50m,换气次数1≥40次/h计算,只要防毒通道面积≤6m2即可满足换气次数要求。所以本条中“简易洗消宜与防毒通道合并设置”的提法是容易做到的。合并设置的做法更符合战时简易洗消的作业流程,而且也简化了口部设计,方便了施工。
关于简易洗消与防毒通道合并设置的具体要求:①防护密闭门与密闭门之间的人行道的宽度为1.30m,可以满足两个人的通行。②“宽度不小于0.60m”是在简易洗消区中放置洗消设施(如桌子、柜子、水桶等)的基本宽度要求,“面积不小于2.0m2”是放置洗消设施的最小的面积要求。
3.3.26 电梯主要是为平时服务的,由于战时的供电不能保证,而且在空袭中电梯也容易遭到破坏,故防空地下室战时不考虑使用电梯。如因平时使用需要,地面建筑的电梯直通地下室时,为确保防空地下室的战时安全,故要求电梯间应设在防空地下室的防护区之外。
1 防空地下室的每个防护单元不应少于两个出入口(不包括竖井式出入口、防护单元之间的连通口),其中至少有一个室外出入口(竖井式除外)。战时主要出入口应设在室外出入口(符合第3.3.2条规定的防空地下室除外);
2 消防专业队装备掩蔽部的室外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中心医院、急救医院和建筑面积大于6000m2的物资库等防空地下室的室外出入口不宜少于两个。设置的两个室外出入口宜朝向不同方向,且宜保持最大距离;
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两个相邻防护单元,可在防护密闭门外共设一个室外出入口。相邻防护单元的抗力级别不同时,共设的室外出入口应按高抗力级别设计:
1) 当两相邻防护单元均为人员掩蔽工程时或其中一侧为人员掩蔽工程另一侧为物资库时;
2) 当两相邻防护单元均为物资库,且其建筑面积之和不大于6000m2时:
4 室外出入口设计应采取防雨、防地表水措施。
3.3.2 符合下列规定的防空地下室,可不设室外出入口:
1 乙类防空地下室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
1) 与具有可靠出入口(如室外出入口)的,且其抗力级别不低于该防空地下室的其它人防工程相连通;
2) 上部地面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的常6级乙类防空地下室,当符合下列各项规定时:
(1) 主要出入口的首层楼梯间直通室外地面,且其通往地下室的梯段上端至室外的距离不大于5.00m;
(2) 主要出入口与其中的一个次要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之间的水平直线距离不小于15.00m,且两个出入口楼梯结构均按主要出入口的要求设计;
2 因条件限制(主要指地下室已占满红线时)无法设置室外出入口的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
1) 与具有可靠出入口(如室外出入口)的,且其抗力级别不低于该防空地下室的其它人防工程相连通;
2) 当上部地面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且防空地下室的主要出入口满足下列各项条件时:
(1) 首层楼梯间直通室外地面,且其通往地下室的梯段上端至室外的距离不大于2.00m;
(2) 在首层楼梯间由梯段至通向室外的门洞之间,设置有与地面建筑的结构脱开的防倒塌棚架;
(3) 首层楼梯间直通室外的门洞外侧上方,设置有挑出长度不小于1.00m的防倒塌挑檐(当地面建筑的外墙为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时可不设);
(4) 主要出入口与其中的一个次要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之间的水平直线距离不小于15.00m。
3.3.3 甲类防空地下室中,其战时作为主要出入口的室外出入口通道的出地面段(即无防护顶盖段),宜布置在地面建筑的倒塌范围以外。甲类防空地下室设计中的地面建筑的倒塌范围,宜按表3.3.3确定。
表3.3.3 甲类防空地下室地面建筑倒塌范围
注:1 表内“建筑高度”系指室外地半面至地面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部的高度;2 核5级、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当毗邻出地面段的地面建筑外墙为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时,可不考虑其倒塌影响。
3.3.4 在甲类防空地下室中,其战时作为主要出入口的室外出入口通道的出地面段(即无防护顶盖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出地面段设置在地面建筑倒塌范围以外,且因平时使用需要设置口部建筑时,宜采用单层轻型建筑;
2 当出地面段设置在地面建筑倒塌范围以内时,应采取下列防堵塞措施:
1) 核4级、核4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通道出地面段上方应设置防倒塌棚架;
2) 核5级、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平时设有口部建筑时,应按防倒塌棚架设计;平时不宜设置口部建筑的,其通道出地面段的上方可采用装配式防倒塌棚架临战时构筑,且其做法应符合本规范第3.7节的相关规定。
3.3.5 出入口通道、楼梯和门洞尺寸应根据战时及平时的使用要求,以及防护密闭门、密闭门的尺寸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空地下室的战时人员出入口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3.3.5的规定;战时车辆出入口的最小尺寸应根据进出车辆的车型尺寸确定;
表3.3.5 战时人员出入口最小尺寸(m)
注:战时备用出入口的门洞最小尺寸可按宽×高=0.70m×1.60m;通道最小尺寸可按1.00m×2.00m。2 人防物资库的主要出入口宜按物资进出口设计,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m2物资库的物资进出口门洞净宽不应小于1.50m、建筑面积大于2000m2物资库的物资进出口门洞净宽不应小于2.00m;
3 出入口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门洞净宽。
3.3.6 防空地下室出入口人防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防门的设置数量应符合表3.3.6的规定,并按由外到内的顺序,设置防护密闭门、密闭门;
表3.3.6 出入口人防门设置数量
2 防护密闭门应向外开启;3 密闭门宜向外开启。
注:人防门系防护密闭门和密闭门的统称。
3.3.7 防护密闭门和密闭门的门前通道,其净宽和净高应满足门扇的开启和安装要求。当通道尺寸小于规定的门前尺寸时,应采取通道局部加宽、加高的措施(图3.3.7)。
图3.3.7 门前通道尺寸示意
b1-闭锁侧墙宽;b2-铰页侧墙宽;bm-洞口宽;lm-门扇开启最小长度
h1-门槛高度;h2-门楣高度;hm-洞口高
3.3.8 人员掩蔽工程战时出入口的门洞净宽之和,应按掩蔽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30m计算确定。每樘门的通过人数不应超过700人,出入口通道和楼梯的净宽不应小于该门洞的净宽。两相邻防护单元共用的出入口通道和楼梯的净宽,应按两掩蔽入口通过总人数的每100人不小于0.30m计算确定。b1-闭锁侧墙宽;b2-铰页侧墙宽;bm-洞口宽;lm-门扇开启最小长度
h1-门槛高度;h2-门楣高度;hm-洞口高
注:门洞净宽之和不包括竖井式出入口、与其它人防工程的连通口和防护单元之间的连通口。
3.3.9 人员掩蔽工程的战时阶梯式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踏步高不宜大于0.18m,宽不宜小于0.25m;
2 阶梯不宜采用扇形踏步,但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小于10°,且每级离扶手0.25m处的踏步宽度大于0.22m时可不受此限;
3 出入口的梯段应至少在一侧设扶手,其净宽大于2.00m时应在两侧设扶手,其净宽大于2.50m时宜加设中间扶手。
3.3.10 乙类防空地下室和核5级、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独立式室外出入口不宜采用直通式;核4级、核4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的独立式室外出入口不得采用直通式。独立式室外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外通道长度(其长度可按防护密闭门以外有防护顶盖段通道中心线的水平投影的折线长计,对于楼梯式、竖井式出入口可计入自室外地平面至防护密闭门洞口高1/2处的竖向距离,下同)不得小于5.00m。
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核4级、核4B级、核5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独立式室外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外通道长度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通道净宽不大于2m的室外出入口,核5级甲类防空地下室的直通式出入口通道的最小长度应符合表3.3.10-1的规定;单向式、穿廊式、楼梯式和竖井式的室外出入口通道的最小长度应符合表3.3.10-2的规定;
2 通道净宽大于2m的室外出入口,其通道最小长度应按表3.3.10-1和表3.3.10-2的通道最小长度值乘以修正系数ζX,其ζX值可按下式计算:
bT——通道净宽(m)。
表3.3.10-1 核5级直通式室外出入口通道最小长度(m)
表3.3.10-2 有90°拐弯的室外出入口通道最小长度(m)
注:1 表中钢筋混凝土人防门糸指钢筋混凝土防护密闭门和钢筋混凝土密闭门;钢结构人防门系指钢结构防护密闭门和钢结构密闭门;表3.3.10-2 有90°拐弯的室外出入口通道最小长度(m)
2 甲类防空地下室的剂量限值按本规范表3.1.10确定。
3.3.11 对于符合本规范第3.3.10条规定的独立式室外出入口,乙类防空地下室的独立式室外出入口临空墙的厚度不应小于250mm;甲类防空地下室的独立式室外出入口临空墙的厚度应符合表3.3.11的规定。
表3.3.11 独立式室外出入口临空墙最小防护厚度(mm)
注:1 表内厚度系按钢筋混凝土墙确定;2 甲类防空地下室的剂量限值按本规范表3.1.10确定。
3.3.12 附壁式室外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外通道长度(其长度可按防护密闭门以外有防护顶盖段通道中心线的水平投影折线长计)不得小于5.00m。乙类防空地下室附壁式室外出入口的自防护密闭门至密闭门之间的通道(亦称内通道)最小长度,可按建筑需要确定;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附壁式室外出入口的内通道最小长度应符合表3.3.12的规定(图3.3.12)。
表3.3.12 附壁式室外出入口的内通道最小长度(m)
注:1 内通道长度可按自防护密闭门至最里面一道密闭门之间通道中心线的折线长确定;2 表中钢筋混凝土人防门系指钢筋混凝土防护密闭门和钢筋混凝土密闭门;钢结构人防门系指钢结构防护密闭门和钢结构密闭门;
3 甲类防空地下室的剂量限值按本规范表3.1.10确定。
3.3.13 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乙类防空地下室,其附壁式室外出入口临空墙厚度不应小于250mm。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附壁式室外出入口临空墙最小防护厚度应符合表3.3.13的规定(图3.3.12)。
图3.3.12 附壁式室外出入口
1-防护密闭门;2-密闭门;3-临空墙
表3.3.13 甲类防空地下室室外临空墙最小防护厚度(mm)
注:1 表内厚度系按钢筋混凝土墙确定;2 甲类防空地下室的剂量限值按本规范表3.1.10确定。
3.3.14 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乙类防空地下室、核6B级甲类防空地下室和装有钢筋混凝土人防门的核6级甲类防空地下室,其室内出入口有、无90°拐弯以及其防护密闭门与密闭门之间的通道(亦称内通道)长度均可按建筑需要确定;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核4级、核4B级、核5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和装有钢结构人防门的核6级甲类防空地下室的室内出入口不宜采用无拐弯形式(图3.3.14),且其具有一个90°拐弯的室内出入口内通道最小长度,应符合表3.3.14的规定。
表3.3.14 具有一个90°拐弯的室内出入口内通道最小长度(m)
注:1 内通道长度按自防护密闭门至密闭门之间的通道中心线的折线长确定;2 “※”系指内通道长度可按建筑需要确定;
3 表中钢筋混凝土人防门系指钢筋混凝土防护密闭门和钢筋混凝土密闭门;钢结构人防门系指钢结构防护密闭门和钢结构密闭门;
4 甲类防空地下室的剂量限值按本规范表3.1.10确定。
3.3.15 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乙类防空地下室的室内出入口临空墙厚度不应小于250mm。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甲类防空地下室的室内出入口临空墙最小防护厚度应符合表3.3.15的规定。
表3.3.15 室内出入口临空墙最小防护厚度(mm)
注:1 表内厚度系按钢筋混凝土墙确定;2 甲类防空地下室的剂量限值按本规范表3.1.10确定。
图3.3.14 室内出入口有无拐弯示意
1-防护密闭门;2-密闭门;①楼梯间;②密闭通道
3.3.16 当甲类防空地下室的钢筋混凝土临空墙的厚度不能满足最小防护厚度要求时,可按下列方法之一进行处理:1-防护密闭门;2-密闭门;①楼梯间;②密闭通道
1 采用砌砖加厚墙体。实心砖砌体的厚度不应小于最小防护厚度与临空墙厚度之差的1.4倍;空心砖砌体的厚度不应小于最小防护厚度与临空墙厚度之差的2.5倍;
2 对于不满足最小防护厚度要求的临空墙,其内侧只能作为防毒通道、密闭通道、洗消间(即脱衣室、淋浴室和检查穿衣室)和简易洗消间等战时无人员停留的房间、通道。
3.3.17 防护密闭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防护密闭门设置在直通式坡道中时,应采取使防护密闭门不被常规武器(通道口外的)爆炸破片直接命中的措施(如适当弯曲或折转通道轴线等);
2 当防护密闭门沿通道侧墙设置时,防护密闭门门扇应嵌入墙内设置,且门扇的外表面不得突出通道的内墙面;
3 当防护密闭门设置于竖井内时,其门扇的外表面不得突出竖井的内墙面。
3.3.18 设置在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和防爆波活门,其设计压力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乙类防空地下室应按表3.3.18-1确定:
表3.3.18-1 乙类防空地下室出入口防护密闭门的设计压力值(MPa)
注:通道长度:直通式出入口按有防护顶盖段通道中心线在平面上的投影长计。2 甲类防空地下室应按表3.3.18-2确定。
表3.3.18-2 甲类防空地下室出入口防护密闭门的设计压力值(MPa)
3.3.19 备用出入口可采用竖井式,并宜与通风竖井合并设置。竖井的平面净尺寸不宜小于1.0m×1.0m。与滤毒室相连接的竖井式出入口上方的顶板宜设置吊钩。当竖井设在地面建筑倒塌范围以内时,其高出室外地平面部分应采取防倒塌措施。3.3.20 防空地下室的战时出入口应按表3.3.20的规定,设置密闭通道、防毒通道、洗消间或简易洗消。
表3.3.20 战时出入口的防毒通道、洗消设施和密闭通道
注:其它口包括战时的次要出入口、备用出入口和与非人防地下建筑的连通口等。3.3.21 密闭通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防护密闭门和密闭门均向外开启时,其通道的内部尺寸应满足密闭门的启闭和安装需要;
2 当防护密闭门向外开启,密闭门向内开启时,两门之间的内部空间不宜小于本条第1款规定的密闭通道内部尺寸。
3.3.22 防毒通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毒通道宜设置在排风口附近,并应设有通风换气设施;
2 防毒通道的大小应满足本规范第5.2.6条中规定的滤毒通风条件下换气次数要求;
3 防毒通道的大小应满足战时的使用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两道人防门均向外开启时,在密闭门门扇开启范围之外应设有人员(担架)停留区(图3.3.22)。人员通过的防毒通道,其停留区的大小不应小于两个人站立的需要;担架通过的防毒通道,其停留区的大小应满足担架及相关人员停留的需要;
2) 当外侧人防门向外开启,内侧人防门向内开启时,两门框墙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人防门的门扇宽度,并应满足人员(担架)停留区的要求(停留区大小按本条第3款第1项的规定)。
图3.3.22 停留区示意
1-防护密闭门;2-密闭门;①停留区;②门扇开启范围
1 洗消间应设置在防毒通道的一侧(图3.3.23);
2 洗消间应由脱衣室、淋浴室和检查穿衣室组成:脱衣室的入口应设置在第一防毒通道内;淋浴室的入口应设置一道密闭门;检查穿衣室的出口应设置在第二防毒通道内;
图3.3.23 洗消间平面
①第一防毒通道;②第二防毒通道;③脱衣室;④淋浴室;⑤检查穿衣室;
⑥扩散室;⑦室外通道;⑧排风竖井;⑨室内清洁区;
1-防护密闭门;2-密闭门;3-普通门
a脱衣室入口;b淋浴室入口;c淋浴室出口;d检查穿衣室出口
3 淋浴器和洗脸盆的数量可按下列规定确定:①第一防毒通道;②第二防毒通道;③脱衣室;④淋浴室;⑤检查穿衣室;
⑥扩散室;⑦室外通道;⑧排风竖井;⑨室内清洁区;
1-防护密闭门;2-密闭门;3-普通门
a脱衣室入口;b淋浴室入口;c淋浴室出口;d检查穿衣室出口
1) 医疗救护工程:2个;
2) 专业队队员掩蔽部:
防护单元建筑面积≤400m2 2个;
400m2<防护单元建筑面积≤600m2 3个;
防护单元建筑面积>600m2 4个;
3) 一等人员掩蔽所:
防护单元建筑面积≤500m2 1个;
500m2<防护单元建筑面积≤1000m2 2个;
防护单元建筑面积>1000m2 3个;
4) 食品站、生产车间:1~2个;
4 淋浴器的布置应避免洗消前人员与洗消后人员的足迹交叉;
5 医疗救护工程的脱衣室、淋浴室和检查穿衣室的使用面积宜各按每一淋浴器6m2计;其它防空地下室的脱衣室、淋浴室和检查穿衣室的使用面积宜各按每一淋浴器3m2计。
3.3.24 简易洗消宜与防毒通道合并设置;当带简易洗消的防毒通道不能满足规定的换气次数要求时,可单独设置简易洗消间。
简易洗消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带简易洗消的防毒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带简易洗消的防毒通道应满足本规范第5.2.6条规定的换气次数要求;
2) 带简易洗消的防毒通道应由防护密闭门与密闭门之间的人行道和简易洗消区两部分组成。人行道的净宽不宜小于1.30m;简易洗消区的面积不宜小于2m2,且其宽度不宜小于0.60m(图3.3.24-1)。
图3.3.24-1 与简易洗消合并设置的防毒通道
①人行道;②简易洗消区;③室外通道;④室内清洁区;
1-防护密闭门;2-密闭门
2 单独设置的简易洗消间应位于防毒通道的一侧,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5m2。简易洗消间与防毒通道之间宜设一道普通门,简易洗消间与清洁区之间应设一道密闭门(图3.3.24-2)。
①人行道;②简易洗消区;③室外通道;④室内清洁区;
1-防护密闭门;2-密闭门
图3.3.24-2 单独设置的简易洗消间
①防毒通道;②简易洗消间;③扩散室;
④室外通道;⑤排风竖井;⑥室内清洁区
1-防护密闭门;2-密闭门;3-普通门
3.3.25 在医疗救护工程主要出入口的第一防毒通道与第二防毒通道之间,应设置分类厅及配套的急救室、抗休克室、诊察室、污物间、厕所等。①防毒通道;②简易洗消间;③扩散室;
④室外通道;⑤排风竖井;⑥室内清洁区
1-防护密闭门;2-密闭门;3-普通门
3.3.26 当电梯通至地下室时,电梯必须设置在防空地下室的防护密闭区以外。
条文说明
3.3.1 战时当城市遭到空袭后,尤其是遭核袭击之后,地面建筑物会遭到严重破坏,以至于倒塌,防空地下室的室内出入口极易被堵塞。因此,必须强调出入口的设置数量以及设置室外出入口的必要性。主要出入口是战时空袭后也要使用的出入口,为了尽量避免被堵塞,要求主要出入口应设在室外出入口。对于那些在空袭之后需要迅速投入工作的防空地下室,如消防车库、中心医院、急救医院和大型物资库等,更需要确保其战时出入口的可靠性,故规范要求这些工程要设置两个室外出入口。由于它们在空袭后需要立即使用的迫切程度有所不同,所以对其设置的严格程度,提法上有些不同。为了尽量避免一个炸弹同时破坏两个出入口,故要求出入口要设置在不同方向,并尽量保持最大距离。
3.3.2 在高技术常规武器的空袭条件下,一般量大面广的乙类防空地下室并非是敌人打击的目标,其上部地面建筑完全倒塌的可能性应属于小概率事件。因此与甲类工程相比较,对乙类防空地下室室外出入口的设置,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适当放宽。对于低抗力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各地反映由于有的地下室已经占满了红线,确实没有设置室外出入口的条件。鉴于此种特殊情况,对于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规范允许用室内出入口代替室外出入口,但必须满足本条中规定的各项要求。这一做法是迫于上述情况做出的,对于甲类防空地下室而言,并非是十分合理的做法,因此各地的人防主管部门和设计人员对此需从严掌握。
3.3.3 在核爆冲击波作用下的地面建筑物是否倒塌,主要取决于冲击波的超压大小和建筑物的结构类型。根据有关资料,位于核5级、核6级及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附近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地面建筑物,虽然会遭到严重破坏,但其主结构还不会倒塌。由于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延性和整体性较好,即使命中一两枚炸弹,整个建筑物也不会彻底倒塌。所以对低抗力防空地下室,虽然钢筋混凝土结构地面建筑周围会有相当数量的倒塌物,但为方便设计,在选择室外出入口位置时,本条规定可不考虑其倒塌影响。对砌体结构的地面建筑物,从安全考虑出发,不管是否属抗震型结构均按将会产生倒塌考虑。
3.3.4 核武器爆炸所造成的地面建筑破坏范围很大,因此甲类防空地下室需要重视地面建筑倒塌的影响。作为战时的主要出入口的室外出入口在空袭之后也需保证能够正常的出入,因此要求尽可能的将通道的出地面段布置在倒塌范围之外,以免在核袭击之后被倒塌物堵塞。出地面段设在倒塌范围之外时,其口部建筑往往是因为平时使用、管理等需要而建造的。为了不会因口部建筑本身的坍塌,影响通行,从而要求口部建筑采用单层轻型建筑。这样若一旦遭核袭击时,口部建筑容易被冲击波“吹走”,即便未被“吹走”,也能便于清理。在密集的建筑群中,往往很难做到把出地面段设置在地面建筑的倒塌范围之外(或者远离地面建筑)。当出地面段位于倒塌范围之内时,为了保障在空袭后主要出入口不被堵塞,在出地面段的上方应该设有防倒塌棚架。因此规定,平时设有口部建筑的宜按防倒塌棚架设计;平时不宜设口部建筑的,可在临战时在出地面段上方采用装配式的防倒塌棚架,使出入口战时不会被堵塞。
3.3.5 目前人防工程口部(包括供人员进出和供车辆进出的出入口)防护设备特别是防护密闭门、密闭门已都有相应的标准和定型尺寸。设计时应考虑在满足平时和战时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应尽量选用标准的、定型的人防门(包括防护密闭门和密闭门)。表3.3.5给出的战时人员出入口最小尺寸是根据战时的基本要求确定的。平战结合的防空地下室,其出入口的尺寸还需结合平时的使用需要确定。
3.3.7 人防门(包括防护密闭门和密闭门)为了满足抗爆、密闭等方面的要求,与普通的建筑门有所不同。人防门不是镶嵌在洞口当中的,而是门扇的尺寸大于洞口,门扇与门框墙需要搭接一部分。因此设计中应该注意人防门门前通道的尺寸需满足人防门的安装和启闭的需要。
3.3.8 本条中的战时出入口系指在空袭警报之后,供地面上的待掩蔽人员能够直接进入掩蔽所的各个出入口(简称掩蔽入口)。为保障掩蔽人员能够由地面迅速、安全地进入防空地下室,掩蔽入口不能包括竖井式出入口和连通口(包括防护单元之间的和与其它人防工程之间的)。为使掩蔽人员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部进入室内,(与消防的安全出口相似)掩蔽入口的宽度应该满足一定要求。其实空袭警报之后的人员紧急进入的状态与火灾时人员紧急疏散的状态相类似,只是掩蔽进入的时间比消防疏散的时间长许多。另外考虑到现行《战技要求》把防护单元的规模放大到建筑面积2000m2,使得掩蔽的人数大大增加,从需要与可能相结合,将百人掩蔽入口宽度确定为0.30m。为了避免人员过于集中,条文规定一樘门的通过人数不超过700人。因此即使门洞宽度大于2.10m,也认为只能通过700人。对于两相邻防护单元的共用通道、共用楼梯的净宽,可按两个掩蔽入口预定的通过人数之和确定,并未要求按两个掩蔽入口净宽之和确定。例如:甲防护单元入口虽然净宽1.0m,但预计此口通过人数250人;乙防护单元入口净宽1.0m,预计此口通过人数200人。因此,合计通过人数450人,需共用通道净宽450×0.01×0.30m=1.35m,此时通道净宽取为1.50m,即已满足要求;否则若按两门门洞宽度之和计算,则需2.00m宽。
3.3.9 人员掩蔽所是战时供人员掩蔽使用的公共场所,使用者男女老少都有,一旦使用,通过出入口的人员众多,非常集中,动作急促。所以,为保证各类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能够迅速地、安全地进入室内,不仅要对出入口的数量、宽度有一定要求,而且还需要对梯段的踏步尺寸、扶手的设置等提出必要的要求。
3.3.10、3.3.12 对室外出入口(包括独立式和附壁式)通道的防护掩盖段长度均规定不得小于5.00m。这是从防炸弹爆炸破坏提出的,是对甲类、乙类防空地下室,对战时有、无人员停留均适用的,也是通道长度的最基本要求。因此设计中必须满足,而且应该尽量避免采用直通式。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防空地下室系指符合第3.1.10条规定的工程。
3.3.11 此条中规定的临空墙厚度指的是符合第3.3.10条要求的室外出入口。不满足第3.3.10条要求的室外出入口,不能按此条规定设计。
3.3.11、3.3.13、3.3.15 对于防空专业队装备掩蔽部、人防汽车库等战时室内无人员停留的防空地下室,其临空墙厚度可按结构要求确定。
3.3.16 此条的对象是指不满足防护厚度要求的临空墙。本条给出的措施主要是针对核4级、核4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以及核5级甲类防空地下室的附壁式出入口,对于其临空墙的厚度是在满足抗力要求的条件下提供的辅助办法。
3.3.17 此条的各项规定都是为了避免常规武器的爆炸破片对防护密闭门的破坏。第1款专指直通式坡道出入口,按其要求只要把通道的中心线适当弯曲或折转,当人员站在通道口的外侧,看不到防护密闭门时,就能够满足“不被(通道口外的)常规武器爆炸破片直接命中”的要求。
3.3.18 由于常规武器爆炸作用的特点,使得乙类防空地下室出入口处防护密闭门的设计压力值与其通道的形式(即指通道有无90°拐弯)和通道长度关系十分密切,因此将确定出入口防护密闭门设计压力值的有关内容,由结构章节转移到建筑的相关章节中(见第3.3.18条)。同时也将确定防护单元连通口的防护密闭门设计压力值的相关内容,由结构转移到建筑章节中。为了从防常规武器的安全考虑,对通道的最小长度作了规定。由于甲类防空地下室还需防核武器,所以防护密闭门的设计压力值受通道的长度影响变化不十分明显,但与通道的拐弯有一定的关系。
乙类防空地下室防护密闭门的设计压力值,是以作用在门上的等效静荷载值相等为原则,将常规武器爆炸产生的压力换算成相同效应的核武器爆炸产生的压力给出的。
常规武器爆炸作用在防护密闭门上的实际压力通常大于表中数值。这么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方便建筑设计人员正确选用防护密闭门,同时增强规范的连续性和可操作性。
3.3.21 由于原规范对密闭通道没有具体要求,近期发现有的设计,对战时使用的出入口采用了在一道门框墙的两侧各设一道人防门的做法。这一做法只适用于战时封堵的出入口,并不适用于战时使用的出入口。这一做法会使两道人防门之间的空间太小,形不成“气闸室”(即密闭通道)。而密闭通道的“空间作用”对于防空地下室在隔绝防护时是十分重要的。只有当密闭通道具有足够大的空间时,战时室外的毒剂只有经过“渗透-稀释-再渗透”的过程,才可能进入室内。这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空间的稀释作用”。当密闭通道具有足够大的空间时,才可能形成明显的稀释。在隔绝防护时间之内其稀释后毒剂的再渗漏,才会使室内的毒剂含量始终处于非致伤浓度之下。因此对密闭通道提出了具体要求。
3.3.22 防毒通道是具有通风换气功能的密闭通道,为了使防毒通道能够形成不断的向外排风,在设有防毒通道的出入口附近必须设有排风口。排风口应该包括扩散室和竖井(或通向室外的通道)。而且在室外染毒情况下有人员通过时,为了防止毒剂进入室内,通道两端的人防门是不允许同时开启的。但由于原规范对防毒通道缺乏明确的要求,近期发现有的工程设计忽视了功能方面的要求,片面地强调提高防毒通道的换气次数,将防毒通道的尺寸确定的过小,以至于通过通道的人员在开启密闭门时,必须同时打开防护密闭门。因此,为了在防护密闭门处于关闭状态条件下,使通道内的人员能够正常地开启密闭门,就需要在密闭门的开启范围之外留出人员的站立位置。
3.3.23 洗消间是用于室外染毒人员在进入室内清洁区之前,进行全身消毒(或清除放射性沾染)的专用房间,由脱衣室、淋浴室和检查穿衣室三个房间组成。其中,脱衣室是供染毒人员脱去防护服及各种染毒衣物的房间。为防止毒剂和放射性灰尘的扩散,染毒衣物需集中密闭存放,因此脱衣室应设有贮存染毒衣物的位置。战时脱衣室污染较严重,为了不影响淋浴人员的安全,本条规定在淋浴室入口(即脱衣室与淋浴室之间)设置一道密闭门。淋浴室是通过淋浴彻底清除有害物的房间。房间中不仅设有一定数量的淋浴器,而且设有同等数量的脸盆,尤其是应该特别注意淋浴器、脸盆的设置一定要避免洗前人员与洗后人员的足迹交叉。检查穿衣室是供洗后人员检查和穿衣的房间,检查穿衣室应设有放置检查设备和清洁衣物的位置。淋浴室的出口(即淋浴室与检查穿衣室之间)设普通门。虽然可能有个别洗消人员没能完全清洗干净,将微量毒剂带入检查穿衣室,但将会通过通风系统的不断向外排风,会将毒剂排到室外。因而在不断通风换气的条件下,虽然在淋浴室与检查穿衣室之间只设一道普通门,但也不会污染检查穿衣室。由于脱衣室染毒的可能性很大,所以其与淋浴室、检查穿衣室之间必须设置密闭隔墙。对于洗消间和两道防毒通道,虽然其各个房间的染毒浓度不同,但均属染毒区。为此要求其墙面、地面均应平整光滑,以利于清洗,而且应该设置地漏。淋浴器和洗脸盆的数量是按照防护单元的建筑面积给出的。
3.3.24 本次规范修订已将防护单元的建筑面积放大到2000m2。目前最大的防护单元大致可以掩蔽1500人左右,其滤毒风量至少要3000m3/h。即使按一个掩蔽300人的(二等人员掩蔽所)防护单元计算,其滤毒新风量应不小于600m3/h。如果按防毒通道净高2.50m,换气次数1≥40次/h计算,只要防毒通道面积≤6m2即可满足换气次数要求。所以本条中“简易洗消宜与防毒通道合并设置”的提法是容易做到的。合并设置的做法更符合战时简易洗消的作业流程,而且也简化了口部设计,方便了施工。
关于简易洗消与防毒通道合并设置的具体要求:①防护密闭门与密闭门之间的人行道的宽度为1.30m,可以满足两个人的通行。②“宽度不小于0.60m”是在简易洗消区中放置洗消设施(如桌子、柜子、水桶等)的基本宽度要求,“面积不小于2.0m2”是放置洗消设施的最小的面积要求。
3.3.26 电梯主要是为平时服务的,由于战时的供电不能保证,而且在空袭中电梯也容易遭到破坏,故防空地下室战时不考虑使用电梯。如因平时使用需要,地面建筑的电梯直通地下室时,为确保防空地下室的战时安全,故要求电梯间应设在防空地下室的防护区之外。
- 上一节:3.2 主体
- 下一节:3.4 通风口、水电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