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


5.5.1 防空地下室应充分利用当地自然条件,并结合地面建筑的实际情况,合理地组织、利用自然通风。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空地下室,其平面布置应保证气流通畅,并应避免死角和短路,尽量减少风口和气流通路的阻力。
5.5.2 对于平战结合的乙类防空地下室和核5级、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设计,宜采用通风采光窗进行自然通风。通风采光窗宜在防空地下室两面的外墙分别设置。
5.5.3 战时使用的和平战两用的机械通风进风口、排风口,宜采用竖井分别设置在室外不同方向。进风口与排风口的水平距离、进风口下缘高出当地室外地面的高度应符合本规范第3.4节的规定。进风口应设在空气流畅、清洁处。
5.5.4 通风机应根据不同使用要求,选用节能和低噪声产品。战时电源无保障的防空地下室应采用电动、人力两用通风机。
5.5.5 通风管道应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不燃材料制作。

 

条文说明

5.5 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

5.5.1 为在平时能充分有效地利用自然通风,防空地下室的平面设计,应尽量适应自然通风的需要,减少通风阻力,平面布置应力求简单,尽量减少隔断和拐弯。当必须设置隔断墙时,宜在门下设通风百页,并在隔墙的适当位置开设通风孔。
    工程实践证明,按以上方法设计的防空地下室,其自然通风效果尚好。但应指出,有些已建防空地下室由于开孔过多、位置不当(如将进、排风口设在同侧或相距很近),以致造成气流短路而未能流经新风需要的地方。故在设计中应注意根据上部建筑物的特点,合理地组织自然通风。
5.5.2 修订条文。本条条文是在原规范5.5.2条的基础上对工程类别作了修订。
5.5.3 修订条文。本条条文是对原规范5.3.3条修订后的呼应条文(修订条文已归到3.4节)。修订后的条文加大了进风口与排风口之间的水平距离,对进风口的下缘距离虽然没有提高规定值,但在条件容许时,可参照地面建筑的设计规范1~2m的规定做,这是考虑进风的清洁安全问题。
5.5.5 修订条文。本次修订将原条文中的“宜”改为“应”,提高了标准。对通风管道用材强调了符合卫生标准和不燃材料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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