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 接地
7.6.1 防空地下室的接地型式宜采用TN-S、TN-C-S接地保护系统。
7.6.2 除特殊要求外,防空地下室宜采用一个接地系统,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表7.6.2中最小值的要求。
7.6.3 防空地下室室内应将下列导电部分做等电位连接:
1 保护接地干线;
2 电气装置人工接地极的接地干线或总接地端子;
3 室内的公用金属管道,如通风管、给水管、排水管、电缆或电线的穿线管;
4 建筑物结构中的金属构件,如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爆波活门的金属门框等;
5 室内的电气设备金属外壳;
6 电缆金属外护层。
7.6.4 各防护单元的等电位连接,应相互连通成总等电位,并应与总接地体连接。
7.6.5 等电位连接的线路最小允许截面应符合表7.6.5的规定。
7.6.6 保护线(PE)上,严禁设置开关或熔断器。
7.6.7 接地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利用工程结构钢筋和桩基内钢筋做自然接地体。当接地电阻值不能满足要求时,宜在室外增设人工接地体装置;
2 利用结构钢筋网做接地体时,纵横钢筋交叉点宜采用焊接。所有接地装置必须连接成电气通路;所有接地装置的焊接必须牢固可靠;
3 保护线(PE)应与接地体相连,并应有完好的电气通路。宜采用不小于25×4mm2热镀锌扁钢或直径不小于12mm的热镀锌圆钢作为保护线的干线;
4 设有消防控制室和通信设备的防空地下室应设专用接地
干线引至总接地体;
5 当无特殊要求时,接地装置宜采用热镀锌钢材,最小允许规格、尺寸应符合表7.6.7的规定。
7.6.8 照明灯具安装高度低于2.4m时,应增设PE保护线。
7.6.9 电源插座和潮湿场所的电气设备,应加设剩余电流保护器。医疗用电设备装设剩余电流保护器时,应只报警,不切断电源。
7.6.10 燃油设施防静电接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金属油罐的金属外壳应做防静电接地;
2 非金属油罐应在罐内设置防静电导体引至罐外接地,并与金属管连接;
3 输油管的始末端、分支处、转弯处以及直线段每隔200~300m处,应做防静电接地;
4 输油管道接头井处应设置油罐车或油桶跨接的防静电接地装置。
条文说明
7.6 接地
7.6.1 采用TN-S、TN-C-S接地保护系统,在防空地下室内部配电系统中,电源中性线(N)和保护线(PE)是分开的。保护线在正常情况下无电流通过,能使电气设备金属外壳近于零电位。对于潮湿环境的防空地下室,这种接地方式是适宜的。大多数防空地下室也是这样做的。
内部电源设有柴油发电机组应采用TN-S系统,引接区域电源宜采用TN-C-S系统。
考虑到各地区供电系统采用的接地型式不同,当电力系统电源和内部电源接地型式不一致时,应采取转换措施。
7.6.3 总等电位连接是接地故障保护的一项基本措施,它可以在发生接地故障时显著降低电气装置外露导电部分的预期接触电压,减少保护电器动作不可靠的危险性,消除或降低从建筑物蹿入电气装置外露导电部分上的危险电压的影响。
7.6.5 表7.6.5摘自《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中表27.1.2线路最小允许截面(mm2)。
7.6.7 第1款中接地装置“应利用防空地下室结构钢筋和桩基内钢筋”,这是实际使用中所取得的成功经验,它具有以下优点:
1 不需专设接地体、施工方便、节省投资;
2 钢筋在混凝土中不易腐蚀;
3 不会受到机械损伤,安全可靠,维护简单;
4 使用期限长,接地电阻比较稳定;
当接地电阻值不能满足要求时,由于在防空地下室内部能增设接地体的条件有限,所以需在防空地下室的外部增设接地体。室外接地体所处位置应设置在靠近地下室附近的潮湿地段,并考虑与室内接地体连接方便;
第2款中“纵横钢筋交叉点宜采用焊接”不是要求每个点都要焊接,而是间隔一定的距离,根据工程规模大小而定,一般宽度方向可取5~10m。长度方向可取10~20m。
7.6.9 由于防空地下室室内较为潮湿,空间小等原因,为保证人身安全和电气设备的正常工作,所以本条规定照明插座和潮湿场所的电气设备宜加设剩余电流保护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