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防护通风
5.2.1 防空地下室的防护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战时为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以及食品站、生产车间和电站控制室、区域供水站的防空地下室,应设置清洁通风、滤毒通风和隔绝通风;
2 战时为物资库的防空地下室,应设置清洁通风和隔绝防护。滤毒通风的设置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3 设有清洁通风、滤毒通风和隔绝通风的防空地下室,应在防护(密闭)门的门框上部设置相应的战时通风方式信息(信号)显示装置。
5.2.2 防空地下室室内人员的战时新风量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注:物资库的清洁式通风量可按清洁区的换气次数1~2h-1计算。
5.2.3 防空地下室战时清洁通风时的室内空气温度和相对湿度,宜符合表5.2.3的规定。
5.2.4 防空地下室战时隔绝防护时间,以及隔绝防护时室内CO2容许体积浓度、O2体积浓度应符合表5.2.4的规定。
注:1.医疗救护工程平时维护管理时的相对湿度不应大于70%;
2.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平时维护时的相对湿度不应大于80%。
5.2.5 防空地下室战时的隔绝防护时间,应按下式进行校核。当计算出的隔绝防护时间不能满足表5.2.4的规定时,应采取生O2、吸收CO2或减少战时掩蔽人数等措施。
式中 τ——隔绝防护时间(h);
V0——防空地下室清洁区内的容积(m3);
C——防空地下室室内CO2容许体积浓度(%),应按表5.2.4确定;
C0——隔绝防护前防空地下室室内CO2初始浓度(%),宜按表5.2.5确定;
C1——清洁区内每人每小时呼出的CO2量(L/(P·h)),掩蔽人员宜取20,工作人员宜取20~25;
n——室内的掩蔽人数(P)。
5.2.6 设计滤毒通风时,防空地下室清洁区超压和最小防毒通道换气次数应符合表5.2.6的规定。
5.2.7 防空地下室滤毒通风时的新风量应按式(5.2.7-1)、式(5.2.7-2)计算,取其中的较大值。
式中 LR——按掩蔽人员计算所得的新风量(m3/h);
L2——掩蔽人员新风量设计计算值(见表5.2.2)(m3/(P·h));
n——室内的掩蔽人数(P);
LH——室内保持超压值所需的新风量(m3/h);
VF——战时主要出入口最小防毒通道的有效容积(m3);
KH——战时主要出入口最小防毒通道的设计换气次数(见表5.2.6)(h-1);
Lf——室内保持超压时的漏风量(m3/h),可按清洁区有效容积的4%(每小时)计算。
5.2.8 防空地下室的战时进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有清洁、滤毒、隔绝三种防护通风方式,且清洁进风、滤毒进风合用进风机时,进风系统应按原理图5.2.8a进行设计;
2 设有清洁、滤毒、隔绝三种防护通风方式,且清洁进风、滤毒进风分别设置进风机时,进风系统应按原理图5.2.8b进行设计;
3 设有清洁、隔绝两种防护通风方式,进风系统应按原理图5.2.8c进行设计;
4 滤毒通风进风管路上选用的通风设备,必须确保滤毒进风量不超过该管路上设置的过滤吸收器的额定风量。
5.2.9 防空地下室的战时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有清洁、滤毒、隔绝三种防护通风方式时,排风系统可根据洗消间设置方式的不同,分别按平面示意图5.2.9a、图5.2.9b、图5.2.9c进行设计;
2 战时设清洁、隔绝通风方式时,排风系统应设防爆波设施和密闭设施。
5.2.10 防爆波活门的选择,应根据工程的抗力级别(按本规范第3.3.18条的相关规定确定)和清洁通风量等因素确定,所选用的防爆波活门的额定风量不得小于战时清洁通风量。
5.2.11 进、排风系统上防护通风设备的抗空气冲击波容许压力值,不应小于表5.2.11的规定。
5.2.12 设置在染毒区的进、排风管,应采用2~3mm厚的钢板焊接成型,其抗力和密闭防毒性能必须满足战时的防护需要,且风管应按0.5%的坡度坡向室外。
5.2.13 穿过防护密闭墙的通风管,应采取可靠的防护密闭措施(图5.2.13),并应在土建施工时一次预埋到位。
5.2.14 防爆超压自动排气活门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防爆超压自动排气活门只能用于抗力不大于0.3MPa的排风消波系统;
2 根据排风口的设计压力值和滤毒通风时的排风量确定。
5.2.15 自动排气活门的选用和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型号、规格和数量应根据滤毒通风时的排风量确定;
2 应与室内的通风短管(或密闭阀门)在垂直和水平方向错开布置;
3 不应设在密闭门的门扇上。
5.2.16 设计选用的过滤吸收器,其额定风量严禁小于通过该过滤吸收器的风量。
5.2.17 设有滤毒通风的防空地下室,应在防化通信值班室设置测压装置。该装置可由倾斜式微压计、连接软管、铜球阀和通至室外的测压管组成。测压管应采用DN15热镀锌钢管,其一端在防化通信值班室通过铜球阀、橡胶软管与倾斜式微压计连接,另一端则引至室外空气零点压力处,且管口向下(图5.2.17)。
5.2.18 设有滤毒通风的防空地下室,应在滤毒通风管路上设置取样管和测压管(图5.2.18)。
1 在滤毒室内进入风机的总进风管上和过滤吸收器的总出风口处设置DN15(热镀锌钢管)的尾气监测取样管,该管末端应设截止阀;
2 在滤尘器进风管道上,设置DN32(热镀锌钢管)的空气放射性监测取样管(乙类防空地下室可不设)。该取样管口应位于风管中心,取样管末端应设球阀;
3 在油网滤尘器的前后设置管径DN15(热镀锌钢管)的压差测量管,其末端应设球阀。
5.2.19 防空地下室每个口部的防毒通道、密闭通道的防护密闭门门框墙、密闭门门框墙上宜设置DN50(热镀锌钢管)的气密测量管,管的两端战时应有相应的防护、密闭措施。该管可与防护密闭门门框墙、密闭门门框墙上的电气预埋备用管合用。
5.2.20 设计选用的防护通风设备,必须是具有人防专用设备生产资质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
条文说明
5.2 防护通风
5.2.1 修订条文。本条是对原规范5.1.5条的修订。本条规定了设计防空地下室的通风系统时,应根据防空地下室的战时功能设置相应的防护通风方式。战时以掩蔽人员为主的防空地下室应设置三种防护通风方式,而以掩蔽物资为主的防空地下室,通常情况下设置清洁通风和隔绝防护就可以符合战时防护要求,但也不排除特殊情况:考虑到贮物的不同要求,保留了“滤毒通风的设置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的规定(需要说明的是:隔绝防护包括实施内循环通风和不实施内循环通风两种情况)。本次修订时还增加了第三款:应设置战时防护通风(清洁通风、滤毒通风和隔绝通风)方式的信息(信号)装置。这也是《人民防空工程防化设计规范》所规定的内容。
5.2.2 修订条文。本条是将原规范5.1.5条条文中的新风量标准单列而成,并根据现行《战技要求》,对战时防空地下室内掩蔽人员的新风量标准进行了修订。其中,医疗救护、人员掩蔽,以及防空专业队工程内的人员新风量标准均有所变化。设计时通常不应取最小值作为工程的设计计算值。
5.2.3 修订条文。本条是在原规范5.1.7的基础上,根据现行《战技要求》,对医疗救护工程的室内空气设计值进行了修订,提高了标准,给出了范围。此外,对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医疗救护工程平时维护时的空气湿度也提出了要求。设计时通常不应取上限值(或下限值)作为工程的设计计算值。
5.2.4 修订条文。本条是在原规范5.1.10条的基础上,根据现行《战技要求》进行了修订,增加了隔绝防护时防空地下室内氧气体积浓度的指标。规范了隔绝防护时间内二氧化碳容许体积浓度、氧气体积浓度之间的内在关系。
5.2.5 修订条文。本条是对原规范5.1.11条的修订。本次修正了原计算公式中单位换算上的不严密之处——在代入C、C0、值时未将“%”一并代入计算公式,因而,原计算公式中的单位换算系数是“10”,现行公式中为“1000”。设计人员在使用中请注意此变化。
5.2.6 修订条文。本条是对原规范5.1.10条的修订。是将原规范的5.2.9条、5.2.11条的内容合并到本条对应的表格中,并根据现行《战技要求》进行了修订。这样做一方面对防毒通道(对于二等人员掩蔽所是指简易洗消间)的换气次数、主体超压值等作了修正,使其符合现行《战技要求》的规定;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设计人员在设计滤毒通风时,能更全面、更准确、更方便地掌握防化方面的有关规定。设计时应根据防空地下室的功能不同,从表5.2.6中确定主体超压和最小防毒通道换气次数: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可取超压60Pa或70Pa,最小防毒通道换气次数可取60次以上。
5.2.7 修订条文。本条是在原规范5.2.12条的基础上,改写并完善了滤毒通风时如何确定新风量的规定。工程设计中应按条文所规定的公式计算,取两项计算值中的大值作为滤毒通风时的新风量,并按此值选用过滤吸收器等滤毒通风管路上的设备。
5.2.8 修订条文。本条是对原规范5.2.1条的修订。依据不同情况分设了条款,增加了内容,使内容表述更完整、准确、清晰,使用更方便。本次修订时图5.2.8a中的滤毒通风管路上增加了风量调节阀10,是为了更有效地控制通过过滤吸收器的风量。设计时,通风机出口是否设置风量调节阀,设计人员可根据常规自行确定。只有当战时进风和平时进风合用一个系统时,风机出口应设“防火调节阀”。图中密闭阀门操作如下:
清洁通风时:密闭阀门3a、3b开启,3c、3d关闭;
滤毒通风时:密闭阀门3e、3d开启,3a、3b关闭;
隔绝通风时:密闭阀门3a、3b、3e、3d全部关闭,实施内循环通风。
5.2.9 修订条文。本条是对原规范5.2.2条的修订。依据现行《战技要求》、《人民防空工程防化设计规范》对洗消间设置要求,对工程建设中常用的清洁排风和滤毒排风分别给出了平面示意图。对于选用了防爆超压自动排气活门代替排风防爆活门的防空地下室,其清洁排风时的防爆装置如何解决的问题,则需要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才能确定。一种办法是:增加防爆超压自动排气活门数量,满足清洁排风的需要;另一种办法是:改用悬板式防爆活门,以同时满足清洁、滤毒通风系统防冲击波的需要,此时,滤毒通风用的超压排风控制设备改用YF型(或Ps、PD型)。
5.2.10 修订条文。本条是对原规范5.2.3条实行分解、修订后形成的新条文。
5.2.11 修订条文。本条是在原规范5.2.4条的基础上,对表内的部分数据进行了细分,增加了相关的说明而成。表中给出的FCH型防爆超压自动排气活门是FCS型的改进型产品。
5.2.12 修订条文。本条是对原规范5.2.5条的修订,是强制性条文。规定了防空地下室染毒区进、排风管的设计要求——为满足战时防护需要,在选材、施工安装方面应采取的措施。本次修订将原条文中“均应”改为“必须”,提高了要求等级。
5.2.13 修订条文。本条是对原规范5.2.6条的修订,是强制性条文。规定了通风管道穿越防护密闭墙(包括穿越防护单元之间的防护单元隔墙,非防护区与防护区之间的临空墙,染毒区与清洁区之间的密闭隔墙)的设计要求。给出了设计中符合防护要求的通常做法的示意图。
5.2.14 修订条文。本条是在原规范5.2.7条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修订后的条文更准确、清晰地规定了设计选用防爆超压自动排气活门时的两项要求。
5.2.15 修订条文。本条是在原规范5.2.8条的基础上修订而成。其中原第二款的规定在实际设计中往往不尽如人意!由于设备与通风短管在上、下、左、右的设置位置欠妥,从而形成换气死区!尤其是在防毒通道内的换气,这是设计中应特别注意的事。本次修订深化了这方面的要求。
5.2.16 新增强制性条文。保证所选用的过滤吸收器的额定风量必须大于滤毒通风时的进风量,是确保战时滤毒效果不可缺少的措施之一。
5.2.17 修订条文。本条是在原规范5.2.13条的基础上修订而成。本次修订了“示意”图。使其更准确、完整。设计时,如防空地下室内没有防化通信值班室,该装置可设在风机室。
5.2.18 新增条文。根据《人民防空工程防化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滤毒通风系统上,在连接过滤吸收器的进、出风管的适当位置应设置相应的取样管。所以,本次修订增加了该条文。
5.2.19 新增条文。根据《人民防空工程防化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而增设该条文。在防空地下室口部的防毒(密闭)通道的密闭墙上设置气密测量管,是监测(或检测)工程密闭性能是否符合战时防护要求不可缺少的设施。
5.2.20 新增条文。本条主要是鉴于以往的建设经验,为了规范防护通风专用设备的选用质量而增加的内容。“合格产品”是指:1) 防护通风专用设备生产用的图纸;2) 按图纸生产的产品经有资质的人防内部设备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有书面检测报告)。
- 上一节:5.1 一般规定
- 下一节:5.3 平战结合及平战功能转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