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一般规定
5.1.1 防空地下室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必须确保战时防护要求,并应满足战时及平时的使用要求。对于平战结合的乙类防空地下室和核5级、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设计,当平时使用要求与战时防护要求不一致时,应采取平战功能转换措施。
5.1.2 防空地下室的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设计,战时应按防护单元设置独立的系统,平时宜结合防火分区设置系统。
5.1.3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选用的设备及材料,除应满足防护和使用功能要求外,还应满足防潮、卫生及平时使用时的防火要求,且便于施工安装和维修。
5.1.4 防空地下室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室外空气计算参数,应按国家现行《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中的有关条文执行。
5.1.5 防空地下室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宜根据防空地下室的不同功能,分别对设备、设备房间及管道系统采取相应的减噪措施。
5.1.6 防空地下室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应分别与上部建筑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分开设置。专供上部建筑使用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装置及其管道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3.1节中有关条文的规定。
条文说明
5.1 一般规定
5.1.1 修订条文。本条规定了防空地下室的暖通空调设计应兼顾到平时和战时功能。为此,提出了设计中应遵循的原则:战时防护功能必须确保,平时使用要求也应满足,当两者出现矛盾时应采取平战功能转换措施。本次修订增加了工程级别和类别,设计人员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在方案(或初步)设计阶段就能正确处理好这两者之间的关系,避免在日后的施工图设计(或施工)过程中出现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现象。
5.1.2 本条强调通风及空调系统的区域划分原则:平时宜结合现行的《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有关防火分区的要求;战时应符合按防护单元分别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的要求,以免相邻单元遭受破坏而影响另一单元的正常使用。需要指出的是,设计时应尽可能使平时的防火分区能与战时的防护分区协调一致,以减少临战转换工作量,提高保障战时使用的可靠性。
5.1.3 修订条文。本条是在原规范5.1.4条的基础上,对“功能要求”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对选用的设备及材料的“要求”是指“防护和使用功能要求”;对于“防火要求”则进一步明确是“平时使用时的”要求。
5.1.4 修订条文。本条是将原规范5.1.12条条文中的“宜”改用“应”,提高了规定的要求。已有的工程建设实践表明,在防空地下室的暖通空调设计中,室外空气计算参数按现行的地面建筑用的暖通空调设计规范中的规定值是可行的,也是方便的。
5.1.5 修订条文。本条是在原规范5.1.13条的基础上,对防空地下室的减噪设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应视其功能而异,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和设备房间,以及通风管道系统均应采取有效的减噪措施(同地面建筑暖通空调设计用的减噪措施)。
5.1.6 新增条文。本条明确地规定了:(1)防空地下室的暖通空调系统应与地面建筑用的系统分开设置;(2)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暖通空调设备和管道,能否置于防空地下室内和穿越防空地下室?本条作出了与本规范第3.1.6条相呼应的规定。如果用于地面建筑的设备系统必须置于防空地下室内时,首先应考虑将这部分空间设置为非防护区,即没有防护要求的地下室区域;其次才是采用符合规范要求的防护密闭措施、限制管道管径等设计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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