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区域规划
4.1.1 在进行区域规划时,应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及其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4.1.2 石油化工企业应远离人口密集区、饮用水源地、重要交通枢纽等区域,并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民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1.3 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4.1.4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
4.1.5 石油化工企业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排出厂外的措施。
4.1.6 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
4.1.7 当区域排洪沟通过厂区时:
1. 不宜通过生产区;
2. 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流入区域排洪沟的措施。
4.1.8 地区输油(输气)管道不应穿越厂区。
4.1.3石油化工企业生产区应避免布置在通风不良的地段,以防止可燃气体积聚,增加火灾爆炸危险。
4.1.4江河内通航的船只大小不一,尤其是民用船经常在船上使用明火,生产区泄漏的可燃液体一旦流入水域,很可能与上述明火接触而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从而可能对下游的重要设施或建筑物、构筑物带来威胁。
4.1.5石油化工企业泄漏的可燃液体一旦流出厂区,有可能与明火接触而引发火灾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会对居住区、水域及土壤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例如:2005年11月13日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苯胺装置发生爆炸,爆炸事故中受污染的消防水排入松花江,形成了80公里长的污染带,污染带沿江而下,不仅给下游居民的饮水安全、渔业生产等构成了威胁,而且殃及中俄边界的水体。但本条所要求采用的措施不含罐组应设的防火堤。为了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流出厂区,需另外增设有效设施。如设置路堤道路、事故存液池、受污染的消防水池(罐)、雨水监控池、排水总出口设置切断阀等设施,确保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不直接排至厂外。
4.1.6公路系指国家、地区、城市以及除厂内道路以外的公用道路,这些公路均有公共车辆通行,甚至工厂专用的厂外道路,也会有厂外的汽车、拖拉机、行人等通行。如果公路穿行生产区,会给防火、安全管理、保卫工作带来很大隐患。
地区架空电力线电压等级一般为35kV以上,若穿越生产区,一旦发生倒杆、断线或导线打火等意外事故,便有可能影响生产并引发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反之,生产区内一旦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对架空电力线也有威胁。
4.1.7 建在山区的石油化工企业,由于受地形限制,区域性排洪沟往往可能通过厂区,甚至贯穿生产区,若发生事故,可燃气体和液体流入排洪沟内,一旦遇明火即可能被引燃,燃烧的水面顺流而下,会对下游邻近设施带来威胁。区域性排洪沟一般会汇入下游某一水体,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一旦流入区域排洪沟,会对下游水体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例如,某厂排水沟(实际是排洪沟)因沟内积聚大量油气,检修时遇明火而燃烧,致使长达200多米的排洪沟起火,所以当区域排洪沟通过厂区时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流入区域排洪沟的措施。
4.1.8 地区输油(输气)管道系指与本企业生产无关的输油管道、输气管道。此类管道若穿越厂区,其生产管理与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管理相互影响,且一旦泄漏或发生火灾会对石油化工企业造成威胁。同样,石油化工企业生产区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也会对输油、输气管道造成影响。
4.1.9
1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
1)根据美国石油协会标准API RP521 Guide for Pressure-Relieving and Depressuring Systems(泄压和降压系统导则)和一些国外工程公司关于火炬设计布置原则,可以考虑在火炬辐射热强度大于1.58 kW/m²的区域内布置一些设备和设施,但应按照表4的要求检查操作人员工作条件,以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
注:太阳的辐射热强度一般为0.79~1.04 kW/m²。
2)厂外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等公众人员活动的区域,火炬辐射热强度应控制在不大于1.58 kW/m²。
3)设备能够安全地承受比对人体高得多的热辐射强度。在热辐射强度1.58~3.20 kW/m²的区域可布置设备,如果在此区域布置的设备为低熔点材料(如铝、塑料)设备、热敏性介质设备等时,需要考虑热辐射所造成的影响;在热辐射强度大于3.20 kW/m²的区域布置设备时,需要对热辐射的影响作出安全评估。
4)不仅要考虑火炬辐射热对地面人员的安全影响,也要考虑对在高塔和构架上操作人员的安全影响。在可能受到火炬热辐射强度达到4.73 kW/m²区域的高塔和构架平台的梯子应设置在背离火炬的一侧,以便在火炬气突然排放时操作人员可迅速安全撤离。
5)当火炬排放的可燃气体中携带可燃液体时,可能因不完全燃烧而产生火雨。据调查,火炬火雨洒落范围为60m~90m。因此,为了确保安全,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作了特别规定。
2 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及村庄都是人员集中的场所,为了确保人身安全和减少与石油化工企业相互间的影响,规定了较大的防火间距,其中液化烃罐组至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及村庄的防火间距采用了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3 至相邻工厂间距:表中相邻工厂指除石油化工企业和油库以外的工厂。由于相邻工厂围墙内的规划与实施不可预见,故防火间距的计算从石油化工企业内距相邻工厂 最近的设备、建筑物起至相邻工厂围墙止。当相邻工厂围墙内的设施已经建设或规划并批准,防火间距可算至相邻工厂围墙内已经建设或规划并批准的设施,但应与相邻工厂达成一致意见,并经安全主管部门批准。
4 与厂外铁路线、厂外公路、变配电站的防火间距,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为了确保国家铁路线、国家或工业区编组站、高等级公路的安全,对此适当增加防火间距。
5 甲、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火灾规模、扑救难度均大于生产装置,且发生泄漏后造成的危害更大。因此“甲、乙类可燃液体罐组与相邻工厂或设施之间规定了较大的防火间距”。
6 石油化工企业的重要设施一旦受火灾影响,会影响生产并可能造成人员伤亡。为了减少相邻工厂或设施发生火灾时对石油化工企业重要设施的影响,规定了“重要设施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但当相邻工厂的设施不生产或储存可燃物质时,防火间距可减少。
7 石油化工企业与地区输油(输气)管道的防火间距参照现行国家标准《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3、《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的规定。
8 装卸油品码头系指非本企业专用的装卸油品码头。为了减少装卸油品码头和石油化工企业发生火灾时相互的影响,规定了“与装卸油品码头的防火间距”。
4.1.10目前,全国各地出现不少石油化工工业区,在石油化工工业区内各企业生产性质类同,企业间不设围墙或共用围墙现象较多,这些企业生产性质、管理水平、人员素质、消防设施的配备等类似,执行的防火规范相同或相近,因此在满足安全、节约用地的前提下,规定了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
4.1.2 石油化工企业应远离人口密集区、饮用水源地、重要交通枢纽等区域,并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民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1.3 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4.1.4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
4.1.5 石油化工企业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排出厂外的措施。
4.1.6 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
4.1.7 当区域排洪沟通过厂区时:
1. 不宜通过生产区;
2. 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流入区域排洪沟的措施。
4.1.8 地区输油(输气)管道不应穿越厂区。
4.1.9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9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9的规定。
表4.1.9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相邻工厂或设施 | 防火间距(m) | ||||||
液化烃罐组(罐外壁) |
甲、乙类液体罐组 (罐外壁) |
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火炬筒中心) | 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 | 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 | |||
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 | 300 | 100 | 120 | 100 | 25 | ||
相邻工厂(围墙或用地边界线) | 120 | 70 | 120 | 50 | 70 | ||
厂 外 铁 路 |
国家铁路线 (中心线) |
55 | 45 | 80 | 35 | — | |
厂外企业铁路线 (中心线) |
45 | 35 | 80 | 30 | — | ||
国家或工业区铁路编组站(铁路中心线或建筑物) | 55 | 45 | 80 | 35 | 25 | ||
厂 外 公 路 |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路边) | 35 | 30 | 80 | 30 | — | |
其他公路 (路边) |
25 | 20 | 60 | 20 | — | ||
变配电站(围墙) | 80 | 50 | 120 | 40 | 25 | ||
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 | 1.5倍塔杆高度且不小于40m | 1.5倍塔杆高度 | 80 | 1.5倍塔杆高度 | — | ||
Ι、Ⅱ级国家架空通信线路(中心线) | 50 | 40 | 80 | 40 | — | ||
通航江、河、海岸边 | 25 | 25 | 80 | 20 | — | ||
地区 埋地 输油 管道 |
原油及成品油(管道中心) | 30 | 30 | 60 | 30 | 30 | |
液化烃 (管道中心) |
60 | 60 | 80 | 60 | 60 | ||
地区埋地输气管道 (管道中心) |
30 | 30 | 60 | 30 | 30 | ||
装卸油品码头(码头前沿) | 70 | 60 | 120 | 60 | 60 | ||
注:1 本表中相邻工厂指除石油化工企业和油库以外的工厂; 2 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3 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3A 液化烃罐组与电压等级330kv~1000kv的架空电力线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0m; 3B单罐容积大于等于50000m3的甲、乙类液体储罐与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0m; 4 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规定减少25%; 5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 6 地面敷设的地区输油(输气)管道的防火间距,可按地区埋地输油(输气)管道的规定增加50%; 7 当相邻工厂围墙内为非火灾危险性设施时,其与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防火间距最小可为25m; 8 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 |
4.1.9A 高架火炬不同辐射热强度范围内允许布置的设施或区域宜满足表4.1.9A-1和4.1.9A-2的要求。
表4.1.9A-1 工厂界区内设施或区域允许的辐射热强度(不包括太阳辐射热)
工厂界区内设施或区域 | 辐射热强度允许的最大值(kW/m2) | |
正常情况下 | 事故情况下 | |
一类重要设施 | 1.58 | 3.2 |
生产区、公用和辅助生产设施区 | 1.58 | 4.73 |
表4.1.9A-2 工厂界区外设施或区域允许的辐射热强度(不包括太阳辐射热)
工厂界区外设施或区域 | 辐射热强度允许的最大值(kW/m2) | |
正常情况下 | 事故情况下 | |
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 | 1.58 | 1.58 |
工厂、公路、铁路等其它区域 | 1.58 | 3.2 |
人员稀少的区域(荒野、农田等) | 3.2 | 4.73 |
4.1.10 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0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0的规定。
表4.1.10 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
项 目 | 防火间距(m) | ||||
液化烃罐组(罐外壁) | 可燃液体罐组(罐外壁) | 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火炬筒中心) | 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 | 全厂性或第一类区域性重要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 | |
液化烃罐组(罐外壁) | 60 | 60 | 90 | 70 | 90 |
可燃液体罐组 (罐外壁) |
60 | 1.5D(见注2) | 90 | 50 | 60 |
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火炬筒中心) | 90 | 90 | (见注4) | 90 | 90 |
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侧轴线) | 70 | 50 | 90 | 40 | 40 |
全厂性或第一类区域性重要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侧轴线) | 90 | 60 | 90 | 40 | 20 |
明火地点 | 70 | 40 | 60 | 40 | 20 |
注:1 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2 表中D为较大罐的直径。当1.5D小于30m时,取30m;当1.5D大于60m时,可取60m;当丙类可燃液体罐相邻布置时,防火间距可取30m; 3 与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可按与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减少50%,但不应小于20m;但散发火花地点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 4 辐射热不应影响相邻火炬的检修和运行; 5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10m(火炬除外),但不应小于30m; 6 第二类区域性重要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全厂性或第一类区域性重要设施的规定减少25%(火炬除外),但不应小于20m; |
4.1.11 石油化工企业与石油化工园区的公用设施、铁路走行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1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1的规定。
表4.1.11 石油化工企业与石油化工园区的公用设施、铁路走行线的防火间距
项 目 | 防火间距(m) | ||||
液化烃罐组(罐外壁) | 可燃液体罐组(罐外壁) | 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火炬筒中心) | 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 | 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 | |
园区管理中心、消防站等人员集中的公用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侧轴线) | 110 | 80 | 90 | 80 | 25 |
变电所、热电厂、空分站、空压站等重要的公用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侧轴线) | 100 | 70 | 90 | 60 | 25 |
净水厂(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侧轴线) | 60 | 40 | 90 | 35 | 25 |
铁路走行线(中心线)、 | 30 | 25 | 60 | 20 | 10 |
注:1 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2 单罐容积大于等于50000m3 的可燃液体储罐与人员集中的公用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0m; 3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10m,但不应小于20m; 4 铁路走行线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 |
4.1.12 石油化工园区内的公用管道应布置在石油化工企业的围墙或用地边界线外,且输送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公用管道(中心)与石油化工企业内的生产区及重要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条文说明
4.1 区域规划4.1.3石油化工企业生产区应避免布置在通风不良的地段,以防止可燃气体积聚,增加火灾爆炸危险。
4.1.4江河内通航的船只大小不一,尤其是民用船经常在船上使用明火,生产区泄漏的可燃液体一旦流入水域,很可能与上述明火接触而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从而可能对下游的重要设施或建筑物、构筑物带来威胁。
4.1.5石油化工企业泄漏的可燃液体一旦流出厂区,有可能与明火接触而引发火灾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会对居住区、水域及土壤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例如:2005年11月13日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苯胺装置发生爆炸,爆炸事故中受污染的消防水排入松花江,形成了80公里长的污染带,污染带沿江而下,不仅给下游居民的饮水安全、渔业生产等构成了威胁,而且殃及中俄边界的水体。但本条所要求采用的措施不含罐组应设的防火堤。为了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流出厂区,需另外增设有效设施。如设置路堤道路、事故存液池、受污染的消防水池(罐)、雨水监控池、排水总出口设置切断阀等设施,确保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不直接排至厂外。
4.1.6公路系指国家、地区、城市以及除厂内道路以外的公用道路,这些公路均有公共车辆通行,甚至工厂专用的厂外道路,也会有厂外的汽车、拖拉机、行人等通行。如果公路穿行生产区,会给防火、安全管理、保卫工作带来很大隐患。
地区架空电力线电压等级一般为35kV以上,若穿越生产区,一旦发生倒杆、断线或导线打火等意外事故,便有可能影响生产并引发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反之,生产区内一旦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对架空电力线也有威胁。
4.1.7 建在山区的石油化工企业,由于受地形限制,区域性排洪沟往往可能通过厂区,甚至贯穿生产区,若发生事故,可燃气体和液体流入排洪沟内,一旦遇明火即可能被引燃,燃烧的水面顺流而下,会对下游邻近设施带来威胁。区域性排洪沟一般会汇入下游某一水体,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一旦流入区域排洪沟,会对下游水体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例如,某厂排水沟(实际是排洪沟)因沟内积聚大量油气,检修时遇明火而燃烧,致使长达200多米的排洪沟起火,所以当区域排洪沟通过厂区时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流入区域排洪沟的措施。
4.1.8 地区输油(输气)管道系指与本企业生产无关的输油管道、输气管道。此类管道若穿越厂区,其生产管理与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管理相互影响,且一旦泄漏或发生火灾会对石油化工企业造成威胁。同样,石油化工企业生产区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也会对输油、输气管道造成影响。
4.1.9
1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
1)根据美国石油协会标准API RP521 Guide for Pressure-Relieving and Depressuring Systems(泄压和降压系统导则)和一些国外工程公司关于火炬设计布置原则,可以考虑在火炬辐射热强度大于1.58 kW/m²的区域内布置一些设备和设施,但应按照表4的要求检查操作人员工作条件,以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
表4 火炬辐射热对人员影响(不包括太阳辐射)
辐射热强度 q(kW/m²) |
裸露皮肤达到痛感 的时间(s) |
条件 |
1.58 | — |
人员穿有适当衣服可长期停留的地点 |
1.74 | 60 | — |
2.33 | 40 | — |
2.90 | 30 | — |
4.73 | 16 |
无热辐射屏蔽设施,操作人员穿有适当防护衣时,可停留几分钟的地点。 |
6.31 |
8 (20s起泡) |
无热辐射屏蔽设施,操作人员穿有适当防护衣时,最多可停留1分钟的地点。 |
9.46 | 6 |
在火炬设计流量排放燃烧时,操作人员有可能进入的区域,如火炬塔架根部或火炬附近高耸设备的操作平台处,但暴露时间应限于几秒钟,并应有充分的逃离通道。 |
11.67 | 4 | — |
2)厂外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等公众人员活动的区域,火炬辐射热强度应控制在不大于1.58 kW/m²。
3)设备能够安全地承受比对人体高得多的热辐射强度。在热辐射强度1.58~3.20 kW/m²的区域可布置设备,如果在此区域布置的设备为低熔点材料(如铝、塑料)设备、热敏性介质设备等时,需要考虑热辐射所造成的影响;在热辐射强度大于3.20 kW/m²的区域布置设备时,需要对热辐射的影响作出安全评估。
4)不仅要考虑火炬辐射热对地面人员的安全影响,也要考虑对在高塔和构架上操作人员的安全影响。在可能受到火炬热辐射强度达到4.73 kW/m²区域的高塔和构架平台的梯子应设置在背离火炬的一侧,以便在火炬气突然排放时操作人员可迅速安全撤离。
5)当火炬排放的可燃气体中携带可燃液体时,可能因不完全燃烧而产生火雨。据调查,火炬火雨洒落范围为60m~90m。因此,为了确保安全,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作了特别规定。
2 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及村庄都是人员集中的场所,为了确保人身安全和减少与石油化工企业相互间的影响,规定了较大的防火间距,其中液化烃罐组至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及村庄的防火间距采用了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3 至相邻工厂间距:表中相邻工厂指除石油化工企业和油库以外的工厂。由于相邻工厂围墙内的规划与实施不可预见,故防火间距的计算从石油化工企业内距相邻工厂 最近的设备、建筑物起至相邻工厂围墙止。当相邻工厂围墙内的设施已经建设或规划并批准,防火间距可算至相邻工厂围墙内已经建设或规划并批准的设施,但应与相邻工厂达成一致意见,并经安全主管部门批准。
4 与厂外铁路线、厂外公路、变配电站的防火间距,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为了确保国家铁路线、国家或工业区编组站、高等级公路的安全,对此适当增加防火间距。
5 甲、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火灾规模、扑救难度均大于生产装置,且发生泄漏后造成的危害更大。因此“甲、乙类可燃液体罐组与相邻工厂或设施之间规定了较大的防火间距”。
6 石油化工企业的重要设施一旦受火灾影响,会影响生产并可能造成人员伤亡。为了减少相邻工厂或设施发生火灾时对石油化工企业重要设施的影响,规定了“重要设施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但当相邻工厂的设施不生产或储存可燃物质时,防火间距可减少。
7 石油化工企业与地区输油(输气)管道的防火间距参照现行国家标准《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3、《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的规定。
8 装卸油品码头系指非本企业专用的装卸油品码头。为了减少装卸油品码头和石油化工企业发生火灾时相互的影响,规定了“与装卸油品码头的防火间距”。
4.1.10目前,全国各地出现不少石油化工工业区,在石油化工工业区内各企业生产性质类同,企业间不设围墙或共用围墙现象较多,这些企业生产性质、管理水平、人员素质、消防设施的配备等类似,执行的防火规范相同或相近,因此在满足安全、节约用地的前提下,规定了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
- 上一节:4 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
- 下一节:4.2 工厂总平面布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