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2 火灾报警系统
8.12.1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公用及辅助生产设施、全厂性重要设施和区域性重要设施的火灾危险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火灾电话报警。
8.12.2 火灾电话报警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站应设置可受理不少于2处同时报警的火灾受警录音电话,且应设置无线通信设备;
2. 在生产调度中心、消防水泵站、中央控制室、总变配电所等重要场所应设置与消防站直通的专用电话。
8.12.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区、公用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全厂性重要设施和区域性重要设施等火灾危险性场所应设置区域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 2套及2套以上的区域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宜通过网络集成为全厂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警报装置。当生产区有扩音对讲系统时,可兼作为警报装置;当生产区无扩音对讲系统时,应设置声光警报器;
4. 区域性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该区域的控制室内;当该区域无控制室时,应设置在24h有人值班的场所,其全部信息应通过网络传输到中央控制室;
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接收电视监视系统(CCTV)的报警信息,重要的火灾报警点应同时设置电视监视系统;
6. 重要的火灾危险场所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当使用扩音对讲系统作为消防应急广播时,应能切换至消防应急广播状态;
7. 全厂性消防控制中心宜设置在中央控制室或生产调度中心,宜配置可显示全厂消防报警平面图的终端。
8.12.4 甲、乙类装置区周围和罐组四周道路边应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其间距不宜大于100m。
8.12.5 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30000m3的浮顶罐的密封圈处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10000m3并小于30000m3的浮顶罐的密封圈处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12.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220V AC主电源应优先选择不间断电源(UPS)供电。直流备用电源应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专用蓄电池,应保证在主电源事故时持续供电时间不少于8h。
8.12.7 火灾报警系统的设计,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执行。
8.12.1 在石油化工企业的火灾危险场所设置火灾报警系统可及时发现和通报初期火灾,防止火灾蔓延和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火灾电话报警,以及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电视监视系统(CCTV)等均属于石油化工企业安全防范和消防监测的手段和设施,在系统设置、功能配置、联动控制等方面应有机结合,综合考虑,以增强安全防范和消防监测的效果。
8.12.2 本条规定了火灾电话报警的设计原则:
1 设置无线通信设备,是因为随着无线通信技术的发展,其所具有可移动的优点,已经成为石油化工企业内对于火灾受警、确认和扑救指挥有效的通信工具。
2 “直通的专用电话”是指在两个工作岗位之间成对设置的电话机,摘机即通,专门用于两个或多个工作岗位之间的电话通讯联系,一般通过程控交换机的热线功能实现。因为当石化企业发生火灾时,尤其是工艺装置火灾,需要从生产工艺角度采取切断物料及卸料等紧急措施,需要生产操作人员与消防人员及时电话通信联系,密切配合,以防止火灾的蔓延与次生灾害的发生。
8.12.3 本条规定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原则:
第1 款和第2款:对于石油化工企业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全盘考虑,各个石油化工装置、辅助生产设施、全厂性重要设施和区域性重要设施所设置的区域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宜通过光纤通信网络连接到全厂性消防控制中心,使其构成一套全厂性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强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网络集成功能是因为现代化石油化工企业的特点是高度集成的流程工业,局部的火灾危险往往会造成大面积的灾害,而集成化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能很好的指挥和调动消防的力量和及时有效地扑救。
第 5 款:重要的火灾报警点主要是指大型的液化烃及可燃液体罐区、加热炉、可燃气体压缩机及火炬头等场所。
第 6 款:“重要的火灾危险场所”是指当发生火灾时,有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和需要进行人员紧急疏散和统一指挥的场所。在工艺生产装置区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报设施可采用生产扩音对讲系统来替代, 因此要求生产扩音对讲系统具有在确认火灾后能够切换到消防应急广播状态的功能。
8.12.4 装置及储运设施多已采用 DCS 控制,且伴随着石油化工装置的大型化,中央控制室距离所控制的装置及储运设施越来越远,现场值班的人员很少,为发现火灾时能及时报警,要求在甲乙类装置区四周道路边、罐区四周道路边等场所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8.12.5 在罐区浮顶罐的密封圈处推荐设置无电型的线型光纤光栅感温火灾探测器或其他类型的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既可以监视密封圈处的温度值又可设定超温火灾报警,该类型的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目前在石油化工企业已取得了较好的应用业绩。
储罐上的光纤型感温探测器应设置在储罐浮顶的二次密封圈处。当采用光纤光栅型感温探测器时,光栅探测器的间距不应大于3m。储罐的光纤感温探测器应根据消防灭火系统的要求进行报警分区,每台储罐至少应设置一个报警分区。
8.12.2 火灾电话报警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站应设置可受理不少于2处同时报警的火灾受警录音电话,且应设置无线通信设备;
2. 在生产调度中心、消防水泵站、中央控制室、总变配电所等重要场所应设置与消防站直通的专用电话。
8.12.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区、公用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全厂性重要设施和区域性重要设施等火灾危险性场所应设置区域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 2套及2套以上的区域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宜通过网络集成为全厂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警报装置。当生产区有扩音对讲系统时,可兼作为警报装置;当生产区无扩音对讲系统时,应设置声光警报器;
4. 区域性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该区域的控制室内;当该区域无控制室时,应设置在24h有人值班的场所,其全部信息应通过网络传输到中央控制室;
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接收电视监视系统(CCTV)的报警信息,重要的火灾报警点应同时设置电视监视系统;
6. 重要的火灾危险场所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当使用扩音对讲系统作为消防应急广播时,应能切换至消防应急广播状态;
7. 全厂性消防控制中心宜设置在中央控制室或生产调度中心,宜配置可显示全厂消防报警平面图的终端。
8.12.4 甲、乙类装置区周围和罐组四周道路边应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其间距不宜大于100m。
8.12.5 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30000m3的浮顶罐的密封圈处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10000m3并小于30000m3的浮顶罐的密封圈处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12.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220V AC主电源应优先选择不间断电源(UPS)供电。直流备用电源应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专用蓄电池,应保证在主电源事故时持续供电时间不少于8h。
8.12.7 火灾报警系统的设计,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
8.12 火灾报警系统8.12.1 在石油化工企业的火灾危险场所设置火灾报警系统可及时发现和通报初期火灾,防止火灾蔓延和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火灾电话报警,以及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电视监视系统(CCTV)等均属于石油化工企业安全防范和消防监测的手段和设施,在系统设置、功能配置、联动控制等方面应有机结合,综合考虑,以增强安全防范和消防监测的效果。
8.12.2 本条规定了火灾电话报警的设计原则:
1 设置无线通信设备,是因为随着无线通信技术的发展,其所具有可移动的优点,已经成为石油化工企业内对于火灾受警、确认和扑救指挥有效的通信工具。
2 “直通的专用电话”是指在两个工作岗位之间成对设置的电话机,摘机即通,专门用于两个或多个工作岗位之间的电话通讯联系,一般通过程控交换机的热线功能实现。因为当石化企业发生火灾时,尤其是工艺装置火灾,需要从生产工艺角度采取切断物料及卸料等紧急措施,需要生产操作人员与消防人员及时电话通信联系,密切配合,以防止火灾的蔓延与次生灾害的发生。
8.12.3 本条规定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原则:
第1 款和第2款:对于石油化工企业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全盘考虑,各个石油化工装置、辅助生产设施、全厂性重要设施和区域性重要设施所设置的区域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宜通过光纤通信网络连接到全厂性消防控制中心,使其构成一套全厂性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强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网络集成功能是因为现代化石油化工企业的特点是高度集成的流程工业,局部的火灾危险往往会造成大面积的灾害,而集成化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能很好的指挥和调动消防的力量和及时有效地扑救。
第 5 款:重要的火灾报警点主要是指大型的液化烃及可燃液体罐区、加热炉、可燃气体压缩机及火炬头等场所。
第 6 款:“重要的火灾危险场所”是指当发生火灾时,有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和需要进行人员紧急疏散和统一指挥的场所。在工艺生产装置区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报设施可采用生产扩音对讲系统来替代, 因此要求生产扩音对讲系统具有在确认火灾后能够切换到消防应急广播状态的功能。
8.12.4 装置及储运设施多已采用 DCS 控制,且伴随着石油化工装置的大型化,中央控制室距离所控制的装置及储运设施越来越远,现场值班的人员很少,为发现火灾时能及时报警,要求在甲乙类装置区四周道路边、罐区四周道路边等场所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8.12.5 在罐区浮顶罐的密封圈处推荐设置无电型的线型光纤光栅感温火灾探测器或其他类型的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既可以监视密封圈处的温度值又可设定超温火灾报警,该类型的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目前在石油化工企业已取得了较好的应用业绩。
储罐上的光纤型感温探测器应设置在储罐浮顶的二次密封圈处。当采用光纤光栅型感温探测器时,光栅探测器的间距不应大于3m。储罐的光纤感温探测器应根据消防灭火系统的要求进行报警分区,每台储罐至少应设置一个报警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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