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厂际管道规划
4.5.1 厂际管道应根据项目的总体规划,结合沿线的居民区、村庄、公共福利设施、工厂、交通、电力、水利等建设的现状与规划,以及沿线地区的地形、地貌、地质、地震等自然条件,通过综合分析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线路走向。
4.5.2 厂际管道不应穿越村庄、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并应远离人员集中的建筑物和明火设施。
4.5.3 厂际管道不宜穿越与其无关的工厂。
4.5.4 厂际管道与公路、铁路、市政重力流管道和暗沟(渠)交叉或相邻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厂际管道应减少与公路、铁路、市政重力流管道和暗沟(渠)的交叉;
2、埋地厂际管道与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交叉敷设时,厂际管道应布置在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的下方,厂际管道与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0.5m;埋地敷厂际管道与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平行敷设时,厂际管道与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的净距不应小于5m;
3、架空厂际管道与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平行敷设时,厂际管道与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的净距不应小于8m;
4、厂际管道与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沿道路敷设时,宜分别布置在道路两侧;
5、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介质流入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的措施。
4.5.5 厂际管道沿江、河、湖、海岸边敷设时,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水域的措施。
4.5.6 厂际管道应避开滑坡、崩塌、沉陷、泥石流等不良的工程地质区。当受条件限制必需通过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并选择合适的位置,缩短通过距离。
4.5.7 厂际管道宜沿厂外公路敷设,可依托厂外公路进行巡检,不能依托时,宜沿架空敷设的厂际管道设置巡检道路。
4.5.8厂际管道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5.8的规定。
4.5.2 厂际管道不应穿越村庄、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并应远离人员集中的建筑物和明火设施。
4.5.3 厂际管道不宜穿越与其无关的工厂。
4.5.4 厂际管道与公路、铁路、市政重力流管道和暗沟(渠)交叉或相邻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厂际管道应减少与公路、铁路、市政重力流管道和暗沟(渠)的交叉;
2、埋地厂际管道与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交叉敷设时,厂际管道应布置在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的下方,厂际管道与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0.5m;埋地敷厂际管道与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平行敷设时,厂际管道与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的净距不应小于5m;
3、架空厂际管道与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平行敷设时,厂际管道与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的净距不应小于8m;
4、厂际管道与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沿道路敷设时,宜分别布置在道路两侧;
5、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介质流入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的措施。
4.5.5 厂际管道沿江、河、湖、海岸边敷设时,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水域的措施。
4.5.6 厂际管道应避开滑坡、崩塌、沉陷、泥石流等不良的工程地质区。当受条件限制必需通过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并选择合适的位置,缩短通过距离。
4.5.7 厂际管道宜沿厂外公路敷设,可依托厂外公路进行巡检,不能依托时,宜沿架空敷设的厂际管道设置巡检道路。
4.5.8厂际管道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5.8的规定。
表4.5.8 厂际管道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相邻设施 | 防火间距(m) | ||||
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管道(管道中心) | 液化烃管道(管道中心) | ||||
埋地敷设 | 地上架空 | 埋地敷设 | 地上架空 | ||
居民区、村庄、公共福利设施 | 15 | 25 | 30 | 40 | |
相邻工厂(围墙或用地边界) | 10 | 20 | 20 | 30 | |
厂外铁路线 |
国家铁路线 | 25 | 50 | 25 | 50 |
企业铁路线 | 15 | 25 | 15 | 25 | |
厂外公路 |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 | 10 | 20 | 10 | 20 |
其他公路 | 7 | 10 | 7 | 10 | |
架空电力、通信线路(中心线) | 5 | 1倍杆高 | 5 | 1倍杆高 | |
通航江、河、海岸边 | 10 | 15 | 10 | 15 | |
注:1 厂际管道与桥梁的安全距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GB50423、《油气输送管道跨越工程设计规范》GB50459执行; 2 厂际管道与机场、军事设施、重点文物等的安全距离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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