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厂际管道规划


4.5.1 厂际管道应根据项目的总体规划,结合沿线的居民区、村庄、公共福利设施、工厂、交通、电力、水利等建设的现状与规划,以及沿线地区的地形、地貌、地质、地震等自然条件,通过综合分析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线路走向。
4.5.2 厂际管道不应穿越村庄、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并应远离人员集中的建筑物和明火设施。
4.5.3 厂际管道不宜穿越与其无关的工厂。
4.5.4  厂际管道与公路、铁路、市政重力流管道和暗沟(渠)交叉或相邻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厂际管道应减少与公路、铁路、市政重力流管道和暗沟(渠)的交叉;
    2、埋地厂际管道与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交叉敷设时,厂际管道应布置在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的下方,厂际管道与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0.5m;埋地敷厂际管道与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平行敷设时,厂际管道与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的净距不应小于5m
    3、架空厂际管道与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平行敷设时,厂际管道与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的净距不应小于8m
    4、厂际管道与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沿道路敷设时,宜分别布置在道路两侧;
    5、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介质流入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的措施。
4.5.5  厂际管道沿江、河、湖、海岸边敷设时,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水域的措施。
4.5.6  厂际管道应避开滑坡、崩塌、沉陷、泥石流等不良的工程地质区。当受条件限制必需通过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并选择合适的位置,缩短通过距离。
4.5.7  厂际管道宜沿厂外公路敷设,可依托厂外公路进行巡检,不能依托时,宜沿架空敷设的厂际管道设置巡检道路。
4.5.8厂际管道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5.8的规定

表4.5.8  厂际管道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相邻设施 防火间距(m
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管道(管道中心) 液化烃管道(管道中心)
埋地敷设 地上架空 埋地敷设 地上架空
居民区、村庄、公共福利设施 15 25 30 40
相邻工厂(围墙或用地边界) 10 20 20 30
 
厂外铁路线
国家铁路线 25 50 25 50
企业铁路线 15 25 15 25
厂外公路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 10 20 10 20
其他公路 7 10 7 10
架空电力、通信线路(中心线) 5 1倍杆高 5 1倍杆高
通航江、河、海岸边 10 15 10 15
注:厂际管道与桥梁的安全距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GB50423、《油气输送管道跨越工程设计规范》GB50459执行;
       2 厂际管道与机场、军事设施、重点文物等的安全距离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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