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工厂总平面布置
4.2.1 工厂总平面应根据工厂的生产流程及各组成部分的生产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按功能分区集中布置。
4.2.2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或全厂性污水处理场等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2.3 全厂性办公楼、中央控制室、中央化验室、总变电所等重要设施应布置在相对高处。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应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但受条件限制或有工艺要求时,可燃液体原料储罐可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的阶梯上,但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措施。
4.2.4 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宜紧靠排洪沟布置。
4.2.5 空分站应布置在空气清洁地段,并宜位于散发乙炔及其他可燃气体、粉尘等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4.2.5A 中央控制室宜布置在行政管理区。
4.2.6 全厂性的高架火炬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2.6A 2座及2座以上的高架火炬宜集中布置在同一个区域。火炬高度和火炬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确保事故放空时辐射热不影响相邻火炬的检修和运行。
4.2.7 汽车装卸设施、液化烃灌装站及各类物品仓库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的设施应布置在厂区边缘或厂区外,并宜设围墙独立成区。
4.2.8 罐区泡沫站应布置在罐组防火堤外的非防爆区,与可燃液体罐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0m。
4.2.8A 事故水池和雨水监测池宜布置在厂区边缘的较低处,可与污水处理场集中布置。事故水池距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距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
4.2.8B 区域性含油污水提升设施应布置在装置及单元外,距离明火地点、重要设施及工艺装置内的变配电、机柜间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距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
4.2.9 采用架空电力线路进出厂区的总变电所应布置在厂区边缘。
4.2.10消防站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站的服务范围应按行车路程计,行车路程不宜大于2.5km,并且接火警后消防车到达火场的时间不宜超过5min。对丁、戊类的局部场所,消防站的服务范围可加大到4km;
2. 应便于消防车迅速通往工艺装置区和罐区;
3. 宜避开工厂主要人流道路;
4. 宜远离噪声场所;
5. 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4.2.11厂区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区不应种植含油脂较多的树木,宜选择含水分较多的树种;
2. 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罐组与周围消防车道之间不宜种植绿篱或茂密的灌木丛;
3. 在可燃液体罐组防火堤内可种植生长高度不超过15cm、含水分多的四季常青的草皮;
4. 液化烃罐组防火堤内严禁绿化;
5. 厂区的绿化不应妨碍消防操作。
4.2.12 石油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4.2.12的规定。工艺装置或设施(罐组除外)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最近的设备、建筑物确定,其防火间距起止点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安全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2规定。
4.2.2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或全厂性污水处理场等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2.3 全厂性办公楼、中央控制室、中央化验室、总变电所等重要设施应布置在相对高处。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应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但受条件限制或有工艺要求时,可燃液体原料储罐可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的阶梯上,但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措施。
4.2.4 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宜紧靠排洪沟布置。
4.2.5 空分站应布置在空气清洁地段,并宜位于散发乙炔及其他可燃气体、粉尘等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4.2.5A 中央控制室宜布置在行政管理区。
4.2.6 全厂性的高架火炬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2.6A 2座及2座以上的高架火炬宜集中布置在同一个区域。火炬高度和火炬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确保事故放空时辐射热不影响相邻火炬的检修和运行。
4.2.7 汽车装卸设施、液化烃灌装站及各类物品仓库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的设施应布置在厂区边缘或厂区外,并宜设围墙独立成区。
4.2.8 罐区泡沫站应布置在罐组防火堤外的非防爆区,与可燃液体罐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0m。
4.2.8A 事故水池和雨水监测池宜布置在厂区边缘的较低处,可与污水处理场集中布置。事故水池距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距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
4.2.8B 区域性含油污水提升设施应布置在装置及单元外,距离明火地点、重要设施及工艺装置内的变配电、机柜间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距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
4.2.9 采用架空电力线路进出厂区的总变电所应布置在厂区边缘。
4.2.10消防站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站的服务范围应按行车路程计,行车路程不宜大于2.5km,并且接火警后消防车到达火场的时间不宜超过5min。对丁、戊类的局部场所,消防站的服务范围可加大到4km;
2. 应便于消防车迅速通往工艺装置区和罐区;
3. 宜避开工厂主要人流道路;
4. 宜远离噪声场所;
5. 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4.2.11厂区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区不应种植含油脂较多的树木,宜选择含水分较多的树种;
2. 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罐组与周围消防车道之间不宜种植绿篱或茂密的灌木丛;
3. 在可燃液体罐组防火堤内可种植生长高度不超过15cm、含水分多的四季常青的草皮;
4. 液化烃罐组防火堤内严禁绿化;
5. 厂区的绿化不应妨碍消防操作。
4.2.12 石油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4.2.12的规定。工艺装置或设施(罐组除外)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最近的设备、建筑物确定,其防火间距起止点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安全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2规定。
注:1. 分子适用于石油化工装置,分母适用于炼油装置;
2. 工艺装置或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设施与工艺装置明火加热炉的防火间距应按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确定;
3. 工厂消防站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区域性重要设施与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
4.与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可按与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减少50%(火炬除外)。但散发火花地点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
5. 罐组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按相邻最大罐容积确定;埋地储罐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减少50%(火炬除外)。当固定顶可燃液体罐采用氮气密封时,其与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浮顶、内浮顶罐处理;丙B类固定顶罐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丙A类固定顶罐减少25%(火炬除外);
6. 单罐容积等于或小于1000m3,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大于50000m3,应增加25%(火炬除外);
7. 丙类液体,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当甲B、乙类液体铁路装卸采用全密闭装卸时,装卸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减少25%,但不应小于10m(火炬除外);
8. 本项包括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实瓶库。乙、丙类物品库(棚)和堆场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丙类可燃固体堆场可减少50%(火炬除外);
9. 丙类泵(房),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但当地上可燃液体储罐单罐容积大于500m3时,不应小于10m;地上可燃液体储罐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0m3时,不应小于8m;
10. 污油泵的防火间距可按隔油池的防火间距减少25%(火炬除外);其他设备或构筑物防火间距不限;
11. 铁路走行线和原料产品运输道路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括号内的数字用于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
12. 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
2. 工艺装置或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设施与工艺装置明火加热炉的防火间距应按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确定;
3. 工厂消防站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区域性重要设施与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
4.与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可按与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减少50%(火炬除外)。但散发火花地点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
5. 罐组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按相邻最大罐容积确定;埋地储罐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减少50%(火炬除外)。当固定顶可燃液体罐采用氮气密封时,其与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浮顶、内浮顶罐处理;丙B类固定顶罐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丙A类固定顶罐减少25%(火炬除外);
6. 单罐容积等于或小于1000m3,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大于50000m3,应增加25%(火炬除外);
7. 丙类液体,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当甲B、乙类液体铁路装卸采用全密闭装卸时,装卸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减少25%,但不应小于10m(火炬除外);
8. 本项包括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实瓶库。乙、丙类物品库(棚)和堆场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丙类可燃固体堆场可减少50%(火炬除外);
9. 丙类泵(房),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但当地上可燃液体储罐单罐容积大于500m3时,不应小于10m;地上可燃液体储罐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0m3时,不应小于8m;
10. 污油泵的防火间距可按隔油池的防火间距减少25%(火炬除外);其他设备或构筑物防火间距不限;
11. 铁路走行线和原料产品运输道路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括号内的数字用于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
12. 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
条文说明
4.2 工厂总平面布置
4.2.1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特点:
1 工厂的原料、成品或半成品大多是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
2 生产大多是在高温、高压条件下进行的,可燃物质可能泄漏的几率高,火灾危险 性较大。
3 工艺装置和全厂储运设施占地面积较大,可燃气体散发较多,是全厂防火的重点; 水、电、蒸气、压缩空气等公用设施,需靠近工艺装置布置;工厂管理是全厂生产指挥中心,人员集中,要求安全、环保等。
根据上述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特点,为了安全生产,满足各类设施的不同要求,防止或减少火灾的发生及相互间的影响,在总平面布置时,应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将上述工艺装置、各类设施等划分为不同的功能区,既有利于安全防火,也便于操作和管理。
4.2.3在山丘地区建厂,由于地形起伏较大,为减少土石方工程量,厂区大多采用阶梯式竖向布置。若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则可能泄漏的可燃气体或液体若漫流到下一个阶梯,易发生火灾事故。因此,储存液化烃或可燃液体的储罐应尽量布置在较低的阶梯上。如因受地形限制或有工艺要求时,可燃液体原料罐也可布置在比受油装置高的阶梯上,但为了确保安全,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措施。如:阶梯上的可燃液体原料罐组可设钢筋混凝土防火堤或土堤;防火堤内有效容积不小于一台最大储罐的容量;罐区周围可采用路堤式道路等措施。
4.2.4若将液化烃或可燃液体储罐紧靠排洪沟布置,储罐一旦泄漏,泄漏的可燃气体或液体易进入排洪沟;而排洪沟顺厂区延伸,难免会因明火或火花落入沟内,引起火灾。因此,规定对储存大量液化烃或可燃液体的储罐不宜紧靠排洪沟布置。
4.2.5 空分站要求吸入的空气应洁净,若空气中含有乙炔及其他可燃气体等,一旦被吸入空分装置,则有可能引起设备爆炸等事故。如1997年我国某石油化工企业空分站因吸 入甲烷等可燃气体,引起主蒸发器发生粉碎性爆炸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要求将空分站布置在不受上述气体污染的地段,若确有困难,也可将吸风口用管道延伸到空气较清洁的地段。
4.2.6全厂性高架火炬在事故排放时可能产生“火雨”,且在燃烧过程中,还会产生大量的热、烟雾、噪声和有害气体等。尤其在风的作用下,如吹向生产区,对生产区的安全有很大威胁。为了安全生产,故规定全厂性高架火炬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2.7汽车装卸设施、液化烃灌装站和全厂性仓库等,由于汽车来往频繁,汽车排气管可能喷出火花,若穿行生产区极不安全;而且,随车人员大多是外单位的,情况比较复杂。为了厂区的安全与防火,上述设施应靠厂区边缘布置,设围墙与厂区隔开,并设独立出入口直接对外,或远离厂区独立设置。
4.2.8泡沫站应布置在非防爆区,为避免罐区发生火灾产生的辐射热使泡沫站失去消防作用,并与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相协调,规定“与可燃液体罐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0m。”
4.2.9由厂外引入的架空电力线路的电压一般在35kV以上,若架空伸入厂区,一是需留有高压走廊,占地面积大,二是一旦发生火灾损坏高压架空电力线,影响全厂生产。若采用埋地敷设,技术比较复杂也不经济。为了既有利于安全防火,又比较经济合理,故规定总变电所应布置在厂区边缘,但宜尽量靠近负荷中心。距负荷中心过远,由总变电所向各用电设施引线过多过长也不经济。
4.2.10 消防站服务半径以行车距离和行车时间表示,对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的丁、戊类火灾危险性较小的场所则放宽要求,以便区别对待。行车车速按每小时30km考虑,5min的行车距离即为2.5km。当前我国石油化工厂主要依靠移动消防设备扑救火灾,故要求消防车的行车时间比较严格,若主要依靠固定消防设施灭火,行车时间可适当放宽。故执行本条时,尚应考虑固定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为使消防站能满足迅速、安全、及时扑救火灾的要求,故对消防站的位置做出具体规定。
4.2.11绿化是工厂的重要组成部分,合理的绿化设计既可美化环境,改善小气候,又可防止火灾蔓延,减少空气污染。但绿化设计必须紧密结合各功能区的生产特点,在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区,应选择含水分较多的树种,以利防火。如某厂在道路一侧的油罐起火,道路另一侧的油罐未加水喷淋冷却保护,只因有行道树隔离,仅树被大火烤黄烤焦但未起火,油罐未受威胁。可见绿化的防火作用。假如行道树是含油脂较多的针叶树等,其效果就会完全相反,不仅不能起隔离保护作用,甚至会引燃树木而扩大火势。因此,选择有利防火的树种是非常重要的。但在人员集中的生产管理区,进行绿化设计则以美化环境、净化空气为主。
在绿化布置形式上还应注意,在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等周围地段,不得种植绿篱或茂密的连续式的绿化带,以免可燃气体积聚,且不利于消防。
可燃液体罐组内植草皮是南方某些厂多年实践经验的结果,由于罐组内植草皮,有利于降低环境温度,减少可燃液体挥发损失,有利于防火。但生长高度不得超过15cm,而且应能保持四季常绿,否则,冬季枯黄反而对防火不利。
为避免泄漏的气体就地积聚,液化烃罐组内严禁任何绿化。否则,不利于泄漏的可燃气体扩散,一旦遇明火引燃,危及储罐安全。
4.2.12
1 制定防火间距的原则和依据:
1)防止或减少火灾的发生及发生火灾时工艺装置或设施间的相互影响。参考国外有关火灾爆炸危险范围的规定,将可燃液体敞口设备的危险范围定为22.5m,密闭设备定为15m。
2)辐射热影响范围。根据天津消防研究所有关油罐灭火实验资料:5000m3油罐火灾,距罐壁D(22.86m)、距地面H(13.63m)的测点,辐射热强度最大值为4.92kW/m2,平均值为3.21 kW/m2;100m3油罐火灾,距罐壁D(5.42m)、距地面H(5.51m)的测点,辐射热强度最大值为12.79 kW/m2,平均值为8.28 kW/m2。
3)火灾几率及其影响范围。根据1954~1984年炼油厂较大火灾事例的统计分析,各类设施的火灾比例:工艺装置为69%、储罐为10%、铁路装卸站台为5%、隔油池为3%、其他为13%。其中火灾比例较大的装置火灾影响范围约10m。1996~2002年石油化工企业较大火灾事例的统计分析,各类设施的火灾比例:工艺装置为66%、储罐为19%、铁路装卸站台为7%、隔油池为3%、其他为5%。国外调研装置火灾影响范围约50ft(15m)。
4)重要设施重点保护。对发生火灾可能造成全厂停产或重大人身伤亡的设施, 均应重点保护,即使该设施火灾危险性较小,也需远离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以确保其安全。在本次修订中,为了突出对人员的保护,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将重要设施分为两类。发生火灾时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设施为第一类重要设施,制定了更大的防火间距。如:全厂性办公楼、中央控制室、化验室、消防站、电信站等;发生火灾时影响全厂生产的设施为第二类重要设施,也制定了较大的防火间距。如:全厂性锅炉房和自备电站、变电所、空压站、空分站、消防水泵房、新鲜水加压泵房、循环水场冷却塔等。
5)减少对厂外公共环境的影响。国外石油化工企业非常重视在事故状态下对社会公共环境的影响,厂内危险设备距厂区围墙(边界)的间距一般较大,将火灾事故状态下一定强度的辐射热控制在厂区围墙内。在本次修订中,适当加大了厂内危险设备与厂区围墙的间距,可以使爆炸危险区范围控制在厂区围墙内,并将厂内的火灾影响范围有效控制在厂区围墙内;同时也可降低厂外明火及火花对厂内危险设备的威胁。
6)消防能力及水平。石油化工企业在长期生产实践过程中,总结了丰富的消防 经验,扑救工艺装置火灾有得力措施,尤其是油罐消防技术比较成熟,消防设备也更加先进,在设计上也提高了企业的整体消防能力和水平。防火间距的制定结合目前的消防能力和水平,并为扑救火灾创造条件。
7)扑救火灾的难易程度。一般情况下,油罐的火灾、工艺装置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扑救较困难,其他设施的火灾比较容易扑救。
8)节约用地。在满足防火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工程占地。
9)与国际接轨。在结合我国国情、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基础上,参考国外有关 标准,吸取先进技术和成功经验。
2 制定防火间距的基本方法。组成石油化工企业的设施种类繁多,各有其特点,因此,在制定防火间距时,首先对主要设施(如工艺装置、储罐、明火及重要设施)之间进行分析研究,确定其防火间距,然后以此为基础对其他设施进行对照,再综合分析比较,逐一制定防火间距。其中,对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本规范未作规定的均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执行。
3 执行本规范表4.2.12时,需注意以下问题:
1)工厂内工艺装置、设施之间防火间距按此表执行,工艺装置或设施内防火间距不按此表执行。
2)工艺装置、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无论相互间有无围墙,均以装置或设施相邻最近的设备或建筑物作为起止点(装置储罐组以防火堤中心线作为起止点)。防火间距起止点的规定见本规范附录A。
3)工艺装置的防火间距:①工艺装置均以装置或装置内生产单元的火灾危险性确定与相邻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②炼油装置以装置的火灾危险性确定与相邻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但对于联合装置应以联合装置内各装置的火灾危险性确定与相邻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联合装置内重要的设施(如:控制室、变配电所、办公楼等)均比照甲类火灾危险性装置确定与相邻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当两套装置的控制室、变配电所、办公室相邻布置时,其防火间距可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焦化装置的焦炭池和硫磺回收装置的硫磺仓库可按丙类装置确定与相邻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③石油化工装置以装置内生产单元的火灾危险性确定与相邻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装置内重要的设施(如:控制室、变配电所、办公楼等)均比照甲类火灾危险性单元确定与相邻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当两套装置的控制室、变配电所、办公室相邻布置时,其防火间距可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4)与可燃气体、液化烃或可燃液体罐组的防火间距,均以相邻最大容积的单罐确定。因罐组内火灾的影响范围取决于单罐容积的大小,大罐影响范围大,小罐影响范围小。国外标准也以单罐为准。含可燃液体的酸性水罐、废碱液等储罐,与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按其所含可燃液体的最大量确定。
5)与码头装卸设施的防火间距,均以相邻最近的装卸油臂或油轮停靠的泊位确定。
6)与液化烃或可燃液体铁路装卸设施的防火间距,均以相邻最近的铁路装卸线 (中心线)、泵房或零位罐等确定。
7)与液化烃或可燃液体汽车装卸台的防火间距无论相互间有无围墙,均以相邻最近的装卸鹤管、泵房或计量罐等确定。
8)与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即使火炬筒附近设有分液罐等,均以火炬筒中心确定。火炬之间的防火间距要保证辐射热不影响相邻火炬的检修和运行,同时考虑风向、火焰长度等因素,其他要求详见第4.1.9条条文说明。
9)与污水处理场的防火间距,指与污水处理场内隔油池、污油罐的防火间距,与污水处理场内其他设备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见表4.2.12注10、注2。
10)当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相邻布置时,石油化工企业内的设施与厂区围墙(同类企业相邻侧)的间距,满足消防操作、检修、管线敷设等要求即可。
11)对于石油化工企业内已建装置或设施改扩建工程,已建装置或设施与厂区围墙的间距不能满足本规范要求时,可结合历史原因及周边现状考虑。
12)消防站作为消防的重要设施必须考虑自身人员和设备的安全。消防站内24h 有人值班,与一些重大危险区域应保持一定的安全间距,故规定与甲类装置的防火间距不小于50m。
4 可燃液体储罐采用氮气密封,既能防止油气与空气接触,又能避免油气向外扩散,对安全防火有利,其效果类似浮顶罐。
可燃液体采用密闭装卸,设油气密闭回收系统,可防止或减少油气就地散发,极大地减少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5 当为本石油化工企业设置的输油首末站布置在石油化工企业厂区内时,执行石油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
6 工艺装置或装置内单元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表5~表7。
4.2.1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特点:
1 工厂的原料、成品或半成品大多是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
2 生产大多是在高温、高压条件下进行的,可燃物质可能泄漏的几率高,火灾危险 性较大。
3 工艺装置和全厂储运设施占地面积较大,可燃气体散发较多,是全厂防火的重点; 水、电、蒸气、压缩空气等公用设施,需靠近工艺装置布置;工厂管理是全厂生产指挥中心,人员集中,要求安全、环保等。
根据上述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特点,为了安全生产,满足各类设施的不同要求,防止或减少火灾的发生及相互间的影响,在总平面布置时,应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将上述工艺装置、各类设施等划分为不同的功能区,既有利于安全防火,也便于操作和管理。
4.2.3在山丘地区建厂,由于地形起伏较大,为减少土石方工程量,厂区大多采用阶梯式竖向布置。若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则可能泄漏的可燃气体或液体若漫流到下一个阶梯,易发生火灾事故。因此,储存液化烃或可燃液体的储罐应尽量布置在较低的阶梯上。如因受地形限制或有工艺要求时,可燃液体原料罐也可布置在比受油装置高的阶梯上,但为了确保安全,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措施。如:阶梯上的可燃液体原料罐组可设钢筋混凝土防火堤或土堤;防火堤内有效容积不小于一台最大储罐的容量;罐区周围可采用路堤式道路等措施。
4.2.4若将液化烃或可燃液体储罐紧靠排洪沟布置,储罐一旦泄漏,泄漏的可燃气体或液体易进入排洪沟;而排洪沟顺厂区延伸,难免会因明火或火花落入沟内,引起火灾。因此,规定对储存大量液化烃或可燃液体的储罐不宜紧靠排洪沟布置。
4.2.5 空分站要求吸入的空气应洁净,若空气中含有乙炔及其他可燃气体等,一旦被吸入空分装置,则有可能引起设备爆炸等事故。如1997年我国某石油化工企业空分站因吸 入甲烷等可燃气体,引起主蒸发器发生粉碎性爆炸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要求将空分站布置在不受上述气体污染的地段,若确有困难,也可将吸风口用管道延伸到空气较清洁的地段。
4.2.6全厂性高架火炬在事故排放时可能产生“火雨”,且在燃烧过程中,还会产生大量的热、烟雾、噪声和有害气体等。尤其在风的作用下,如吹向生产区,对生产区的安全有很大威胁。为了安全生产,故规定全厂性高架火炬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2.7汽车装卸设施、液化烃灌装站和全厂性仓库等,由于汽车来往频繁,汽车排气管可能喷出火花,若穿行生产区极不安全;而且,随车人员大多是外单位的,情况比较复杂。为了厂区的安全与防火,上述设施应靠厂区边缘布置,设围墙与厂区隔开,并设独立出入口直接对外,或远离厂区独立设置。
4.2.8泡沫站应布置在非防爆区,为避免罐区发生火灾产生的辐射热使泡沫站失去消防作用,并与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相协调,规定“与可燃液体罐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0m。”
4.2.9由厂外引入的架空电力线路的电压一般在35kV以上,若架空伸入厂区,一是需留有高压走廊,占地面积大,二是一旦发生火灾损坏高压架空电力线,影响全厂生产。若采用埋地敷设,技术比较复杂也不经济。为了既有利于安全防火,又比较经济合理,故规定总变电所应布置在厂区边缘,但宜尽量靠近负荷中心。距负荷中心过远,由总变电所向各用电设施引线过多过长也不经济。
4.2.10 消防站服务半径以行车距离和行车时间表示,对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的丁、戊类火灾危险性较小的场所则放宽要求,以便区别对待。行车车速按每小时30km考虑,5min的行车距离即为2.5km。当前我国石油化工厂主要依靠移动消防设备扑救火灾,故要求消防车的行车时间比较严格,若主要依靠固定消防设施灭火,行车时间可适当放宽。故执行本条时,尚应考虑固定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为使消防站能满足迅速、安全、及时扑救火灾的要求,故对消防站的位置做出具体规定。
4.2.11绿化是工厂的重要组成部分,合理的绿化设计既可美化环境,改善小气候,又可防止火灾蔓延,减少空气污染。但绿化设计必须紧密结合各功能区的生产特点,在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区,应选择含水分较多的树种,以利防火。如某厂在道路一侧的油罐起火,道路另一侧的油罐未加水喷淋冷却保护,只因有行道树隔离,仅树被大火烤黄烤焦但未起火,油罐未受威胁。可见绿化的防火作用。假如行道树是含油脂较多的针叶树等,其效果就会完全相反,不仅不能起隔离保护作用,甚至会引燃树木而扩大火势。因此,选择有利防火的树种是非常重要的。但在人员集中的生产管理区,进行绿化设计则以美化环境、净化空气为主。
在绿化布置形式上还应注意,在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等周围地段,不得种植绿篱或茂密的连续式的绿化带,以免可燃气体积聚,且不利于消防。
可燃液体罐组内植草皮是南方某些厂多年实践经验的结果,由于罐组内植草皮,有利于降低环境温度,减少可燃液体挥发损失,有利于防火。但生长高度不得超过15cm,而且应能保持四季常绿,否则,冬季枯黄反而对防火不利。
为避免泄漏的气体就地积聚,液化烃罐组内严禁任何绿化。否则,不利于泄漏的可燃气体扩散,一旦遇明火引燃,危及储罐安全。
4.2.12
1 制定防火间距的原则和依据:
1)防止或减少火灾的发生及发生火灾时工艺装置或设施间的相互影响。参考国外有关火灾爆炸危险范围的规定,将可燃液体敞口设备的危险范围定为22.5m,密闭设备定为15m。
2)辐射热影响范围。根据天津消防研究所有关油罐灭火实验资料:5000m3油罐火灾,距罐壁D(22.86m)、距地面H(13.63m)的测点,辐射热强度最大值为4.92kW/m2,平均值为3.21 kW/m2;100m3油罐火灾,距罐壁D(5.42m)、距地面H(5.51m)的测点,辐射热强度最大值为12.79 kW/m2,平均值为8.28 kW/m2。
3)火灾几率及其影响范围。根据1954~1984年炼油厂较大火灾事例的统计分析,各类设施的火灾比例:工艺装置为69%、储罐为10%、铁路装卸站台为5%、隔油池为3%、其他为13%。其中火灾比例较大的装置火灾影响范围约10m。1996~2002年石油化工企业较大火灾事例的统计分析,各类设施的火灾比例:工艺装置为66%、储罐为19%、铁路装卸站台为7%、隔油池为3%、其他为5%。国外调研装置火灾影响范围约50ft(15m)。
4)重要设施重点保护。对发生火灾可能造成全厂停产或重大人身伤亡的设施, 均应重点保护,即使该设施火灾危险性较小,也需远离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以确保其安全。在本次修订中,为了突出对人员的保护,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将重要设施分为两类。发生火灾时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设施为第一类重要设施,制定了更大的防火间距。如:全厂性办公楼、中央控制室、化验室、消防站、电信站等;发生火灾时影响全厂生产的设施为第二类重要设施,也制定了较大的防火间距。如:全厂性锅炉房和自备电站、变电所、空压站、空分站、消防水泵房、新鲜水加压泵房、循环水场冷却塔等。
5)减少对厂外公共环境的影响。国外石油化工企业非常重视在事故状态下对社会公共环境的影响,厂内危险设备距厂区围墙(边界)的间距一般较大,将火灾事故状态下一定强度的辐射热控制在厂区围墙内。在本次修订中,适当加大了厂内危险设备与厂区围墙的间距,可以使爆炸危险区范围控制在厂区围墙内,并将厂内的火灾影响范围有效控制在厂区围墙内;同时也可降低厂外明火及火花对厂内危险设备的威胁。
6)消防能力及水平。石油化工企业在长期生产实践过程中,总结了丰富的消防 经验,扑救工艺装置火灾有得力措施,尤其是油罐消防技术比较成熟,消防设备也更加先进,在设计上也提高了企业的整体消防能力和水平。防火间距的制定结合目前的消防能力和水平,并为扑救火灾创造条件。
7)扑救火灾的难易程度。一般情况下,油罐的火灾、工艺装置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扑救较困难,其他设施的火灾比较容易扑救。
8)节约用地。在满足防火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工程占地。
9)与国际接轨。在结合我国国情、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基础上,参考国外有关 标准,吸取先进技术和成功经验。
2 制定防火间距的基本方法。组成石油化工企业的设施种类繁多,各有其特点,因此,在制定防火间距时,首先对主要设施(如工艺装置、储罐、明火及重要设施)之间进行分析研究,确定其防火间距,然后以此为基础对其他设施进行对照,再综合分析比较,逐一制定防火间距。其中,对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本规范未作规定的均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执行。
3 执行本规范表4.2.12时,需注意以下问题:
1)工厂内工艺装置、设施之间防火间距按此表执行,工艺装置或设施内防火间距不按此表执行。
2)工艺装置、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无论相互间有无围墙,均以装置或设施相邻最近的设备或建筑物作为起止点(装置储罐组以防火堤中心线作为起止点)。防火间距起止点的规定见本规范附录A。
3)工艺装置的防火间距:①工艺装置均以装置或装置内生产单元的火灾危险性确定与相邻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②炼油装置以装置的火灾危险性确定与相邻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但对于联合装置应以联合装置内各装置的火灾危险性确定与相邻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联合装置内重要的设施(如:控制室、变配电所、办公楼等)均比照甲类火灾危险性装置确定与相邻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当两套装置的控制室、变配电所、办公室相邻布置时,其防火间距可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焦化装置的焦炭池和硫磺回收装置的硫磺仓库可按丙类装置确定与相邻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③石油化工装置以装置内生产单元的火灾危险性确定与相邻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装置内重要的设施(如:控制室、变配电所、办公楼等)均比照甲类火灾危险性单元确定与相邻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当两套装置的控制室、变配电所、办公室相邻布置时,其防火间距可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4)与可燃气体、液化烃或可燃液体罐组的防火间距,均以相邻最大容积的单罐确定。因罐组内火灾的影响范围取决于单罐容积的大小,大罐影响范围大,小罐影响范围小。国外标准也以单罐为准。含可燃液体的酸性水罐、废碱液等储罐,与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按其所含可燃液体的最大量确定。
5)与码头装卸设施的防火间距,均以相邻最近的装卸油臂或油轮停靠的泊位确定。
6)与液化烃或可燃液体铁路装卸设施的防火间距,均以相邻最近的铁路装卸线 (中心线)、泵房或零位罐等确定。
7)与液化烃或可燃液体汽车装卸台的防火间距无论相互间有无围墙,均以相邻最近的装卸鹤管、泵房或计量罐等确定。
8)与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即使火炬筒附近设有分液罐等,均以火炬筒中心确定。火炬之间的防火间距要保证辐射热不影响相邻火炬的检修和运行,同时考虑风向、火焰长度等因素,其他要求详见第4.1.9条条文说明。
9)与污水处理场的防火间距,指与污水处理场内隔油池、污油罐的防火间距,与污水处理场内其他设备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见表4.2.12注10、注2。
10)当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相邻布置时,石油化工企业内的设施与厂区围墙(同类企业相邻侧)的间距,满足消防操作、检修、管线敷设等要求即可。
11)对于石油化工企业内已建装置或设施改扩建工程,已建装置或设施与厂区围墙的间距不能满足本规范要求时,可结合历史原因及周边现状考虑。
12)消防站作为消防的重要设施必须考虑自身人员和设备的安全。消防站内24h 有人值班,与一些重大危险区域应保持一定的安全间距,故规定与甲类装置的防火间距不小于50m。
4 可燃液体储罐采用氮气密封,既能防止油气与空气接触,又能避免油气向外扩散,对安全防火有利,其效果类似浮顶罐。
可燃液体采用密闭装卸,设油气密闭回收系统,可防止或减少油气就地散发,极大地减少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5 当为本石油化工企业设置的输油首末站布置在石油化工企业厂区内时,执行石油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
6 工艺装置或装置内单元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表5~表7。
表5 工艺装置或装置内单元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炼油部分)
类别 | 装置(单元名称) |
甲 | 加氢裂化,加氢精制,制氢,催化重整,催化裂化,气体分馏,烷基化,叠合,丙烷脱沥青,气体脱硫,液化石油气硫醇氧化,液化石油气化学精制,喷雾蜡脱油,延迟焦化,常减压蒸馏,汽油再蒸馏,汽油电化学精制,酮苯脱蜡脱油,汽油硫醇氧化,减粘裂化,硫磺回收 |
乙 | 轻柴油电化学精制,酚精制,煤油电化学精制,煤油硫醇氧化,空气分离,煤油尿素脱蜡,煤油分子筛脱蜡,轻柴油分子筛脱蜡 |
丙 | 糠醛精制,润滑油和蜡的白土精制,蜡成型,石蜡氧化,沥青氧化 |
表6 工艺装置或装置内单元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石油化工部分)
类别 | 装置(单元)名称 |
Ⅰ基本有机化工原料及产品 | |
甲 | 管式炉(含卧式、立式,毫秒炉等各型炉)蒸汽裂解制乙烯、丙烯装置,裂解汽油加氢装置;芳烃抽提装置;对二甲苯装置;对二甲苯二甲酯装置;环氧乙烷装置;石脑油催化重整装置;制氢装置;环已烷装置;丙烯腈装置;苯乙烯装置;碳四抽提丁二烯装置;丁烯氧化脱氢制丁二烯装置;甲烷部分氧化制乙炔装置;乙烯直接法制乙醛装置;苯酚丙酮装置;乙烯氧化法制氯乙烯装置;乙烯直接水合法制乙醇装置;对苯二甲酸装置(精对苯二甲酸装置);合成甲醇装置;乙醛氧化制乙酸(醋酸)装置的乙醛储罐、乙醛氧化单元;环氧氯丙烷装置的丙烯储罐组和丙烯压缩、氯化、精馏、次氯酸化单元;羰基合成制丁醇装置的一氧化碳、氢气、丙烯储罐组和压缩、合成、蒸馏缩合、丁醛加氢单元;羰基合成制异辛醇装置的一氧化碳、氢气、丙烯储罐组和压缩、合成丁醛、缩合脱水、2-乙基己烯醛加氢单元;烷基苯装置的煤油加氢、分子筛脱蜡(正戊烷,异辛烷,对二甲苯脱附)、正构烷烃(C10~C13)催化脱氢、单烯烃(C10~C13)与苯用HF催化烷基化和苯、氢、脱附剂、液化石油气,轻质油等储运单元;双酚A装置的原料予制及回收、反应及脱水、反应物精制单元;MTBE装置;二甲醚装置;1-4丁烯二醇装置 |
乙 | 乙醛氧化制乙酸(醋酸)装置的乙酸精馏单元和乙酸、氧气储罐组;乙酸裂解制醋酐装置;环氧氯丙烷装置的中和环化单元、环氧氯丙烷储罐组;羰基合成制丁醇装置的蒸馏精制单元和丁醇储罐组;烷基苯装置的原料煤油、脱蜡煤油、轻蜡、燃料油储运单元;合成洗衣粉装置的烷基苯与SO3磺化单元;合成洗衣粉装置的硫磺储运单元;双酚A装置的造粒包装单元 |
丙 | 乙二醇装置的乙二醇蒸发脱水精制单元和乙二醇储罐组;羰基合成制异辛醇装置的异辛醇蒸馏精制单元和异辛醇储罐组;烷基苯装置的热油(联苯+联苯醚)系统、含HF物质中和处理系统单元;合成洗衣粉装置的烷基苯硫酸与苛性纳中和、烷基苯硫酸纳与添加剂(羰甲基纤维素、三聚磷酸纳等)合成单元 |
Ⅱ合成橡胶 | |
甲 | 丁苯橡胶和丁腈橡胶装置的单体、化学品储存、聚合、单体回收单元;乙丙橡胶、异戊橡胶和顺丁橡胶装置的单体、催化剂、化学品储存和配置、聚合,胶乳储存混合、凝聚、单体与溶剂回收单元;氯丁橡胶装置的乙炔催化合成乙烯基乙炔、催化加成或丁二烯氯化成氯丁二烯,聚合、胶乳储存混合、凝聚单元;丁基橡胶装置的丙烯乙烯冷却、聚合凝聚、溶剂回收单元 |
丙 | 丁苯橡胶和丁腈橡胶装置的化学品配制、胶乳混合、后处理(凝聚、干燥、包装)、储运单元;乙丙橡胶、顺丁橡胶、氯丁橡胶和异戊橡胶装置的后处理(脱水、干燥、包装)、储运单元;丁基橡胶装置的后处理单元 |
Ⅲ合成树酯及塑料 | |
甲 | 高压聚乙烯装置的乙烯储罐、乙烯压缩、催化剂配制、聚合、分离、造粒单元;气相法聚乙烯装置的烷基铝储运、原料精制、催化剂配制、聚合、脱气、尾气回收单元;液相法(淤浆法)聚乙烯装置的原料精制、烷基铝储运、催化剂配制、聚合、分离、干燥、溶剂回收单元;高压聚乙烯装置的乙烯储罐、乙烯压缩、催化剂配制、聚合、造粒单元;低密度聚乙烯装置的丁二烯、H2、丁基铝储运、净化、催化剂配制、聚合、溶剂回收单元;低压聚乙烯装置的乙烯、化学品储运、配料、聚合、醇解、过滤、溶剂回收单元;聚氯乙烯装置的氯乙烯储运、聚合单元;聚乙烯醇装置的乙炔、甲醇储运、配料、合成醋酸乙烯、聚合、精馏、回收单元;本体法连续制聚苯乙烯装置的通用型聚苯乙烯的乙苯储运、脱氢、配料、聚合、脱气及高抗冲聚苯乙烯的橡胶溶解配料、其余单元同通用型ABS塑料装置的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储运、预处理、配料、聚合、凝聚单元;SAN塑料装置的苯乙烯,丙烯腈储运、配料、聚合脱气、凝聚单元;聚丙烯装置的本体法连续聚合的丙烯储运、催化剂配制、聚合,闪蒸、干燥、单体精制与回收及溶剂法的丙烯储运、催化剂配制、聚合、醇解、洗涤、过滤、溶剂回收单元;聚甲醛装置;聚醚装置;聚苯硫醚装置;环氧树脂装置;酚醛树脂装置 |
乙 | 聚乙烯醇装置的醋酸储运单元 |
丙 |
高压聚乙烯装置的掺合、包装、储运单元 气相法聚乙烯装置的后处理(挤压造粒、料仓、包装)、储运单元 液相法(淤浆法)聚乙烯装置的后处理(挤压造粒、料仓、包装)、储运单元 聚氯乙烯装置的过滤、干燥、包装、储运单元 聚乙烯醇装置的干燥、包装、储运单元 聚丙烯装置的挤压造粒、料仓、包装单元 本体法连续制聚苯乙烯装置的造粒、包装、储运单元 ABS塑料和SAN塑料装置的干燥、造粒、料仓、包装、储运单元 聚苯乙烯装置的本体法连续聚合的造粒、料仓、包装、储运及溶剂法的干燥、掺和、包装、储运单元 |
Ⅳ合成氨及氨加工产品 | |
甲 |
合成氨装置的烃类蒸气转化或部分氧化法制合成气(N2+H2+CO)、脱硫、变换、脱CO2、铜洗、甲烷化、压缩、合成、原料烃类单元和煤气储罐组 硝酸铵装置的结晶或造粒、输送、包装、储运单元 |
乙 |
合成氨装置的氨冷冻、吸收单元和液氨储罐
合成尿素装置的氨储罐组和尿素合成、气提、分解、吸收、液氨泵、甲胺泵单元 硝酸装置 硝酸铵装置的中和、浓缩、氨储运单元 |
丙 | 合成尿素装置的蒸发、造粒、包装、储运单元 |
表7 工艺装置或装置内单元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石油化纤部分)
类别 | 装置(单元)名称 |
甲 | 涤纶装置(DMT法)的催化剂、助剂的储存、配制、对苯二甲酸二甲酯与乙二醇的酯交换、甲醇回收单元;锦纶装置(尼龙6)的环己烷氧化、环己醇与环己酮分馏、环己醇脱氢、己内酰胺用苯萃取精制、环己烷储运单元;尼纶装置(尼龙66)的环己烷储运、环己烷氧化、环己醇与环己酮氧化制己二酸、己二腈加氢制己胺单元;腈纶装置的丙烯腈、丙烯酸甲酯、醋酸乙烯、二甲胺、异丙醚、异丙醇储运和聚合单元;硫氰酸钠(NaSCN)回收的萃取单元,二甲基乙酰胺(DMAC)的制造单元;维尼纶装置的原料中间产品储罐组和乙炔或乙烯与乙酸催化合成乙酸乙烯、甲醇醇解生产聚乙烯醇、甲醇氧化生产甲醛、缩合为聚乙烯醇缩甲醛单元;聚酯装置的催化剂、助剂的储存、配制、己二腈加氢制己二胺单元 |
乙 |
锦纶装置(尼龙6)的环己酮肟化,贝克曼重排单元 尼纶装置(尼龙66)的己二酸氨化,脱水制己二腈单元 煤油、次氯酸钠库 |
丙 |
涤纶装置(DMT)的对苯二甲酸乙二酯缩聚、造粒、熔融、纺丝、长丝加工、料仓、中间库、成品库单元;涤纶装置(PTA法)的酯化、聚合单元;锦纶装置(尼龙6)的聚合、切片、料仓、熔融、纺丝、长丝加工、储运单元; 尼纶装置(尼龙66)的成盐(己二胺己二酸盐)、结晶、料仓、熔融、纺丝、长丝加工、包装、储运单元 腈纶装置的纺丝(NaSCN为溶剂除外)、后干燥、长丝加工、毛条、打包、储运单元 维尼纶装置的聚乙烯醇熔融抽丝、长丝加工、包装、储运单元 维纶装置的丝束干燥及干热拉伸、长丝加工、包装、储运单元 聚酯装置的酯化、缩聚、造粒、纺丝、长丝加工、料仓、中间库、成品库单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