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 厂内仓库


6.6.1 石油化工企业应设置独立的化学品和危险品库区。甲、乙、丙类物品仓库,距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见表4.2.12,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类物品仓库宜单独设置;当其储量小于5t时,可与乙、丙类物品仓库共用一座建筑物,但应设独立的防火分区;
   2. 乙、丙类产品的储量宜按装置2~15d的产量计算确定;
   3. 化学品应按其化学物理特性分类储存,当物料性质不允许同库储存时,应用实体墙隔开,并各设出入口;
   4. 仓库应通风良好;
   5. 对于可能产生爆炸性混合气体或在空气中能形成粉尘、纤维等爆炸性混合物的仓库内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需要时应设防水层。

6.6.2 单层丙类仓库跨度不应大于150m。每座尿素单层仓库的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2000m²每座合成纤维、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及塑料单层仓库的占地面积不应大于24000当企业设有消防站和专职消防队且仓库设有工业电视监视系统时,每座尿素单层仓库的占地面积可扩大至24000每座合成树脂及塑料单层仓库的占地面积可扩大至48000单层仓库的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合成纤维、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及塑料仓库不应大于6000 
   尿素散装仓库不应大于12000 ,尿素袋装仓库不应大于6000 
6.6.3 合成纤维、合成树脂及塑料等产品的高架仓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货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6.6.4 占地面积大于1000m²的丙类仓库应设置排烟设施,占地面积大于6000m²的丙类仓库宜采用自然排烟,排烟口净面积宜为仓库建筑面积的5%。
6.6.5 袋装硝酸铵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仓库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
6.6.6 盛装甲、乙类液体的容器存放在室外时应设防晒降温设施。

6.6.7 二硫化碳的存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库房温度宜保持在5℃~20℃之间;
   空桶及实桶均不得露天堆放;
   实桶应单层立放;
   桶装库房下部应通风良好;
   当库房采暖介质的设计温度高于100℃时,应对采暖管道、暖气片采取隔离措施;
   二硫化碳的储罐不应露天布置;罐内应设水封,并应采取防冻措施。
 
条文说明
 
6.6  厂内仓库

6.6.1 化学品和危险品存在潜在火灾爆炸危险,不宜在石油化工企业内分散储存。因此,石油化工企业应设置独立的化学品和危险品库区。 
    第1款:目前,随着石油化工装置规模的大型化,工艺生产过程需要的催化剂、添加剂等用量和产品储存量也大大增加。为了满足生产需要,又要保证安全生产,本次修订取消了甲类物品仓库储存量的限制,其主要理由如下:
   1 由于各工艺装置所需的甲类催化剂和添加剂等化学物品的类别和数量不同,且供货来源不同(有国外和国内),故无法对储存周期作出统一规定;
   2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对甲类物品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及防火间距有明确规定,但对甲类物品储量未明确规定;
   3 本规范对甲类物品仓库设计未做规定,其防火设计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
    第5款:根据储存物品的物理化学性质及当地水文地质情况确定是否设防水层。
6.6.2 石油化工装置规模的大型化,使合成纤维、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及塑料类的产品仓库面积大幅增加。由于产品储量增加,需要使用机械化运输和机械化堆垛,小型仓库已无法满足装置规模大型化的需要,因此,当丙类的合成纤维、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及塑料固体产品仓库面积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要求时,应满足本条款的规定和对仓库占地面积及防火分区面积的限值。考虑到合成纤维、合成橡胶固体产品燃烧性质复杂,故将其与合成树脂及塑料仓库分别对待。
6.6.3 为了节省占地面积,石油化工企业合成纤维、合成树脂及塑料可采用高架仓库。根据国内目前正在使用的几个高架仓库情况,考虑到我国石化工业的发展需要,本次修订明确规定了高架仓库消防设施的要求,详见本规范第8.11.4条。
6.6.4 大型仓库应优先采用自然排烟方式,并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要求,规定大型仓库自然排烟口净面积宜为建筑面积的5%。易熔采光带可作为自然排烟措施之一。
6.6.5铁道部及有关单位曾对硝铵性能进行了试验,试验项目有高空坠落、车辆轧压、碰撞、明火点燃及雷管引爆等。试验结果证明:纯硝铵并不易燃易爆。各大型化肥厂多年来的生产实践也证明,硝铵仓库储量可不限,但在硝铵中若掺入其他物质,则极易引起火灾爆炸事故。因此,需要确保仓库内无其他物品混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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