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了规范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构建完整的消防通信指挥技术支撑体系,提高消防部队灭火救援能力,满足各级消防责任辖区和跨区域作战指挥通信需要,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
1.0.3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设计应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适应扑救火灾和处置其他灾害事故的需要,并与通信、网络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相协调,做到安全实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总则
 
1.0.1 本条说明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是公共安全应急机构指挥系统、公安机关指挥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要求,包含消防通信等内容的消防规划已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为了适应形势发展和现实工作需要,规范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设计,构建完整的消防通信指挥技术支撑体系,对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技术构成、系统功能及主要性能要求、子系统功能及其设计要求、系统的基础环境要求、系统通用设备和软件要求、系统设备配置要求等方面进行科学规范,为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提供统一的指导原则和技术依据,是十分必要的。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即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随着城市公共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的发展,考虑到不同形式的应急指挥接警处理技术,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作为公共安全应急机构指挥系统、公安机关指挥系统等的消防专业分系统建设时,也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和要求。
1.0.3 本条规定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设计原则。一是应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不得与之抵触;二是系统的技术构成、实现功能和主要性能指标要适应扑救火灾和处置其他灾害事故的需要;三是应同通信、网络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相协调,避免与公共基础设施不配套;四是要安全实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是集成了各类现代信息通信技术的综合性应用系统,在系统设计、施工中必然涉及各个专业的技术标准。本条说明了按本规范进行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时,应与国家现行标准协调一致,不得与之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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