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 消防地理信息子系统


5.9.1 消防地理信息子系统应能与火警受理子系统关联应用,并应显示下列内容:
    1 定位显示固定报警电话和移动报警电话的地理位置;
    2 定位显示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现场的地理位置;
    3 显示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现场的道路、消防水源、建(构)筑物等信息;
    4 检索显示消防实力、灭火救援装备器材、灭火剂、公安警力、灭火救援有关单位等分布信息;
    5 显示消防车辆到达现场的最佳行车路线、行车距离和时间。
5.9.2 消防地理信息子系统应能与跨区域调度指挥子系统和现场指挥子系统关联应用,并应显示下列内容:
    1 定位显示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现场的地理位置;
    2 显示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现场的道路、消防水源、建(构)筑物、力量部署等信息;
    3 检索显示消防实力、灭火救援装备器材、灭火剂、公安警力、灭火救援有关单位等分布信息;
    4 显示消防车辆到达现场的最佳行车路线、行车距离和时间。
5.9.3 消防地理信息子系统应能与消防车辆管理子系统关联应用,并应显示出动消防车辆的实时位置和动态轨迹。
5.9.4 消防地理信息子系统应能与消防指挥决策支持子系统关联应用,标绘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影响范围及趋势、灭火救援态势、临机灾害处置方案、灭火救援作战部署等。
5.9.5 消防地理信息子系统应能与消防图像管理子系统关联应用,定位显示各类信息采集点分布信息。
5.9.6 地理信息的采集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9.7 消防地理信息子系统的地图数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基础信息包括行政区、建(构)筑物、道路、水系、地形、植被等;
    2 警用信息包括人员、案(事)件、公共场所、城市交通、门牌号码、单位、公安机关、公共基础设施等;
    3 消防专业信息包括消防水源、消防站、消防企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大危险源、灭火救援有关单位等。
5.9.8 消防地理信息子系统在全国范围宜采用不低于1︰250000地形图数据,省(自治区)范围内宜采用不低于1︰50000 地图数据,市区范围宜采用不低于1︰2000 地图数据,郊区、农村范围宜采用不低于1︰10000 地图数据。
5.9.9 消防地理信息子系统的地图数据显示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图数据的显示应包括街路名称、起点、终点、街路级别、长度、宽度、交叉路口、路面情况等;
    2 广域消防地图能显示行政区及道路、消防水源、消防站分布等;
    3 接警消防地图能显示消防站辖区及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
    4 灭火战区地图能显示以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地点为中心的作战区域及道路、消防水源、建(构)筑物、力量部署等相关信息;
    5 具有地图的放大、缩小、平移、漫游功能;
    6 能注记设置地图要素显示的符号、文字;
    7 能按显示范围和比例尺,自动切换图层或区域;
    8 能支持影像图叠加显示。
5.9.10 消防地理信息子系统的地址匹配分析与定位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能设定组合条件进行模糊查询;
    2 能根据道路、小区、单位、水源、消火栓、消防站的名称或地址等,在地图上进行精确或模糊定位。
5.9.11 消防地理信息子系统的量测分析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能对道路、消防水源、建(构)筑物等目标进行距离测量;
    2 能对道路、消防水源、建(构)筑物等目标进行面积测量;
    3 能对指定的目标集合中的地理目标进行周边分析;
    4 具有最佳行车路径分析功能。
5.9.12 消防地理信息子系统的制图输出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能制作地图输出模板并予以存储;
    2 能设置地图的图廓、标题、图例、指北针、比例尺等各种地图要素整饰;
    3 能提供点、线、面和文字等地图标注工具;
    4 能打印输出地图;
    5 能将地图以网络方式发布。
 
条文说明
 
5.9 消防地理信息子系统
 
5.9.1 本条规定了消防地理信息子系统与火警受理子系统关联应用要求。在火警受理终端的地理信息窗口应能操作显示本条要求的全部内容。
5.9.2 本条规定了消防地理信息子系统与跨区域调度指挥子系统和现场指挥子系统关联应用要求。在调度指挥终端和现场指挥终端的地理信息窗口应能操作显示本条要求的全部内容。
5.9.3 本条规定了消防地理信息子系统应能与消防车辆管理子系统关联应用,显示现场消防车辆的实时位置和动态轨迹。可根据应用需要整合到火警受理终端、调度指挥终端和现场指挥终端的地理信息窗口显示。
5.9.4 本条规定了消防地理信息子系统应能与消防指挥决策支持子系统关联应用,标绘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影响范围及趋势、灭火救援态势、临机灾害处置方案、灭火救援作战部署等。
5.9.5 本条规定了消防地理信息子系统应能与消防图像管理子系统关联应用,定位显示火场及灾害事故现场实况图像、城市消防监控图像、消防站远程监控图像、消防车辆监控图像等的信息采集点分布信息。可根据应用需要整合到火警受理终端、调度指挥终端和现场指挥终端的地理信息、窗口显示,实现图像信息与警情联动。
5.9.6 本条规定了地理信息的采集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消防地理信息是建立在基础地理信息系统之上的消防专业应用系统,国家有关地理信息技术标准是消防地理信息子系统设计的基本依据,也是建设和维护管理规范化的重要保证。
5.9.7 本条规定了消防地理信息子系统的组成结构要求。消防地理信息子系统的地图及其属性数据由各行业通用的基础地理信息、警用公共地理信息和消防专业地理信息构成。
5.9.8 本条规定了消防地理信息子系统使用的地图数据比例要求。在全国范围统一地图数据比例,有利于建设全国统一的消防地理信息平台,并基于该平台实现全国消防情报信息管理、跨区域调度指挥等应用。
5.9.9 本条规定了消防地理信息子系统的地图数据显示控制功能要求。
    1~4 这4款规定了消防地理信息子系统应能按不同的使用需求选择显示有关的消防地理信息地图数据。
    5~8 这4款规定了消防地理信息子系统应具有的放大、缩小、平移、漫游、注记符号和文字、自动切换图层、支持影像图叠加等显示控制功能。
5.9.10 本条规定了消防地理信息子系统的地址匹配分析与定位功能要求。消防地理信息子系统应能根据不同查询条件在电子地图上进行精确或模糊定位。
5.9.11 本条规定了消防地理信息子系统的量测分析功能要求。消防地理信息子系统应具有距离或面积测量、地理目标周边分析、行车路径分析等功能。
5.9.12 本条规定了消防地理信息子系统的制图输出功能要求。消防地理信息子系统应能对多种数据格式地图数据文件进行导入以及导出,根据需要完成各种专题图的制作和输出、Web发布、电子数据拷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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