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系统的综合布线
6.4.1 系统的综合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的有关规定。
6.4.2 控制线路及通信线路采用暗敷设时,宜采用金属管或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的结构层内,其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当采用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保护,并应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6.4.3 控制及通信线路垂直干线宜通过电缆竖井敷设,并应与强电线路的电缆竖井分别设置。
6.4 系统的综合布线
6.4.2 本条规定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线路敷设要求。地面配线可采用地板线槽或地板配管等敷设方式,吊顶内宜设线槽或穿管敷设。
6.4.3 本条规定了电力干线与强电干线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电缆敷设竖井及楼层配电间和楼层强电间。
6.4.2 控制线路及通信线路采用暗敷设时,宜采用金属管或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的结构层内,其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当采用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保护,并应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6.4.3 控制及通信线路垂直干线宜通过电缆竖井敷设,并应与强电线路的电缆竖井分别设置。
条文说明
6.4 系统的综合布线
6.4.2 本条规定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线路敷设要求。地面配线可采用地板线槽或地板配管等敷设方式,吊顶内宜设线槽或穿管敷设。
6.4.3 本条规定了电力干线与强电干线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电缆敷设竖井及楼层配电间和楼层强电间。
- 上一节:6.3 系统的防雷与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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