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系统安全


4.4.1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物理安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设备运行环境具有防雷、防火、防静电、防尘、防腐蚀等措施;
    2 能提供稳定的供电环境;
    3 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电磁兼容技术标准。
4.4.2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信息安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分级设置操作权限;
    2 设置防火墙等安全隔离系统;
    3 安装防病毒软件,并能定期升级;
    4 具有计算机终端漏洞扫描、修补和系统补丁升级、分发功能;
    5 对信息数据进行备份和恢复。
4.4.3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运行安全应符合下列要求:
    重要设备或重要设备的核心部件应有备份;
    指挥通信网络应相对独立、常年畅通;
    3 能实时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并能故障告警;
    系统软件不能正常运行时,能保证电话接警和调度指挥畅通;
    火警电话呼入线路或设备出现故障时,能切换到火警应急接警电话线路或设备接警;
    6 火警调度电话专用线路或设备出现故障时,能利用其他有线、无线通信方式进行调度指挥。
 
条文说明
 
4.4 系统安全
 
4.4.1 本条规定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物理安全基本要求。有防雷、防火、防静电、防尘、防腐蚀等措施,提供稳定的供电和电磁兼容是保证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
4.4.2 本条规定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信息安全基本要求。这些要求是保证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
4.4.3 本条规定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运行安全要求。其中第1款、第2款、第4款、第5款为强制性条款,必须严格执行,否则将使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丧失其基本功能,延误火灾扑救及其他灾害事故应急抢险救援,造成人身、财产的更大损失。
    1 本款规定了出现故障将丧失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基本功能、不能达到其主要性能要求、造成某个子系统瘫痪的设备或设备的核心部件必须作备份。
    2 本款规定了用于支持火警受理、调度指挥、现场指挥的计算机通信网、有线通信网、无线通信网、卫星通信网等消防指挥通信网络应相对独立,与非消防指挥通信网络之间连接应有边界安全措施,与非公安网络之间连接应做物理隔离。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与其他应用系统共用通信网络时,应保证必需的通信线路(信道)和信息传输速率。指挥通信网络必须保证常年畅通。
    3 本款规定了系统能实时监控通信线路、软件和硬件设备运行情况,并有故障告警。
    4~6 这三款规定了应具有必要的故障应急措施,保证火警受理、调度指挥通信不间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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