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系统接口
4.2.1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具有下列通信接口:
1 公安机关指挥中心的系统通信接口;
2 政府相关部门的系统通信接口;
3 灭火救援有关单位通信接口;
4 公网移动无线数据通信接口。
4.2.2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具有下列接收报警通信接口:
1 公网报警电话通信接口;
2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等专网报警通信接口;
3 固定报警电话装机地址和移动报警电话定位地址数据传输接口。
4.2 系统接口
4.2.1 本条规定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具有的通信接口。第1款~第3款规定了系统应通过接口实现消防指挥中心与公安机关指挥中心、政府相关部门以及供水、供电、供气、医疗、救护、交通、环卫等灭火救援有关单位的业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完成灭火救援指挥调度、火场及其他灾害事故现场指挥通信以及语音、数据、图像等各种信息的综合管理主要业务职能,为强制性条款,必须严格执行。
4.2.2 本条规定了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具有的接收报警通信接口。系统通过这些接口实现城市消防指挥中心依据国家法规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报警。由于公网119报警电话是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报警不可替代的重要手段。因此,第1款规定了系统应具有公网报警电话通信接口,为强制性条款,必须严格执行。
1 公安机关指挥中心的系统通信接口;
2 政府相关部门的系统通信接口;
3 灭火救援有关单位通信接口;
4 公网移动无线数据通信接口。
4.2.2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具有下列接收报警通信接口:
1 公网报警电话通信接口;
2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等专网报警通信接口;
3 固定报警电话装机地址和移动报警电话定位地址数据传输接口。
条文说明
4.2 系统接口
4.2.1 本条规定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具有的通信接口。第1款~第3款规定了系统应通过接口实现消防指挥中心与公安机关指挥中心、政府相关部门以及供水、供电、供气、医疗、救护、交通、环卫等灭火救援有关单位的业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完成灭火救援指挥调度、火场及其他灾害事故现场指挥通信以及语音、数据、图像等各种信息的综合管理主要业务职能,为强制性条款,必须严格执行。
4.2.2 本条规定了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具有的接收报警通信接口。系统通过这些接口实现城市消防指挥中心依据国家法规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报警。由于公网119报警电话是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报警不可替代的重要手段。因此,第1款规定了系统应具有公网报警电话通信接口,为强制性条款,必须严格执行。
- 上一节:4.1 系统功能
- 下一节:4.3 系统主要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