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0 消防信息显示子系统
5.10.1 消防信息显示子系统应能接入和集中控制管理本规范第5.10.3 条规定的信息。
5.10.2 消防信息显示子系统的切换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能对视频信息进行显示控制,对音频信息进行播放控制;
2 具有多种组合显示模式,能实现不同模式的切换;
3 具有多个视频图像和计算机画面的同屏混合显示功能;
4 能通过网络进行远程切换控制;
5 具有交互式电子白板功能。
5.10.3 消防信息显示子系统应能显示下列内容:
1 辖区消防队站、值班信息;
2 辖区消防车辆类型、数量和待命、出动、到场、执勤、检修等状态;
3 日期、时钟;
4 当前天气、温度、湿度、风向、风力;
5 当前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信息;
6 灭火救援统计数据;
7 本规范第5.5.1条~第5.5.7条规定的图像信息;
8 火警受理、调度指挥、现场指挥等业务应用系统的信息。
5.10.4 消防信息显示子系统的软硬件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10.5 消防信息显示子系统的技术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能支持从640×480到1600×1200 的各种分辨率信号;
2 屏幕亮度能适应高照度环境,亮度均匀性应大于90%;
3 屏幕水平视角180°,垂直视角不应小于80°;
4 能支持控制协议/因特网互联协议(TCP/IP) 等协议,网络接口应为10M/100M 以太网;
5 应具有模块式结构,易于检修;
6 大屏幕投影组合墙的拼缝间隙不应大于1mm;
7 应采用全中文图形界面,操作控制简单。
5.10 消防信息显示子系统
5.10.1 本条规定了消防信息显示子系统的信息接入和集中控制管理功能要求。消防信息显示子系统由大屏幕显示设备、信号选择切换设备、音响设备、集中控制设备以及显示控制应用软件组成。通过图形化的界面,对汇集到消防通信指挥中心、移动消防指挥中心的所有视频、音频信息及文字图形进行组合选取、集中显示、控制和管理,使指挥人员能够快速了解和掌握现场情况、火情动态、交通状况等信息,为指挥人员作出迅速、准确的分析判断,进行有效的调度指挥提供实时、直观的信息支持。
5.10.2 本条规定了消防信息显示子系统的切换控制功能要求。消防信息显示子系统应能设置多种显示模式,能实现不同演示模式的切换,切换控制操作简单、方便。
5.10.3 本条规定了消防信息显示子系统的信息显示要求。
5.10.4 本条规定了消防信息显示子系统的各种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国家有关图文信息显示设备的技术标准是消防信息显示子系统设计的基本依据,也是消防信息显示子系统的建设和维护管理规范化的重要保证。
5.10.5 本条规定了消防信息显示子系统设备的技术性能要求。显示设备应能支持各种分辨率的信号,屏幕亮度和视角适应接警调度大厅和移动消防指挥中心环境,易于检修,操作控制简单。
5.10.2 消防信息显示子系统的切换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能对视频信息进行显示控制,对音频信息进行播放控制;
2 具有多种组合显示模式,能实现不同模式的切换;
3 具有多个视频图像和计算机画面的同屏混合显示功能;
4 能通过网络进行远程切换控制;
5 具有交互式电子白板功能。
5.10.3 消防信息显示子系统应能显示下列内容:
1 辖区消防队站、值班信息;
2 辖区消防车辆类型、数量和待命、出动、到场、执勤、检修等状态;
3 日期、时钟;
4 当前天气、温度、湿度、风向、风力;
5 当前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信息;
6 灭火救援统计数据;
7 本规范第5.5.1条~第5.5.7条规定的图像信息;
8 火警受理、调度指挥、现场指挥等业务应用系统的信息。
5.10.4 消防信息显示子系统的软硬件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10.5 消防信息显示子系统的技术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能支持从640×480到1600×1200 的各种分辨率信号;
2 屏幕亮度能适应高照度环境,亮度均匀性应大于90%;
3 屏幕水平视角180°,垂直视角不应小于80°;
4 能支持控制协议/因特网互联协议(TCP/IP) 等协议,网络接口应为10M/100M 以太网;
5 应具有模块式结构,易于检修;
6 大屏幕投影组合墙的拼缝间隙不应大于1mm;
7 应采用全中文图形界面,操作控制简单。
条文说明
5.10 消防信息显示子系统
5.10.1 本条规定了消防信息显示子系统的信息接入和集中控制管理功能要求。消防信息显示子系统由大屏幕显示设备、信号选择切换设备、音响设备、集中控制设备以及显示控制应用软件组成。通过图形化的界面,对汇集到消防通信指挥中心、移动消防指挥中心的所有视频、音频信息及文字图形进行组合选取、集中显示、控制和管理,使指挥人员能够快速了解和掌握现场情况、火情动态、交通状况等信息,为指挥人员作出迅速、准确的分析判断,进行有效的调度指挥提供实时、直观的信息支持。
5.10.2 本条规定了消防信息显示子系统的切换控制功能要求。消防信息显示子系统应能设置多种显示模式,能实现不同演示模式的切换,切换控制操作简单、方便。
5.10.3 本条规定了消防信息显示子系统的信息显示要求。
5.10.4 本条规定了消防信息显示子系统的各种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国家有关图文信息显示设备的技术标准是消防信息显示子系统设计的基本依据,也是消防信息显示子系统的建设和维护管理规范化的重要保证。
5.10.5 本条规定了消防信息显示子系统设备的技术性能要求。显示设备应能支持各种分辨率的信号,屏幕亮度和视角适应接警调度大厅和移动消防指挥中心环境,易于检修,操作控制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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