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场地和地基


3.3.1 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和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地段做出综合评价。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甲、乙类的建筑,不应建造丙类的建筑。

3.3.2 建筑场地为Ⅰ类时,对甲、乙类的建筑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对丙类的建筑应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3.3.3 建筑场地为Ⅲ、Ⅳ类时,对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的地区,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宜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8度(0.20g)和9度(0.40g)时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3.3.4 地基和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同一结构单元的基础不宜设置在性质截然不同的地基上。
    2. 同一结构单元不宜部分采用天然地基部分采用桩基;当采用不同基础类型或基础埋深显著不同时,应根据地震时两部分地基基础的沉降差异,在基础、上部结构的相关部位采取相应措施。
    3. 地基为软弱黏性土、液化土、新近填土或严重不均匀土时,应根据地震时地基不均匀沉降和其他不利影响,采取相应的措施。

3.3.5 山区建筑的场地和地基基础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山区建筑场地勘察应有边坡稳定性评价和防治方案建议;应根据地质、地形条件和使用要求,因地制宜设置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边坡工程。
    2. 边坡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的要求;其稳定性验算时,有关的摩擦角应按设防烈度的高低相应修正。
    3. 边坡附近的建筑基础应进行抗震稳定性设计。建筑基础与土质、强风化岩质边坡的边缘应留有足够的距离,其值应根据设防烈度的高低确定,并采取措施避免地震时地基基础破坏。


条文说明

3.3 场地和地基

3.3.1 在抗震设计中,场地指具有相似的反应谱特征的房屋群体所在地,不仅仅是房屋基础下的地基土,其范围相当于厂区、居民点和自然村,在平坦地区面积一般不小于1km×1km。
    地震造成建筑的破坏,除地震动直接引起结构破坏外,还有场地条件的原因,诸如:地震引起的地表错动与地裂,地基土的不均匀沉陷、滑坡和粉、砂土液化等。因此,选择有利于抗震的建筑场地,是减轻场地引起的地震灾害的第一道工序,抗震设防区的建筑工程宜选择有利的地段,应避开不利的地段并不在危险的地段建设。针对汶川地震的教训,2008年局部修订强调:严禁在危险地段建造甲、乙类建筑。还需要注意,按全文强制的《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严禁在危险地段建造住宅,必须严格执行。
    场地地段的划分,是在选择建筑场地的勘察阶段进行的,要根据地震活动情况和工程地质资料进行综合评价。本规范第4.1.1条给出划分建筑场地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地段的依据。

3.3.2、3.3.3 抗震构造措施不同于抗震措施,二者的区别见本规范第2.1.10条和第2.1.11条。历次大地震的经验表明,同样或相近的建筑,建造于Ⅰ类场地时震害较轻,建造于Ⅲ、Ⅳ类场地震害较重。
    本规范对Ⅰ类场地,仅降低抗震构造措施,不降低抗震措施中的其他要求,如按概念设计要求的内力调整措施。对于丁类建筑,其抗震措施已降低,不再重复降低。
    对Ⅲ、Ⅳ类场地,除各章有具体规定外,仅提高抗震构造措施,不提高抗震措施中的其他要求,如按概念设计要求的内力调整措施。

3.3.4 对同一结构单元不宜部分采用天然地基部分采用桩基的要求,一般情况执行没有困难。在高层建筑中,当主楼和裙房不分缝的情况下难以满足时,需仔细分析不同地基在地震下变形的差异及上部结构各部分地震反应差异的影响,采取相应措施。
    本次修订,对不同地基基础类型的要求,提出了较为明确的对策。

3.3.5 本条系在2008年局部修订时增加的,针对山区房屋选址和地基基础设计,提出明确的抗震要求。需注意:
    1. 有关山区建筑距边坡边缘的距离,参照《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第5.4.1、第5.4.2条计算时,其边坡坡角需按地震烈度的高低修正——减去地震角,滑动力矩需计入水平地震和竖向地震产生的效应。
    2. 挡土结构抗震设计稳定验算时有关摩擦角的修正,指地震主动土压力按库伦理论计算时:土的重度除以地震角的余弦,填土的内摩擦角减去地震角,土对墙背的摩擦角增加地震角。
    地震角的范围取1.5°~10°,取决于地下水位以上和以下,以及设防烈度的高低。可参见《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第4.2.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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